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夏、男、汉族、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专职律师,经济师、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研究院、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历任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主任律师,南阳市律师协会监事、河南省律师协会不良资产管理法律委员会执委、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执委等职。先后荣誉获得:南阳市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影响中国百强大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抗疫先进个人、民进河南省委助力扶贫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擅长:刑事案件,行政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杨振夏、男、汉族、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专职律师,经济师、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研究院、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历任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主任律师,南阳市律师协会监事、河南省律师协会不良资产管理法律委员会执委、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执委等职。先后荣誉获得:南阳市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影响中国百强大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抗疫先进个人、民进河南省委助力扶贫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为某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所作的代理词编者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指派我杨振夏作为代理人,经过刚刚的法庭调查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被告与原告即XXX钙粉厂之间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赔偿纠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不适格,XXX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授权,不能参与本案的行政诉讼,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据XXX工商局的案卷证实:一是,2010年,原告即XXXX钙粉厂向xx市工商局卧龙分局申报注册的是一个叫XX的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而不是XXX。二是,原告因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没有申报年检,被XX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于2013年被依法吊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XX,而不是XXX。三是,原告自2013年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而原告至今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也没有被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织。四是,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仅有清算组织对外具有应诉主体资格;同时,XXX既没有XX市XX钙粉厂的授权,也没有XX市XX钙粉厂合法的清算组织的授权与委托。故在本案中,原告以XX市XX钙粉厂作为原告起诉及X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讼诉的行为,均于法无据,应当依法裁定或判决驳回起诉。二、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被起诉。因为:一是,被告等人的两份《关于集中整治XX区域钙粉厂、石灰窑、彩石厂的公告》,除在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XX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违法企业的门口等区域张贴、宣传车流动宣传等方式外,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9日止,抽调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组成三个组,分别向全部违法企业送达了该公告;原告的起诉期应当自2013年11月9日起,开始起算。二是,被告的执法人员在向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XX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违法企业送达该公告之时已经明确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与救济途径等权利;故原告应当适用6个月的诉讼时效。三是,因为原告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属于【直接提起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在本案中,原告已经超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三、被告所签署的两份《公告》,是基于原告被相关单位认定为非法企业和严重污染企业,对公共安全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破坏,对其依法要求其拆除,符合国家赋予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职能、职权范围所要求的根本目的。具体事实为:其一,新闻单位的记者经过充分调查,已经认定原告在内的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是造成蒲山区域严重污染的罪魁祸首。被告当庭提交的中央电视台新闻1+1截屏图片一组足以证实:一是,原告所建的钙粉厂位于XX市XX区域,且该区域属于严重污染区域的事实;二是,原告所建的钙粉厂位于XX市XX区域严重的污染问题被中央电视台以大量篇幅进行了报道,指出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六无”企业的违法存在与非法生产是造成该区域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三是,河南省原副省长在XX新闻联播中明确要求对蒲山区域的“六无”企业采取强力措施依法予以拆除的事实;四是,因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六无”企业的违法存在与违法生产是造成XX区域严重污染的XX市市长被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约谈的事实。五是,被告在公告签章的行为,具有合法的事实依据,及按照行政职能的要求,是落实各级政府要求对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六无”企业的违法存在与违法生产进行查处与整治,达到维护重大的公共利益和人民合法利益的合法行为的客观事实。其二,原告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被国家环保部在经过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的。因为:被告当庭提交的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华北环督发【2015】109号文件足以证实:一是,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联合河南省环保厅于2015年6-7月份对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200多家的”六无”企业的违法存在与违法生产进行监测,查明这些企业造成的蒲山区域污染严重,情况十分突出,其优良天数为63天的客观事实;二是,环保部建议对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200多家的”六无”企业的违法存在与违法生产的环境问题,加强环保与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打击的客观事实。三是,被告所作出的公告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客观事实。其三,原告已被XX市行政职能机关认定为非法。