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移动端
网站导航
律师加盟热线: 400-666-0996
全国 [切换]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10694151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合肥律师 > 杨先锋律师 > 常用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律师档案

杨先锋_律师照片

杨先锋律师

所在地区:安徽 - 合肥

收藏律师

点此咨询

手  机:1809660****

电  话: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3401201210407650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南二环和怀宁南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

律师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作者:  时间:2015-08-15  浏览量 0

(2002年6月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