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争议解决事务部副主任。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十七家公司法律顾问,长期专注于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领域,为诸多顾问单位提供合同审查、股权设计、合规经营、诉讼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擅长商事诉讼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执业以来办理重大民商事案件上千起,有着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目前担任长沙市平江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促进会长沙市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自2017年开始,连续三年来被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评为优秀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争议解决事务部副主任。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十七家公司法律顾问,长期专注于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领域,为诸多顾问单位提供合同审查、股权设计、合规经营、诉讼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擅长商事诉讼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执业以来办理重大民商事案件上千起,有着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目前担任长沙市平江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促进会长沙市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自2017年开始,连续三年来被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评为优秀律师。
原告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煤矿(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该案,由审判员张辉、与人民陪审员许建国、周霞玲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来源、形式合法,故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在被告未提交付款凭证以证明给付情况时,本院依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被告给付的金额、时间及欠付的金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避难硐室配套设备一套,合同总金额为65000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付合同总额的30%(即19.5万元),货到后5天内付合同总额的35%(即22.7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总额的30%(即19.5万元),质保金5%(即3.25万元)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份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金额变更为625210元。另,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6月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中约定:“质量保证期从设备安装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到货后18个月,先到达为准”。原告依约将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在**煤矿80人永久避难硐室实验调试报告中盖章确认,显示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后,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支付195000元,2014年1月3日支付211386.5元,2015年4月13日支付了2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198823.5元未付,遂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另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167563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设备,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备欠款,显属违约。被告所欠设备款198823.5元,对于其中的167563元被告应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而未支付,其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公司设备欠款167563元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其中的31260.5元,应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即应在2015年11月19日前付清,被告虽然没有明确以语言或书面方式表示不履行该义务,但其未按约支付已到期借款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将不会履行今后的款项。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被告**煤矿负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6年1月20日之前被告向原告归还了7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承诺于2016年6月22日还清,并承诺若未按期还款,自愿按2%/月支付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共计55200元。此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记录、欠条、还款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吴某承担(此款原告刘某已预交,由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刘某)。
是传销,都是骗人的,不要去买。
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商退房。
要具体看什么案件,涉及的案情是否复杂!
可以起诉的!
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争取判缓刑。
一般在一年左右,但是如果处理的好,可以争取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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