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否应该给与其经济补偿?表妹就此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真的超过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有一表妹,在国营林场上班,招工登记档案出生年月是1964年7月,但户口登记时出错,身份证出生年月是1963年6月,因此以讹传讹,误导至今。1999年再就业时,用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招工登记,在潜江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上班至今。按照林场档案年龄,2014年7月退休,按身份证上的年龄,去年6月就可以退休了!今年一直都还在亚利公司上班。但潜江亚利公司一直都没有给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她在几年前就要求公司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公司答复她已经超过办理保险的年龄。表妹万般无奈,于2010年12月13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用林场招工档案上的出生年月(1964年7月)自费在潜江社会养老保险局购买了一份保险,共计50535.60元。咨询律师:我的表妹可否要求亚利公司追缴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在表妹不足法定退休年龄(按1964年7月算)时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是否应该给与其经济补偿?
??????2014年3月10日,表妹和公司协商不成,向市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说我的表妹仲裁时效期已超过一年,有可能败诉。其理由是说我表妹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2010年12月13日,(购买养老保险之日)到2014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我质疑的是:表妹就此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真的超过了吗?
??????我个人狭隘地认为?:应该自我表妹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用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的2014年3月10日算起,理由是我们国家规定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有自费购买的形式,作为不喑生世的表妹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特提请大律师为我释疑!
???????不甚感激!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否应该给与其经济补偿?表妹就此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真的超过了吗?
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无须双方同意。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应当受理。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