因为:一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环境办宛环委办【2016】8号文件。二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环境整治指挥部的宛环指【2015】4号文件;三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环境整治指挥部的《督查通报》。均足以证实: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蒲山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是XX市环境整治指挥部属于非法企业的事实。其四,原告的建设项目已被XXX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因为:一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X市XXX人民政府宛龙政【2015】17号文件;二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XX区委、人民政府审签表:三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XX区XX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会签表;四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XX区人民政府宛龙政纪【2015】5号文件:五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市XX区XX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宛龙蒲山环境整治【2015】3号”文件会签表:六是,被告当庭提交的XXX市XX区国土资源局、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XX市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与《情况说明》,均足以证实:原告即位于XX市XXX区XX镇XX3组152号的XXX钙粉厂属于“六无”非法企业;也直接证实被告等单位按照上级政府所作出的公告具有合法性的客观事实。四、被告在两份《公告》签章,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而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因为:一是,被告当庭提交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国发投资【2004】2656号文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文、宛发改投资【2014】662号文等,均要求项目建设需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的客观事实;而本案中,原告对位于XX市XX区XX镇XX3组152号的XXXX钙粉厂没有向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的客观事实;二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均直接证实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蒲山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200余家企业属于违法企业的客观事实。三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均直接证实被告对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XXX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200余家企业因没有依法备案,具有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和责令停止生产的职权的客观事实。五、原告未能当庭提交其证明自身不是非法存在的证据。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项目建设在建设起始就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在申请项目建设阶段须有: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3、发改等部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为:A、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B、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为项目备案手续;C、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为项目核准文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6、地震部门抗震设防文件;7、现状图或地形图;8、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二是,在项目建设核准后须有: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2、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3、发改等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7、建设工程施工图;8、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及复印件;9、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费凭证及复印件。10、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等。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原告没有当庭提交这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据,仍然以牵强附会、胡搅蛮缠的方法来达到其恶意缠诉的目的,令被告百口难辩。六、被告的两份《公告》的内容,均已告知其法律依据、步骤、后果,其程序正当、合理、适当、合法。因为:其一,被告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对原告具有依法行使管理、监管的管理职能与职权,在两份《公告》上面签章,是正常履行法定职能的具体体现。其二,两份《公告》已经告充分知原告等人,被告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关闭、拆除、搬迁、整合的对象、方法与期限、详细补贴等具体措施。其三,被告等人所发布的《公告》是经过广泛的发动与宣传,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公告》发布前,XXX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集、组织、召开多次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XX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200多违法企业整治动员大会;《公告》发布后,除在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蒲山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违法企业的门口等区域张贴、宣传车流动宣传等方式外,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9日止,抽调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组成三个组,分别向全部违法企业送达了该公告;执法人员在向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XX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违法企业送达该公告之时已经明确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与救济途径等权利。七、原告诉称的行政赔偿,是滥用诉权。因为:一是,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没有被相关机关确认为违法。二是,原告已经被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认定为非法和违法排放污染物,是造成XX区域严重污染的罪魁祸首。三是,原告无视被告等人出于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对其进行合理补贴,仍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所谓的赔偿,纯属滥用诉权。八、原告诉称被告怠于答复,纯属恶意讼诉、滥用诉权、缠诉的恶意行为,应当对其依法惩戒。