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作者: 时间:2015-07-31 浏览量 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2015年) 津高法(2015)115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436.9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506元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290元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14元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739元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72773元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8123元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6919元八、201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68380元2、采矿业 90780元3、制造业 67074元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921元5、建筑业 62224元6、批发和零售业 63941元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7868元8、住宿和餐饮业 41316元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359元10、金融业 157466元11、房地产业 80572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858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26863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098元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882元16、教育 95112元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844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519元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