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珂,执业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司法鉴定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博士在读。具有丰富的政法工作经历与基础。金珂律师长期担任上海丽晟假日酒店、上海丽晟古玩珠宝有限公司、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星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胡庆余堂佳邻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决策、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是中国人保、太保、国寿等大型保险公司、中国信达上海市分公司律师库成员。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金珂,执业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司法鉴定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博士在读。具有丰富的政法工作经历与基础。金珂律师长期担任上海丽晟假日酒店、上海丽晟古玩珠宝有限公司、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星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胡庆余堂佳邻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决策、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是中国人保、太保、国寿等大型保险公司、中国信达上海市分公司律师库成员。
再提伪卡交易。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不法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复制真实银行卡信息,然后持复制的伪卡套现。金珂律师曾提到过类似案例,今天再介绍一个伪卡交易的案子,看看银行怎么抗辩不承担赔偿的。梁先生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一直将卡随身携带并用作购货出资之用。18年的某天,梁先生到安徽某县城进货。当天,其手机持续接到“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短信通知,共计消费了60多万元。均为POS机消费。梁先生于是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予以拒绝,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梁先生再通过诉讼或追赃等方式追回存款。按银行的说法,已经将自己的责任撇的一干二净,梁先生的损失与银行没有关系,要想弥补损失不知等到何年何月。金珂律师看来,银行的提法也不新奇,不过就是法律界常提的“先刑后民”话题。所谓先刑后民,是指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如果涉及犯罪,应该先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法院继续审理。先刑后民是一个司法原则,似乎成了一种司法惯例。对于此案能不能适用先刑后民,金珂律师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梁先生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犯罪嫌疑人作案窃取存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利用银行储蓄卡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是针对银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存款人梁先生的犯罪行为。在无证据表明梁先生涉嫌参与犯罪情况下,完全可以就民事合同进行审理,而不应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完全可以作为民事纠纷单独审理,而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法治,意味着法律是最终的解决争端方式。所以,按传统观点本不成争议的话题,可能就上了公堂,成为法律纠纷。比如金珂律师以前提过的好意搭乘行为。车主见朋友路途遥远,且顺路,于是同意朋友搭乘自己的汽车。未料行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朋友受伤。针对赔偿两人发生争执。类似的案子,有些共同特点,就是在法理、情理上出现冲突,双方交流频道不同,各说各的道理。双方皆言之有理有据。对错是非的评断更多出于价值观的判断。今天再提一个案子,情形与之相似。黄某与网友相约爬山,约定费用平摊。爬至半途,黄某因为踩到松散的泥石,导致跌落在地。黄某受伤构成伤残,仅医药费就花了近10万元。针对这个案件,同行的驴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想必众说纷纭,谁都能说出一些理由,但谁都难以说服对方。这就是情法冲突的体现。并且,类似案件是否触发法律启动的要件,本身又包含情理因素。有些人从公平角度论证,进而认为驴友要承担一定责任。不能说这种态度没有道理。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金律师不赞成这种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适用公平原则,不仅要看到事关各方均没有过错这一点,还需要看到被损害人受到损害是为了其他各方利益。在被损害人为他人利益着想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各方均没有过错,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无损害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这才符合公平的内在要求,也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要求。所以,相约爬山这些案件,在同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摔伤者是为了驴友利益比如探路、救治等受了伤,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责任。否则,同行驴友在发生事故后,采取了积极报警施救等行为,就不应再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公民义务与责任,这样不利于社会交往与发展。
按照中国人传统看法,夫妻有别。所谓有别,不是指有分别,而是指夫妻一体但各有各的责任,分担起家庭不同的职责。古话说的夫妻本是同命鸟,就是这个道理。现代社会,夫与妻的关系远远不同于古代。夫妻关系不仅体现在家庭、朋友、熟人等生活圈子中,工作、商业中夫妻搭档比比皆是。如果再以以前的夫妻伦理考较,显然有些不合时宜。夫与妻之间也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小邱与小朱因为生意合作,一来二去,熟系了起来。后情投意合,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两人各有事业,个人钱财各自掌管花销。小邱因为生意需要,便找小朱借了一笔钱,并写下借条。相爱简单相处太难。时间久了,两人不免产生了龌龊,最终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就该笔借款作出处理。离婚后,小朱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时代发展,以前不曾想不曾见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常理来说,夫妻在婚内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共同支配的权利。比较常见的是,夫妻中一方掌管家庭财政大权,另一方用钱要“审批”,要向一方“借”。但这不意味属于借贷,而是夫妻间正常的财产支配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小邱与小朱之间很难说是借贷,小朱要求还款的提法不成立。如果小邱经济一直困难,双方还有恶意逃避对他人的债务之嫌。但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双方经济独立,或者所借钱款系小朱婚前财产,小朱还是可以向小邱要求偿还借款。
如无正常交易关系,一般是可以的
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准备好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等,费用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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