因为:被告当庭提交的XXX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书足以证实:一是,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已经依法予以答复,并经贵院依法确认的客观事实;二是,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恶意诉称被告拖延不答复,也进一步证明原告故意滥用诉权、进行缠诉,消耗国家行政资源,损害、并扰乱被告作为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正常职能的客观事实。综上所述:一是,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讼诉主体,XXX不是本案的利害直接和相关人,也没有合法授权和委托手续,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剥夺XXX在本案讼诉参与人的资格。二是,包括原告所建的钙粉厂在内的XX区域的钙粉厂和石灰窑等非法、违法、违规企业对XX区域造成严重污染,对公共安全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破坏,已经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三是,原告既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合法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等,足以证实原告属于非法建设项目和违法生产企业;四是,被告的两份《公告》,法律依据充足、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故:请求贵院基于被告是为维护重大的公共安全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容侵害,依法对原告等作出关闭、拆除、搬迁、整合等正当、合理、适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此致XXX人民法院代理人:杨振夏律师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2016年4月27日
为某国有单位总经理受贿罪所作的辩护词(下)编者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一是,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及《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情况,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真诚悔罪,并且,没有前科,主动要求积极退赃,要求承担罚金,没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与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减轻予以处罚。被告人被羁押后,本人通过辩护人及司法机关转告亲属,请求亲属尽快尽可能退赃,虽然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经济困难,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关于酌情从轻处罚的原则要求。五、被告人在案发前,在多年辛勤工作实践过程中,对单位及当地烟草事业的发展,所取得成绩,受到当地大多数群众的好评和乡、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与表彰,希望合议庭在量刑中,给予充分考量为盼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收受XXX的4000元,XXX20000元等,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公诉人的其他指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在本案中:一是,上一次开庭,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申请合议庭通知证人XXX、XXX、XXX等人出庭作证,其所做的证言是通过审判长、审判员的质问、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其证人因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所做的证言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原理、以及经验、理性等进行判断与鉴别,达到了去伪存真,为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提供了准确性事实依据,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二是,证人XXX、XXX、XXX等人作为证人已经在上一次出庭作证,其作证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控辩双方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赋予的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进行了质证。虽然,上述证人今天开庭过程中因其他因素没有出庭,但是,证人上一次的出庭作证程序合法,其证人证言是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已经充分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应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建议法庭对所谓收受XXX的15000元、XXX的10000元、XXX的11000元,以及XXX13年9月份的10000元且已经在事后全部退回的事实,予以考量,不作为受贿。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惟一性、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一旦在案件中,出现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证据不稳定、相互矛盾、多种说法的时候,要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用于定案采信的证据是不能够有其他解释的证据,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当一件事实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时候,法庭应当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与精髓。而本案部分事实证据存在对证人向被告人行贿的动机、是否是合伙、是否退还、相互之间私人关系如何均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总之,被告人作为党和国家及人民培养多年的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朋友间关系定位不准,对是否属于合伙与是否可能触犯刑法区分模糊等等,自律性较差,进而触犯刑律,的确令人惋惜。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具有特别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要求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回涉案资金,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没有前科,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合议庭从刑法的社会教育目的作为出发点,本着挽救被告人、挽救干部,以及保护XX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考量被告人为XX县烟草系统所做的贡献,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做有罪判决,不过应从轻、减轻对其进行惩罚,予以缓刑,以观后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接受法律的制裁,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真正实现刑法价值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当然,虽然本人初次到美丽、富饶、开放XX县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但是对XX县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仰慕已久,有理由坚信XX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一个符合法律事实的公正的判决。此致XX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杨振夏律师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2016年2月25日
