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所在地区:湖北 - 武汉
手 机:19164460089
电 话:027-89577696
邮 箱:hbzeg355@126.com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4201201710012827 查看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广场百脑汇写字楼2701—2705
输入涉案标的( 即涉案金额 )
费用计算结果
1、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计算;
2、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元);
3、不明之处请咨询本律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辞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其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一些单位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绝试用期员工辞职,又或者要求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才解决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