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人证言、《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否超标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 公 ( 长 )决字 [ 2009 ] 第 1740 号
被处罚人(单位)某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籍贯 ********************
现查明 2009年12月3日13时40分许,某某某 伙同外号叫“某某”的及另两个不知名的年轻男子找 某某 讨说话的借口,闯入湘大联建宿舍518房对 某某某 进行殴打,某某某 的同寝室同学 某某某 ,某某某劝架过程中,也被其四人打伤。
以上事实 证人证言、医学门诊病例本及违法行为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根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现决定 给于 某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壹千元罚款。
履行方式:由我局民警将 某某某 送至湘潭行政拘留所执行。
被罚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湘潭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湘潭市雨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2009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交被处罚人
以下是背面
雨 长 2008 1740
某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籍贯 湖南省********************,现租住在湘潭大学*****民房,
2009年12月3日13时分许,某某某伙同外号叫“某某”的及另外两个 不知名青年男子以找 某某某讨说话的借口,闯入到湘大联建宿舍518房对 某某某进行殴打,某某某的同寝室同学 某某某、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其四人打伤。
证人证言,医学门诊病历本及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中发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 某某某 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壹千元罚款。
由我局民警将 某某某 送至湘潭市行政拘留所执行。
二00九 九 二十二
我想知道这份决定书有没有效,处罚款是否超标,而且我很怀疑医学门诊病历本病例是否真实,和他有哪些漏洞.....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人证言、《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否超标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两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日指违法行为完成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可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王东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系统基层调研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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