为某国有单位总经理受贿罪所作的辩护词(下)编者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一是,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及《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情况,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真诚悔罪,并且,没有前科,主动要求积极退赃,要求承担罚金,没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与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减轻予以处罚。被告人被羁押后,本人通过辩护人及司法机关转告亲属,请求亲属尽快尽可能退赃,虽然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经济困难,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关于酌情从轻处罚的原则要求。五、被告人在案发前,在多年辛勤工作实践过程中,对单位及当地烟草事业的发展,所取得成绩,受到当地大多数群众的好评和乡、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与表彰,希望合议庭在量刑中,给予充分考量为盼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收受XXX的4000元,XXX20000元等,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公诉人的其他指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在本案中:一是,上一次开庭,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申请合议庭通知证人XXX、XXX、XXX等人出庭作证,其所做的证言是通过审判长、审判员的质问、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其证人因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所做的证言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原理、以及经验、理性等进行判断与鉴别,达到了去伪存真,为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提供了准确性事实依据,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二是,证人XXX、XXX、XXX等人作为证人已经在上一次出庭作证,其作证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控辩双方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赋予的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进行了质证。虽然,上述证人今天开庭过程中因其他因素没有出庭,但是,证人上一次的出庭作证程序合法,其证人证言是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已经充分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应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建议法庭对所谓收受XXX的15000元、XXX的10000元、XXX的11000元,以及XXX13年9月份的10000元且已经在事后全部退回的事实,予以考量,不作为受贿。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惟一性、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一旦在案件中,出现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证据不稳定、相互矛盾、多种说法的时候,要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用于定案采信的证据是不能够有其他解释的证据,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当一件事实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时候,法庭应当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与精髓。而本案部分事实证据存在对证人向被告人行贿的动机、是否是合伙、是否退还、相互之间私人关系如何均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总之,被告人作为党和国家及人民培养多年的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朋友间关系定位不准,对是否属于合伙与是否可能触犯刑法区分模糊等等,自律性较差,进而触犯刑律,的确令人惋惜。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具有特别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要求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回涉案资金,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没有前科,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合议庭从刑法的社会教育目的作为出发点,本着挽救被告人、挽救干部,以及保护XX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考量被告人为XX县烟草系统所做的贡献,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做有罪判决,不过应从轻、减轻对其进行惩罚,予以缓刑,以观后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接受法律的制裁,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真正实现刑法价值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当然,虽然本人初次到美丽、富饶、开放XX县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但是对XX县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仰慕已久,有理由坚信XX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一个符合法律事实的公正的判决。此致XX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杨振夏律师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2016年2月25日附件:刑法九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主要变化42、【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相关法条】《修九》四十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解读】本条也是修九最大亮点之一【数额+情节】。(1)定罪量刑的标准上,不再规定具体的贪污受贿的数额,而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取代之,或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衡量之。(2)量刑变化也较大:由旧条文的二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修改为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档由原来的七档减为现在的五档。(3)总体上,新条文的量刑将很有可能会轻于旧条文。以贪污受贿十万为例(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按旧条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处罚;而按照新条文,10万元极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适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即在三到十年之间量刑。如果出台司法解释的话,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有可能会提高。(4)设置了终身监禁刑,即新条文的第四款。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由法院根据情况,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缓刑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何种情况下可以决定终身监禁,法院对此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2033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39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131号43、【关键词】行贿罪【相关法条】《修九》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解读】这也是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的亮点之一。