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离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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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郭某起诉被告,主张自己10月份的工资,被告尚未足额支付,另外,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2个月的工资,以及为追索上述费用从广西老家到深圳的车费1200元。被告收到通知后,与郭某沟通,希望和解撤诉。郭某不同意。被告无奈,委托本人代理诉讼。本律师查看案件材料后,发现标的额不大,只有一万多元,而且从郭某提交的材料来看,郭某的劳务费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车费都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鉴于被告也希望和解,郭某年纪也大了,这么远跑来深圳也不容易,本律师也主动与郭某沟通协商适当补偿让其撤诉的事情,郭某同意了,在办理撤诉手续时,郭某称,目前有事在忙,等晚上才可以办理,明天提交撤诉申请。等第二天,本律师和郭某沟通撤诉时,郭某回复:昨晚和朋友喝了一顿酒,商量了这个事情,朋友劝他不要撤诉,一定要坚持打下去,肯定能拿到钱。于是郭某听从朋友的建议,不愿意和解撤诉。本律师只得按照流程去参加庭审。一周后,本律师收到本案判决书,驳回郭某全部诉求。2、律师点评本案中,郭某诉求劳务费差额,可证明不了劳务费差额的证据,何时提供劳务、劳务费如何约定、劳务费结算情况等,都无法证明。所以劳务费差额不能支持。郭某诉求二倍工资差额,那是存在于劳动关系中,本案郭某已年过60,属于劳务关系,而且郭某在被告处工作并未超过一个月,所以也不支持。关于从广西到深圳的车费,双方没有约定过车费由被告承担,且是郭某个人行为,也没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凭据,故也不能支持。至此,郭某的全部诉求被法院驳回。3、律师建议打官司这个事情,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事情,如果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仅凭自己的一腔愤怒、一厢情愿去打,结果大概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建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清远律师-侯芹律师 侯芹律师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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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上亦应如此。应当明白,诉讼永远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且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因此,能打赢官司,为当事人博得一张难以兑现的判决书者,未必就是好律师;唯有能以最小的成本而使当事人之利益最大化者,才是真正的好律师。因此,律师应当长于策略,精于诉讼,工于谈判;律师应当穷尽一切法律及非法律手段,使出浑身解数,力求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02【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被告一:东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二:孟某某被告三: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六:某某(上海)纸品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54022017280091号《融资额度协议》,约定融资额度金额为人民币1.6亿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同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540120172801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6亿元,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借款期限均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贷款利率按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期限的浦东发展银行贷款基础利率+168BPS计算,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利率,即利率不作调整,货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罚息利率为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执行,双方还就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提款、账户开立与管理、支付监管、还款、约定事项、扣划约定、通知送达等进行了约定(详见合同),被告一以其所有的评估价为3315.4万元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769东莞0020170628001及《抵押财产清单(机器设备抵押类)》)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40%股权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五以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39号、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40号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被告六以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37号、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38号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依约履行了划款义务,然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8年7月3日止,被告一共拖欠借款本金159,806,687.22元,罚息138499.13元。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收,但均无果,遂委托肖响华律师团队代为处理。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9,806,687.22元及罚息138499.13元(暂计至2018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以拖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59,945,186.35元;2、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元;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处置被告四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700554519),所得价款在其质押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依法处置被告一的抵押财产(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769东莞0020170628001),所得价款在其抵押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依法处置被告五的抵押房地产(权证编号: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39号、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40号),原告对所得价款在超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其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7、依法处置被告六的抵押房地产(权证编号: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37号、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03538号),原告对所得价款在超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其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8、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03【处理结果】我们2018年7月15日接受委托,2018年7月26日完成了法院财产保全,经过以打促谈,被告最终迫于财产保全和诉讼的压力,先后进行还款:2018年7月28日偿还本金37.28万元、8月6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8月15日偿还本金13943.38万元。从委托到1.6亿金融借款资金回笼只花了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最后,本案以双方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实现了超出当事人预期的圆满大结局。04【办案经过】结局往往是简单的,但过程却并不简单,我们经历了四部曲,与债务人共舞:第一步兵马未动,策略先行金融借款案件的证据都是比较完善充分的,不用花太多的时间在证据收集上,但该类案件最大的痛点就是虽有一大堆的抵押物、质押权、担保人,但真正到借款人失信时往往没有几个能变现的,借款金额大,回款难度高,往往是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回多少钱。此类案件一定要防范对方故意把官司打成拉据战以战拖延时间,并借机转移财产,最后导致执行难!因此此类案件的战略制高点是想方设法查控债务人足额的有变现价值的财产,然后以打促谈,这一招叫打蛇打七寸,把握得好,便可“一招制敌”、“一剑封喉”,把握不好,便会错失良机、被动挨打、徒劳无功。为此,我们谋定而后动,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快速查找价值财产线索,快速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再以打促谈,抓住对方弱点痛点,毕其功于一役,力求速战速决,不战而屈人之兵。第二步查找线索,财产保全能否先发制人,查找到债务人足额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是本案制胜的关键,因此,我们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都放在查找财产线索上,并制订了详细的查找财产线索方案,经过近一个星期时间的奋战,通过大数据、现场调查、调查令等多方渠道全方位、不留死角地查找财产线索(此处省略一千字),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终于查找到了诸多原抵押、质押、担保财产线索中没有的有变现价值的重大财产线索,于是我们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并多次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说服法院快速照线索查封,没过几天,便配合法院完成了财产保全工作,且完全达到预期,至此,我们已是胸有成竹,胜券在握。第三步保全成功,打草惊蛇保全成功后,我们便主动打草惊蛇,明确告知被告我们已经提起诉讼,并已保全了足额的且可以变现的财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诉之以法,建议其“调为上策,判为中策,赖为下策”,引导被告走和解之路。第四步牵牛鼻子,迫其就范协商谈判之路并非坦途!在我们告知其财产被冻结查封情况后,被告并不立即就范,反而打算找律师来与我们对峙。在此情况下,我们通过法官、中间人等有重大影响力的第三方去做被告工作,并不断地亮出被告害怕的“杀手锏”,软硬兼施,逼其就范。最终被告迫于财产保全和诉讼等方面的压力,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自动先后进行还款:2018年7月28日偿还本金37.28万元、8月6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8月15日偿还本金13943.38万元。