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丽丽律师,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代律师自执业以来,代表中外客户参加了数百起商事诉讼与仲裁,涉案总标的高达数千万,且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取得了胜诉或和解等令人满意的结果。除纠纷解决之外,代律师还活跃于投融资、公司企业运营、劳资关系、国际贸易、海商海事、房产建筑等法律领域。一直以“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并凭藉娴熟的专业技能、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及灵敏的反应能力,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擅长:
代丽丽律师,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代律师自执业以来,代表中外客户参加了数百起商事诉讼与仲裁,涉案总标的高达数千万,且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取得了胜诉或和解等令人满意的结果。除纠纷解决之外,代律师还活跃于投融资、公司企业运营、劳资关系、国际贸易、海商海事、房产建筑等法律领域。一直以“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并凭藉娴熟的专业技能、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及灵敏的反应能力,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二十、关于用人单位自行设立派遣单位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解读】: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即不得a.独资设立b.合伙设立: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二十一、关于劳务派遣是否可采用非全日制招工形式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解读】:该条与《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第2项劳务派遣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完全抵触,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本条例最新规定。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的招用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第2项“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解读】: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动者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十三、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解读】: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罚款最高可达2万元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解读】:建立职工名册很重要,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否则,将遭受先责令限期改正,再处以最高可达2万元罚款的法律风险。二十五、关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读】:增加了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文完)
十六、关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读】:新规定,劳动合同法中未提及过。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作了扩大解释,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也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七、关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本条适用前提有两点:a.只适用7-10级伤残中劳动合同终止;b.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劳动者提出终止单位不需付经济补偿。满足上述两点后,单位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八、关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解读】:本条例的一大亮点。实务操作中长期存在的疑惑得以解答:支付了赔偿金后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十九、关于违反服务期与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读】:服务期中,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为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反之,该条同时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过错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当然应支付违约金。此条规定约束了部分员工在服务期内恶意违纪导致被解除而规避违约金的行为。(未完待续)
十一、关于培训服务期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解读】:明确了可约定服务期协议培训费用的范围,具体包括:a.有凭证的培训费用,比如说培训费发票;b.培训期间的差旅费;c.其他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如培训期间的补贴等。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读】:对于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明确了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但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特别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十二、1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十三、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特别明确了包含无固定期合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读】:该条被新闻媒介大肆宣传的实施条例中的亮点,其实只是把散落在劳动合同法各处的可解除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作了归纳总结,以消除无固定期合同是“铁饭碗”不能解约的误解。十四、关于用人单位解约“代通金”支付标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解读】:如果是销售员,他的工资每月浮动很大,恰好他离职上一个月工资特别高或特别低,岂不是要么对公司不公平,要么对员工不公平?条例这样规定,操作性虽加强了,但似乎不如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公平合理。十五、关于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解读】:无论劳动者是否真正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该条把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出了等同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明确解释,避免引起实务操作中可能产生的歧义。(未完待续)
关于取证,可以拍照片、向业委会反映,业委会调解的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关于律师费,需根据具体案情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律师当面商定。如需要,请电话联系。
合同是有效的。 是否属于自动离职,需看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规定的。
可以起诉至法院,对方明显违约,根据合同法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考虑诉讼成本问题,也可委托律师发律师函代为协调解决。
如果公司无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赔偿,即两个月的工资。
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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