新旧变化:(1)新增了罚金刑,旧条文各量刑档均不并处罚金,仅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旧条文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导致实践中行贿人很少受到追究;新条文下,仅在犯罪较轻且对侦破重大案件其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才有可能被免除处罚;而在一般情形下,对行贿人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参考案例】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3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68号44、【关键词】关联行贿罪【相关法条】《修九》四十六、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增)【解读】该条为新增,罪名为关联行贿罪。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上述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就是关联人。单位可构成本罪行贿主体。【参考案例】暂无45、【关键词】对单位行贿罪【相关法条】《修九》四十七、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解读】改为双罚制【参考案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00133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84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刑终字第179号46、【关键词】介绍贿赂罪【相关法条】《修九》四十八、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解读】改为双罚制【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21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刑初字第171号47、【关键词】单位行贿罪【相关法条】《修九》四十九、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解读】改为双罚制【参考案例】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84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700号|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5)汪林刑初字第1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155号
河南省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
河南省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编者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基础性标准。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6年2月28日《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或2016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河南省城镇居民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2、河南省城镇居民2015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3、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4、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注:(2015年)1、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2、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二、系数与具体标准。1、河南省2015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一级(系数100%):城市标准511520元;农村标准217060元二级(系数90%):城市标准460368元;农村标准195354元三级(系数80%):城市标准409216元;农村标准173648元四级(系数70%):城市标准358064元;农村标准151942元五级(系数60%):城市标准306912元;农村标准130236元六级(系数50%):城市标准255760元;农村标准108530元七级(系数40%):城市标准204608元;农村标准86824元八级(系数30%):城市标准153456元;农村标准65118元九级(系数20%):城市标准102304元;农村标准43412元十级(系数10%):城市标准51152元;农村标准21706元。2、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一级伤残10%;二级基数×年限×90%二级伤残9%;三级基数×年限×80%三级伤残8%;四级基数×年限×70%四级伤残7%;五级基数×年限×60%五级伤残6%;六级基数×年限×50%六级伤残5%;七级基数×年限×40%七级伤残4%;八级基数×年限×30%八级伤残3%;九级基数×年限×20%九级伤残2%;十级基数×年限×10%十级伤残1%;三、河南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河南省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年)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2、采矿业为51239元/年。3、制造业为37944元/年。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1076元/年。5、建筑业为38425元/年。6、批发和零售业为36690元/年。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9426元/年。8、住宿和餐饮业为31010元/年。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52779元/年。10、金融业为69223元/年。11、房地产业为41847元/年。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8679元/年。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53509元/年。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5771元/年。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元/年。16、教育为46419元/年。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49301元/年。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2426元/年。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8824元/年。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严以律己是对人性的约束,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学习心得编者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们:今天有幸与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们一起共同学习,共同讨论,我感到很荣幸,看到会议室座无虚席,让我很感动。贵局领导提议让我来参加周二下午的学习,我思考再三,想到能够与高素质的公务员群体的朋友见见面、相互交流、相互切磋,我倍感珍惜贵局领导给我这一个难得的机会。与各位领导、朋友们交流什么样的选题、重点切磋什么样的内容,我反复斟酌,开始选题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眼下全国上上下下正在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故应贵局领导的要求,最终把《严以律己是对人性的约束,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作为今天选题,向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们进行学习,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今天着重围绕: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治理国家的历史经验深刻总结的结果,也是对人性与道行之间辩证关系发展的本质要求;三严三实是对人性约束的有效途径,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这个三个点来进行:中共中央十三届、十三届被报告指出:中国历史人治的痕迹较重,中国共产党的目标就是要跳出人治的历史周期,探寻一条光明的法治之路。所以,构建依法治国就显得极为重要。