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组织机构 > 经理 > 关于经理

关于经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经理机关并非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而是以担任公司总经理的高级管理者的最终意志为准,孙然公司也设副总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经理机关并非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而是以担任公司总经理的高级管理者的最终意志为准,孙然公司也设副总经理,但其只是由总经理提名协助其工作的辅助人员。

  现代社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化,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管理的日益模式,并且随着经济分工的西华和竞争的激烈化,管理日益成为一门专业机能,股东也没有能力对公司经营进行全防卫的管理,因此虽然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经理为依公司章程任意设立的机构,但实践中,经理不仅成为公司组织机构中不可或却的常设机构,而且其权力由不断膨胀的趋势。即使如此目镜里的基本性质仍未发生根本变化,经理仍未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落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维持公司运转。公司经理不同于公司董事、监视,他并非选举产生,而是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各国公司法多规定聘任经理为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通过投票决定公司经理的人选。在美国,有的公司董事会还下设提名委员会以寻找并向董事会推荐经理等公司张要职务的何时人选。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的经理人选将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从而完成聘任过程,成为公司的经理。因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权力虽由公司法规定一般的内容与权限,但其职务的取得源于董事会,且董事会对其权力可做出扩大或缩小的决定。因此如果经理违法经营或者其能力、素质不足以管理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不适合管理本公司,可以依法在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中决定对经理的解聘。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把经理的设立及其职权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使得经理的职权成为法定权力,具有与董事会相近的法律地位,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有名无实。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保持经理较高地位的同时,强化了公司对经理的断度和管理,将却恩国境里职权这一本应属于公司自主行使的权力归还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作出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这有助于正确理解经理的法律地位,强化股东、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促使建立以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董事会为日常管理机构,经理为董事会下属的执行机构的层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完善。

  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