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视频说法> 刑事辩护> 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 2020-01-07 09:25:3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当中,通过各种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达二万元以上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物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江沃鸿律师
合伙人律师
江沃鸿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900
已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