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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白领疑似过劳死再次触痛公众紧绷的神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25岁的女硕士小秋(化名)于去年10月加入普华永道,在审计部门任职。今年3月31日小秋因发烧请病假,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加重陷入昏迷,于4月6日转入华山医院。但是,这些治疗都未能控制病情,小秋于4月10日晚因病毒性脑炎不幸去世。她的朋友和

  25岁的女硕士小秋(化名)于去年10月加入普华永道,在审计部门任职。今年3月31日小秋因发烧请病假,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加重陷入昏迷,于4月6日转入华山医院。但是,这些治疗都未能控制病情,小秋于4月10日晚因病毒性脑炎不幸去世。她的朋友和同事说,是长期的工作压力,使这朵生命之花匆匆凋零。

  □苏德栋

  慢性疲劳综合征被视为“21世纪人类最大的敌人”

  我们习惯于颂扬劳动是美德,赞美吃苦耐劳、勤劳致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更是千古风范。但现今,劳动过度已成为一种病,疲劳、特别疲劳、进而转化成慢性疲劳,正侵蚀着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身体和社会生活。劳动者们,包括一线蓝领、职业白领、知识精英,几乎众口一词地抱怨加班、抱怨亚健康、抱怨生活不堪重负。近年来知识精英不断出现英年早逝事件,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承认,过劳及过劳死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劳死问题,最早源于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日本发生严重过劳死问题,如1987至1989年间,日本媒体报道过的过劳死病例就达1800例。1994年,日本政府将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开始政府全面干预。而美国,也早在1987年4月,将以慢性持久或反复发作的脑力和体力疲劳为主要特征的症候群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现在甚至将这种病症与艾滋病相提并论,视为“21世纪人类最大的敌人”。

  防治“过劳死”目前法律无法形成重拳出击

  面对过劳死事件,当事者往往无助,媒体则一再报道“法律缺失”。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

  对于过劳和过劳死问题,根据宪法、劳动法,可找到一些维权武器,如:1.主张劳动权侵害。如有强迫劳动、胁迫劳动、欺骗劳动、劳动不自由、劳动无保障和被动劳动等情形的,即构成对劳动权侵害。2.主张休息权侵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加班加点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此外,还有法定休假时间。如存在要求超时、超强度加班,挤压法定休息时间情形,即构成对休息权侵害。3.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还可主张健康权、生命权侵害赔偿。

  但不得不承认,我国法律防治“过劳死”,根本无法形成重拳出击:

  一是过劳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被侵害后,缺乏具体操作准则,如何认定过劳没标准,损失赔偿金额难确定,往往是以不赔或少量赔偿而告终;

  二是防治过劳问题的法律根本不成体系。日本将“过劳”列为职业病一种,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制定《劳工安全健康法》等专门法律,对“过劳”的认定、赔偿标准、企业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劳动安全执法等进行详细规定,形成专门的法律治理体系。我国台湾也借鉴日本,专门制定《劳工基准法》,针对过劳严重问题,拟进一步加强雇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考虑对工作严重超时致员工死亡者课以刑责。在我国,过劳尚未纳入职业病,过劳的企业责任和政府执法,基本属于空白,对已发生的疑似过劳死事件,政府都没有介入查处是否存在过劳问题。因此,针对过劳问题,如何借鉴成熟做法,制定专门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干预和劳动执法问题,是重拳出击的重中之重。

  法律只能治标,无法治本

  过劳和过劳死,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还是文化不昌、社会秩序失范、制度设计不健全所致。法律只能治标,无法治本。

  有人形容“四大”(“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即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德勤)现在的工作:“第一年赚车钱,第二年赚房钱,第三年就赚棺材钱了!”在金钱至上企业文化面前,在用青春和健康换取金钱的大环境中,“疲惫不堪”、“过劳至死”都是再自然不过的结果。尊重劳动和自由、体恤健康和生命的企业文化不昌,敢断言,过劳死事件就难绝。

  过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社会制度设计不健全所致。目前,大多数人身上压着教育、医疗和住房三座新大山,山山都逼着人“拼命”挣钱。再加上就业难,养老缺乏保障等,危机感、不安全感多重袭来,过劳和疲倦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根治过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呼吁和期待房改、教改、医改及一系列社会制度的全面改进,真正实现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人们也就可以快乐工作,不用过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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