案涉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后,我们办理了撤诉和解封手续,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清远律师-肖响华律师 肖响华律师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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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x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9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资期间的利息1060.68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入职被告一处从事防水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累计209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均未支付。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曾直接支付工作给原告,被告二与被告一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因此被告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胡xxx辩称,1,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9年9月之前的22631元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900元无事实依据;2,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利息无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因为鉴于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当然适用劳动仲裁相关的规定,双方并没有约定如发生诉讼,律师费承担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无事实依据。两被告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被告胡xxx对被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审理查明:一、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服、巡逻签订表,证明其与被告胡xxx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二、原告提交电话录音证明被告胡xxx尚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0900元。三、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胡xxx提交微信支付截图,证明其向原告已支付了工作期间的劳务报酬共人民币22631元。同时支付标准为日劳务费人民币238元。五、被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被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xxx之间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服、巡逻表、电话录音、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提交了微信支付截图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记录在卷的庭审笔录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陈xxx与被告胡xxx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关于被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陈xxx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工作时的服装,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补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求被告深圳市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胡xxx拖欠原告劳务费具体金额问题,原告提交的2020年11月15日与被告胡xxx的聊天记录时原告说“反正我算是,2018年差我10000元,到现在累计22900元”,被告胡xxx说“好,我回来对一下就好”。2021年12月24日的电话通讯聊天被告胡xxx说:“我说给你,要下个月10左右钱才能到,知道吗”。双方共同确认应当扣除预支的人民币2000元的款项。上述原告与被告胡xxx之间的电话沟通,可以看出被告胡xxx确认欠劳务费的事实,且表示愿意支付该笔款项。故被告胡xxx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0900元。对于原告诉求的支付律师费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未有书面的合同约定,且无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上述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仍适用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xxx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x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0900元:二、驳回原告陈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元,由被告胡xxx负担237元。该款原告陈xxx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胡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37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清远律师-王留涛律师 王留涛律师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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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莫凡律师的努力,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
    清远律师-莫凡律师 莫凡律师
    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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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上演夺子战争,成功代理为女方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对唯一儿子的抚养权。女方委托本律师代理,
    清远律师-潘小松律师 潘小松律师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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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离婚
    ***县人,现住清远市清城*******
    清远律师-陈承震律师 陈承震律师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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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活农村宅基地过程中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的性质。本案中,尽管涉诉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人主体,因此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故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结合案涉合同的约定内容,并未改变涉诉土地使用权人主体,故张某主张案涉合同全部无效,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这一政策导向在合同合法性认定时应予以考虑。同时,合同的租期也需符合法律规定,超过法定年限的部分应为无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目的,并确保合同能够实际履行。本案中,张某承租土地的目的是建房办企业,但由于缺乏建房审批手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被拆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盘活宅基地的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土地用途规划、建设审批等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履行性。当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并进行风险分配。本案中,虽然某村民委员会对于张某的建设活动有所知晓,但并未直接参与违法建设行为,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张某作为承租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盘活宅基地的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并进行善后处理。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被拆除,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应予以解除。同时,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分割、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在盘活宅基地的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案焦点问题提炼:宅基地盘活过程中的合同性质与合法性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合同目的与双方履行能力的一致性?在合同无法履行时,如何合理认定双方责任并进行风险分配?合同解除后如何进行善后处理,以保障双方权益?判决评析:本案判决在认定合同性质与合法性、合同目的与履行能力、责任认定与风险分配以及合同解除与善后处理等方面均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在处理合同解除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判决解除合同并进行了相应的善后处理。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的规范盘活利用。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案情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5日,某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经村两委提案、通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约定甲方将村西两块地共计342.94平方米、0.51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三十年,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47年12月14日,租金每年每亩12000元,乙方签字之日一次性交齐共计183600元。