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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决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8-09-21 14:18:25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会议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陌生,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在法院监督下,能够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负责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债权人会议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陌生,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在法院监督下,能够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负责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债权人会议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比一般的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定的债权额计算。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此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需要在债权人申办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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