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籍,毕业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工作十余年,期间参与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与法律实务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代理及参与了大量案件,如:圆明园兽首仿冒侵权案、龙工职业病损害赔偿案、动拆迁利益分割案、旅游侵权纠纷案等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案件等。工作语言:上海话、普通话、英语、日语。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上海籍,毕业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工作十余年,期间参与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与法律实务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代理及参与了大量案件,如:圆明园兽首仿冒侵权案、龙工职业病损害赔偿案、动拆迁利益分割案、旅游侵权纠纷案等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案件等。工作语言:上海话、普通话、英语、日语。
【案例】2008年8月1日,李小姐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家外资企业工作并担任高级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为税前6000元。2009年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早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09年10月31日解除。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小姐200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小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怎么能说是公司没让李小姐休假呢。况且员工休年休假通常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小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应当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资。【分析】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李小姐何时可以享受年休假,2009年应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有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李小姐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其工作年限自进入该公司工作起开始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李小姐有权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薪金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案例中,李小姐自2009年8月1日起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李小姐在2009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前述法定公式,根据其在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153天折算确定,即:153÷365×5≈2天。那么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李小姐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否正确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这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因此该公司关于不是该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应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另外,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该公司此主张也是错误的。那么该公司应该支付李小姐多少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呢?按照前款折算公式,李小姐2009年在该公司已过应享受休假的日历天数为8月1日到10月30日,共计92天,李小姐应休未休假天数的正确公式应该为:92÷365×2=0.5天结果不足1天,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员工在辞职时是能要求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但具体补偿金额需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案情简介此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前后两次结婚,共生育5子3女,其中大女儿与两个儿子均系残疾人,妻子都已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是将一套住房内属于其的份额由大女儿继承。然而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将该房屋出售获得30余万元,同时其银行账户内还有10余万元。被继承人将存折交与大女儿保管,而大女儿未经被继承人同意先后取出30余万元,分别赠予自己儿子10万元,一个哥哥9万元,一个妹妹2万元。被继承人原来与3个儿子一起居住,去世前一个月,搬到大女儿处,与其一起居住。去世后,大女儿为其办理了丧事,并将账户内的10余万元取出自用。其他子女向法院起诉主张对于被继承人的40余万元遗产进行分割。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调解过程从法律上分析,被继承人张某虽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是最高的,但是张某生前就出售了遗嘱上房产,从事实上否定了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得到承认,大女儿在庭审中曾以此公证遗嘱为证据主张对于所出售房产份额的价款为其继承,但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大女儿对于自己的赠予行为认为是在其父亲生前作出的,得到了父亲的同意,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的主张。同时大女儿又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为父亲办理了丧事,应该多分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大女儿仅仅以与共同居住一个月就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很难认可的,依然得不到支持。为了有效地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不伤害亲人之间感情的前提下,提出能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关键。首先是要获得委托人的信任,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内容。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并与委托人多次交流后,我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在扣除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后,平分遗产。委托人提出两个残疾儿子希望能够照顾多分,对此我详细解释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两个儿子虽然是残疾,但是都已经退休,并且有养老金待遇,不属于法定照顾对象。我们提出的调解方案应该是基于事实,合情合理的。其次,对于我们的主张我们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并依法做出了阐述,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处分了公证遗嘱上的房产,是对该遗嘱的佛顶,不能以此获取房产的出售价款,并且大女儿的赠予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了被继承人的授权,其赠予是无效的。同时,大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从父亲账户中取的10万元,也是父亲的遗产,应该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最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我征得委托人(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再次做出了一定让步,认为大女儿在父亲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照料父亲,并且为父亲操办了丧事,可以认定大女儿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扣除父亲丧葬费用之后,适当给予大女儿多分一部分遗产,其他遗产各继承人均分。调解心得在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父母亲人,这样一个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亲情的损害非常明显,经常是结案以后亲人形同陌路人。而调解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损害,挽救亲情,同时也可以最快地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陷入诉讼纷争之中。而从本案之中可以得到以下经验:第一、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很多案件调整中,一方当事人经常是漫天要价,另一方当事人就地还钱,往往最终调解失败的原因是方案不合理,双方难以接受。本案中,我们的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各种情况,提出在扣除丧葬费用后进行分配,并且没有要求因儿子残疾而多分遗产。使得对方有接受该方案的可能性。第二、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案件的调解,不可能脱离法律,还是要基于法律进行。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说服对方,才能使对方接受调解,进一步接受调解方案。本案中,大女儿曾以多种理由说明她对于父亲的遗产拥有所有权,而我们依据法律对她的理由一条一条地驳斥,最终使其明白她的理由站不住脚,从而愿意调解。第三、适当时候的适当让步。在案件调解中,要学会适时让步,不能占理就咄咄逼人,寸步不让,这样的态度不利于调解。在本案中,我方在调解的最后,适时让步,认为大女儿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这样既照顾了大女儿的情绪,又使得案件能够顺利调解成功。作者系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刘军海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回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工作中,经常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询问:“劳动合同到期了,我不想续签,是不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因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不续签,而要求单位赔偿,有没有道理?”等等。对于此类问题,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了合同期满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不需要再特地提前三十天通知,当然为了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适当的提前通知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于不续签约定有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的话,还是要遵守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二、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一)应当提交的文件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的内容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11、违约及索赔;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三、登记申请的审查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二)是否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三)是否按要求补正;(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做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无权迁入,须经产权人同意,你二姐去世后该房产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不具有份额,请详细描述你的具体情况
可以以这些为证据起诉要求对方归还
收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不愿去的话,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开计算,加班费两年以内证据在单位的由单位举证,两年之前的由个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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