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多年来处理过许多疑难复杂案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公司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劳动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各大网站论坛上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对于法学理论有深刻的见解。2014年参加北京市青年律师辩论赛,取得十佳辩手荣誉。本人一直希望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竭尽所能为当事人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本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多年来处理过许多疑难复杂案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公司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劳动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各大网站论坛上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对于法学理论有深刻的见解。2014年参加北京市青年律师辩论赛,取得十佳辩手荣誉。本人一直希望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竭尽所能为当事人服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通刑初字第11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35岁(1979年5月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进良、代理检察员邱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张×在本市通州区梨园镇东里市场其经营的无糖食品店内,非法购进并销售苦瓜山药胶囊、利拉鲁肽胶囊等保健食品;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被查获,当场起获苦瓜山药胶囊66瓶、利拉鲁肽胶囊66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鉴定,上述保健食品内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无犯罪记录,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测报告,物证照片,视听资料,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保健食品一百三十二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赵程宇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通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女,23岁(1990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在其位于通州区的暂住地内,容留王×2(女,35岁,黑龙江省人)、王×3(男,23岁,黑龙江省人)、王×1(男,23岁,辽宁省人)共同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当日22时许,被告人吴×等人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在北京市通州区的暂住地内,容留王×2(女,35岁,黑龙江省人)、王×3(男,23岁,黑龙江省人)、王×1(男,23岁,辽宁省人)共同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当日22时许,被告人吴×等人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证人王×1、王×2、王×3、潘×的证言,被告人吴×的供述,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毒检送检流程表、通信记录复印件、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无视国法,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冰毒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郭玉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赵智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通刑初字第9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50岁(1965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潞城镇三元村农贸市场内经营无名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时,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查获;经查,被告人刘×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6日已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涉案的医疗用品、药品已被当场起获并依法没收。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无犯罪记录,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申×、许×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收缴物品处置单、证明、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行医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赵智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段新丽
车祸后先救人还是保护现场呢?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下面的三个案例因不同做法而导致了不同的后果,但是真正发生在我们身上时,我们该如何选择?案例一2008年年底,广州白云区发生一起车祸,一人被撞伤。肇事司机为保护现场,报警后没有救人,导致伤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不治而亡。事后,死者家属指出,肇事司机见死不救,要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警表示,肇事司机的做法并不违法。案例二2010年,宁波的童女士开车撞伤行人,她在现场报警后见行人伤势严重,便自己开车送伤者去医院,事后,保险公司以她没有保护好现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事后经过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95%。案例三2010年1月,广东佛山南海的杜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发后,见李某躺在地上痛苦不堪,杜先生便先开自己的车将伤者送到医院。事后,交警认为杜先生没保护好现场负全责。法院认为杜先生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值得鼓励,酌情认定杜先生负70%的责任。看完以上三个案例,小编不禁要问了:车祸后先救人还是保护现场呢?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上面的三个案例因不同做法而导致了不同的后果,但是真正发生在我们身上时,我们该如何选择?法律规定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警方支招警官表示,保护现场很重要,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把人撞成重伤,没有等待警察来,就撤离现场,不会对撤离现场进行处罚,但是会影响责任的判决评估。检察官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有保护现场的意识,大家可以采取这几种方式。1大家可以用手机拍照,拍全景、不同角度、远近高低,多拍几张。2最好驾车时能开启行车记录仪。3事故发生后用粉笔、石头等物品摆位置,刹车印也要保护好。律师提醒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救人时要不忘保护现场,尽量不移动现场车辆、物品,阻止围观者进入现场,保护路面痕迹、散落物等;确需移动车辆应做好标记。交警部门同时强调,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如当事人因保护现场而坐视伤者不管或放弃抢救,以致伤者伤情因延误治疗而加重,当事人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因为借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你考虑过吗?看最高法院咋说:在借车的情况下,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1《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从以上内容看,对于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驾驶车辆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谁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车主借车给别人,就一定不会承担责任了?当然不是!看《侵权责任法》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沿袭了上述原则,对车辆使用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车主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是这样说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就说的很明确了,借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次,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最后,如果车主有过错,要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规定车主承担过错责任,原因在于,车主虽然不是车辆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是否会产生危险,车主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如车辆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有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车主未尽上述义务,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需要说明的是,车主上述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理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车辆场合,车主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车主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车主承担的也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既然车主有些情况下要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知道了这些具体规定,借车给朋友时,有时候就要千万注意啦,有些风险我们尽量要避免,具体来说就是:“四个不借”一是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车辆带病出工。二是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这些你都要清楚!三是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看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甚至有没有吸毒嗑药……四是借车人未成年“不借”。这时借车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车主因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按其过错承担责任。
1法律如何规定继承遗产的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知,继承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以,若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者为争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严重的,是不能继承遗产的。3法律如何规定遗产的分配?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是均等分配遗产,若各继承人协商好不均分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对于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属于继承人的人也可以分到遗产,包括两种人:(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需要负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申请仲裁
从犯可以从轻处理,具体要看案情。我自己办的案子刑期不长。
可以到律师所当面咨询
起诉解决吧。
要看具体借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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