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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 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果。为此,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路修缮费用。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房屋用电无法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具体原因为地下一层插座线路之间存在短路,修复方案分为明敷设和拆除原装插座线路恢复原状修复,其中明敷设修复费用为5000元,恢复原状修复费用为3万元。处理过程及结果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路系统虽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仍然是房屋整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房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不影响开发商对经鉴定确定存在的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始终未予修复,应当赔偿张某的修复损失。关于修复费用的标准,虽然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修复方案,但是张某不同意适用明敷设配管配线的修复方案,综合考虑案件质量问题的起因、质量问题的程度、质量问题持续的时间、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修复方案赔偿张某修缮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案例解析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商品房房款动辄几百万,普通家庭要举一家几代人的力量才能负担。商品房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的居住体验,关系老百姓的安居幸福感。电路插座也是房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该瑕疵在房屋交付验收时不易被发现,但却实际影响了张某的生活起居,且持续五年之久未得到解决。法院的裁判不仅明确了开发商对出售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且明确了全面、充分保护的原则。就修复方案的考量,还考虑了房屋质量问题的起因、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对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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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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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并判决xx公司支付孙某某工资3.6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2021年3月,xx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孙某某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13.2万元。管理人仅确认工资3.6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中的一半即4.8万元为职工债权,另一半为普通债权。孙某某对债权确认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3.2万元。【案件裁判】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9.6万元系xx公司违法解除与孙某某的劳动关系而应支付的赔偿金,其中一半为补偿孙某某的工资,而另一半具有惩罚性质,非补偿性质,故管理人将4.8万元的工资部分列为职工债权,而另一半列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妥。遂判决,确认孙某某对xx公司享有职工债权8.4万元、普通债权4.8万元。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可重复适用。劳动赔偿金应包括两个部分,一半是弥补职工工资损失的经济补偿,另一半则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损害职工利益而对用人单位进行的惩罚。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工资补偿应认定为职工债权优先支付,保护的是破产企业职工群体的整体利益,而具有惩罚性的债权具有个体性和特定性,故应认定为普通债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某对xx公司享有的劳动赔偿金9.6万元债权应否全部列为职工债权。1.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赔偿金并非同一概念。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分为合法和违法两大类,因此产生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赔偿金两种金钱给付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列为职工债权。但该条并未规定劳动赔偿金应列为职工债权,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劳动赔偿金为职工债权。2.职工债权的集体性与惩罚性债权的个体性辨析。职工债权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一般而言,企业与职工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获取信息、承担风险以及维护权益的能力上职工均处于弱势地位,倘若法律不加以特殊保护,职工的利益将难以实现。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后果不应由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承担。正是出于维护职工集体利益的角度衡量,赋予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地位。惩罚性债权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债权清偿应遵守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破产财产应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如果将惩罚性债权赋予一般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将降低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公平受偿原则。换言之,惩罚性债权针对的是某一个体利益受损时所应获得的赔偿,而破产程序是针对具有集体性质的债权人整体利益受损进行利益分配的程序,惩罚性债权由于其个体性而劣后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立法本意。3.集体性与个体性在劳动赔偿金中均有体现。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损失性质,其目的是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存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劳动赔偿金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兼具补偿和惩罚两种性质。补偿性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对于合法履行劳动合同的预期利益,用人单位应补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此项补偿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目的相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一集体的合法利益;惩罚性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系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综上,劳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够重复适用。质言之,劳动者受领劳动赔偿金的同时得到了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赔偿金虽具有惩罚性,但应将劳动赔偿金中的经济补偿部分剥离出来认定为职工债权。而除去经济补偿所剩余的占据一半数额的部分则属于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针对个体事件的惩罚性,不应优先受偿,应认定为普通债权。本案中,孙某某的债权就是基于xx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劳动赔偿金9.6万元,故其中一半4.8万元应确认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另一半应确认为普通债权。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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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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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信用卡,他人透支不还该怎么办?
    期未还,能以民间借贷起诉吗?出借人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关系,借用人透支的款项依法应当视为出借人对发卡行负有的债务。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信用卡挂失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而且信用卡与个人的征信相关,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存在诸多风险。比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对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级评估,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的同时,还会影响持卡人申请车贷、房贷等业务的办理。出借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借卡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等。因此,信用卡出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应尽可能避免,信用卡持卡人应依法合规使用、妥善合理保管信用卡,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甚至违法犯罪。在这里给各位提几个建议:1、信用卡出借本身违法,不要出借。2、已经出借信用卡的,涉及款项透支的,出借人应与借用人签订借款合同,对款项的借用途径明确约定,避免出借人举证不能。3、不要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4、信用卡出借人起诉之前,应先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因为各地法院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并不一致,避免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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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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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律师-王督律师 王督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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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环境罪中,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物、有毒物质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23〕7号
    南京律师-何翠主任律师 何翠主任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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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旬门卫被骂后气绝身亡,家属要求赔偿二十余万元,法院判了
    南京律师-赵鹿娟律师 赵鹿娟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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