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理。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条文: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项(条文:
复议情况及理由如下:
事实:2017年9月13日早8时1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黑色现代沿滨洲东街(主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与滨湖北路交叉路口,车尾已过马路中线,车头将驶出路口时与被申请人驾驶的沿滨湖北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奥迪发生碰撞,奥迪右车头撞击现代左车头。
理由:
1、滨湖北路由东向西路口有停车让行标志,被申请人未停车让行。
2、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01443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用法律条文错误。
该《认定书》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条文:(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申请人认为应采用: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项(条文:(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3、撞击发生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车尾已过路口中线,且车头相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其正常车道行驶。
4、滨湖北路限速30km/h,撞击发生时被申请人驾驶车辆位于路口中线左侧较远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驶速度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导致制动不利。
5、被申请人车辆装有行车记录仪,当其按交警要求下午(15:00时)自行送至交警处时,唯独缺少事故时段视频资料(事故前后时段都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毁灭证据。
6、被申请人在违反停车让行标志,严重超速的情况下,当发现可能撞击被害车辆尾部时,没有采取制动或其它躲避措施而是采取了向左打方向用车辆右前去撞击被害车辆驾驶员位置,性质恶劣。
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合理。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条文: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项(条文: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罚款额度会不一致,高速公路处罚会重一些。
2、私人车辆和客运车辆处罚额度会不一致,客车车辆处罚重一些。
3、超速50%以上,有的地方有区分50-80%之间,80%以上;或50%-100%之间,100%以上,这个当然是越严重的处罚就越重些。
1、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左转弯的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
2、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右转弯A车与左转弯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
3、绿灯亮时,左转弯A车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
4、红灯亮时,右转弯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
5、A车正在左转弯, B车超越时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
6、A车在人行横道掉头, 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
7、交警正在指挥B车通行,A车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