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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

  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承诺,并明确具体部门担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2、选择合适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一般不得超过2个,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确定。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所属市州境内的企业法人,且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经市州政府批复同意,试点县市区可选择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3、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满一年后经审核批准允许增资扩股。

  此外,还有股权结构设置合理、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任职资格审查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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