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甲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水、电(检修除外),水电费按实际走字收费,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在租赁期内,无论出现任何情况,甲方租金不退。乙方在租期内,要遵纪守法,要执行村民公约制度。在其他事项条款第3款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投资建设的不动产要拆除,恢复原貌。村民代表大会就“关于将村西范某房后土地租赁出去,每亩每年租金12000元,租赁期限三十年,签字时一次性交齐,租赁期间出现任何情况,租金不退”进行表决签字。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某村民委员会交齐租金183600元。2018年至2019年,张某在承租案涉土地上建起一栋房屋,包括地上二层、地下一层,并欲在此开办公司。2022年8月7日,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张某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张某建设的上述三层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在2022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2022年9月5日,某政府向张某发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通知将于2022年9月7日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要求于强拆之前自行清理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在限拆通知期间内,张某自行拆除了房屋内安装的一些设备。案涉房屋于2022年9月9日被强制拆除。拆除后的部分建筑材料比如钢筋等其他材料也被拉走。张某主张由此发生材料转运费和人工费。张某将某村民委员会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某村民委员会以招商引资为由承诺张某可以建房开办企业,但张某建设房屋后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拆除,某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提供合法的房屋,存在违约,故要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结合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并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存在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租期在20年以内的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超过20年以上的部分应为无效。张某要求确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部分得到支持。自租期开始至双方争议发生时仍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可认定某村民委员会在签署合同时同意张某在该处土地上建设不动产,再结合张某2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签订租赁合同时张某承租案涉土地的目的就是为了建房办企业。张某建成房屋后,地上房屋因缺乏建房审批手续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故张某租赁土地建房办企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双方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再履行,张某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中有效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判令《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有效部分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解除。某村民委员会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土地处于空置状态,为了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建议某村民委员会尽早收回案涉土地。关于张某主张的房屋建造损失,其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未经过某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张某仅提交了某公司代为支付70余万元建房款的付款凭证,该金额与评估报告中580余万元的造价金额相差巨大;张某提交的其他材料和人工费支出凭证,从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上看,缺乏与诉涉房屋建设的关联性;因此,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建房投入成本,其主张建房损失580余万元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张某在房屋被强拆前自行搬离了部分设备,又在强拆后拉走了部分建筑材料,一审法院结合张某建房时间、房屋规模、合同履行的期限,扣除其自行拆除部分设备和材料的价值后,酌情确定其损失金额。张某作为建房人,应积极履行建房审批手续,或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了建房审批手续,故应对房屋被拆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担主要责任;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出租人,同时也是集体土地的管理单位,未尽监督、督促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要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建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在某村民委员会的过错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张某建房损失40万元。张某对其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其要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有关租金退还,张某要求某村民委员会退还25年的租金,即2022年12月15日至2047年12月14日期间的租金。租金退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其中租期超过20年以上的无效部分,该部分租金某村民委员会应全额退还,经核算为61200元。关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37年12月14日期间的租金,虽然案涉房屋被拆除,但张某在诉讼前并未向某村民委员会明确要求交还土地,诉讼过程中双方又对合同是否应解除有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应向某村民委员会交纳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的租金某村民委员会应退还张某。综上,一审法院核算某村民委员会合计应退还张某租金148665元。张某向白各庄一次性支付30年租金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现合同因双方过错无法履行,并就租金退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要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租金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案涉土地已空置,某村民委员会为避免损失扩大应及时收回土地。关于建材转运费用和人工费,张某提供了收据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支付的是房屋被强拆后的挖掘费、渣土运输费、人工费等,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张某具有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张某要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上述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及鉴定费均非必然发生的费用,张某要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张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租期自二〇三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〇四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的部分无效;二、确认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有效部分于判决作出之日解除;三、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某建房损失400000元;四、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张某租金148665元;五、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清远律师-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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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离婚证据
    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合法有效证据。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 王振国律师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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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程序
    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 王振国律师
    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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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某离婚一案的答辩状
    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已破裂,同意
    清远律师-潘小松律师 潘小松律师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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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管辖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清远律师-陈承震律师 陈承震律师
    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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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证据的收集
    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
    清远律师-马安信律师 马安信律师
    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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