推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建构一套好的制度,不但要用制度作为篱笆管住人性中不好的一面,还要激发人性中光辉的一面。只有这样才能让有品德的人去推行制度、遵守制度。去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严三实”的新要求,今年,中央又决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三严三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检验“三严三实”的重要尺度,只有真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达到又严又实的效果。一、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在座的各位领导、朋友们,学习过历史课特别是中国革命史的,就会了解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国内抗日战争即将结束,共产党江苏未来中国命运的主宰者基本已经成为定局,许许多多的名流贤达都想到延安看看。记得1945年7月份即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作为国民参政员68岁的黄炎培应中共中央邀请赴延安考察,黄炎培和其他四位名流贤达一同到了延安,见到了毛主席。黄炎培与毛主席进行了十多个小时的谈话,上述对话就是被后人津津称道的“窑洞对”“黄炎培周期律”。黄炎培在和毛主席交谈过程中,说道:大致意思是: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浮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得民则兴,民为邦本,古今不易。对于黄炎培的提议,深知历史的航船将驶向何方,深信人民必能创造一个新世界的毛泽东肃然作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由胜而骄,由劳而逸,是人性不变的规律。党的十八大刚刚结束不久,即2012年12月,刚刚就任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登门走访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谈到了毛主席和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关于历史周期律的一段对话,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因为在中国的共产党的历史上很多人都比较了解这一点,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的点,每当谈到共产党执政的时候,可能会想到黄炎培跟毛泽东这番对话。习近平刚刚担任总书记一个多月时间里面,对此已经有很多的表述,包括一些言行都给人们一种很好的想象的空间,也就是在政治改革方面,在执政党的自我建设方面,在反腐方面等等表现出来让大家很多希望,感到有希望的一些地方,这番谈话到底是意味着什么?其实当时,习近平并没有自己很直截了当的说,只是引用毛泽东的这句话,来表明共产党找到了一条新路,到底是说在现在就要必须要用民主的方式,在治理国家方面要更多民主的方式,还是说在共产党自己本身的治理方面,要听取更多的民众的监督。我们很难做出一个非常肯定的判断,但至少他是在共产党对执政党一个严格的要求,就是危机意识,自律意识,将来会怎么做?向哪个方向发展?这些问题,到了中共中央十三届全会所做的决定,习近平给出了明确答案:跳出黄炎培先生所提出的这个历史周期律的包围圈,依法治国就是对这个历史周期律的最好回应。各位朋友,特别是手中紧握权力的朋友请注意:历史往往潜藏着某种难以言说的轮回,每一回都因为盛极而衰。二、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也是对人性与道行之间辩证关系发展的必然、本质的要求。建国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如何理解邓小平这段论术?第一点,谈谈对人性的反思与对策。人性的主要弱点在于权欲、物欲与情欲中表现出来的恶行人性是善还是恶?是古今中外思想家哲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我国古代思想家大体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人性是善,另一种认为人性是恶,还有一种认为人性无所谓善与恶。主张性善论者可以孟子为代表。荀子主张性恶论。荀子在《性恶》篇中驳斥孟子性善论。他认为“不可学,不可事而为人者,谓之性。”人性之所以恶,源于人“好利”本性。人生下来就具有“好利”、“好声”、“好色”、“好味”,其发展必然是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简而言之:人性就是人心,人心的欲望是无限的,遏制人性的无限膨胀对策,就需要道行来遏制;引申、发展到现在,科学地讲:法治是对应人性或人心最好的篱笆。在18世纪西方国家就步入文明社会,延至到现在,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用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而我们中华民族,特别建国以后仍然经历了朋友反目、夫妻反目等悲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一直到21世纪的今天,也就是党的十八大才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用现代化的方式治理国家,时间跨度之大、差距之大,对我们具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来说,其原因究竟是为什么?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历史形成的人治思想、人治文化占主导地位,缺少对人性、人心的约束与制约的根本解决方式方法;党的十八大解决了这种根本解决的方法方式,就是让法治思想、法治文化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让依法治国成为我们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最为有效的现代方式。学过世界史的朋友们都知道:西方国家在17世纪、18世纪之初,以法国卢梭为代表的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对人性善恶与道行即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激励争论。卢梭主张性善论。而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是主张性恶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人最大的善是保全生命,最大的恶是死亡。由此他提出“自我保存”是人普遍的、绝对的本性,人类活动的根本原则;利己主义是人一切行为的唯一准绳。在自我状态下,人为了保存自己,不择手段去占有一切,使一切人处于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象狼一样互相吞食。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活动比作一座冰山,浮出水面只是少部分,代表意识,而埋藏在水面之下的大部分,则是无意识。无意识具有原始性、主动性和非逻辑性的特征。后来意大利心理学家阿沙吉欧力又进一步将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区分为底层无意识、中层无意识和高层无意识。他认为:低层无意识是本能、冲动、兽性、生理机能反应的世界,是人类原始和不文明的部分,是人类犯罪和暴力行为的源头。如何遏制人性中的本能、冲动、兽性、生理等本能反应社会即让社会从无序、多变等混乱的管理状态改变为有序、规范的管理?西方这些著名的思想家经过激烈讨论,为西方国家管理社会找到了一个正确的方式,就是制度与法治,并且,这种法治思想普及人心,最终形成了一整套治理国家的现代化方式。在人类社会里,似乎有了权力就有名利、荣誉、地位等一切。纵观人类历史简直就是一部争夺权力斗争的历史。人为争夺权力(无论是大权力,还是小权力)可以不择手段,机关算尽。这方面在中国历史上的事例,俯拾皆是。中国封建王朝至尊至贵的皇权,对于任何人都有着难以置信的不可抗拒的吸引力。对于皇权皇位的贪恋,使得人间的亲情、真情、何止变得苍白无力,简直是荡然无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为赤裸裸的权势关系。为了争夺皇权,父子、母子、兄弟、叔侄之间,势不两立,互相厮杀,演出一幕又一幕的人间悲剧。人不是机器,都有七情六欲。人与性、爱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性与爱成为人民间联系的“纽带”。“食色,性也。”爱色、情欲,人之常情,也是人的本能所致。所以古今中外名人贤士流传多少风流的韵事。名垂千古的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也免不了有桃色新闻。被誉为美国年青有为的肯尼迪总统与梦露的暖昧关系已是人尽皆知。克林顿总统与实习生莱温斯基的“裤子”已成为人们的笑谈。老人齐白石风流韵事广为流传更不用说了。“英雄难过美人关”,这是人们经过自身反思得出的一条不可抗拒的规律。但是当人完全被情欲所俘虏,成为“色迷”的时候,情欲又可变成魔鬼,把你推向万丈深渊,变成恶的东西。多少人由于沉醉在灯红酒绿下,把大好河山葬送在“美色”之中,多少人由于经不住“美色”的诱惑,搞得身败名裂。又有多少人“色胆包天”,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法律上所说“情杀”就此而产生。各位朋友:纵观人性发展的历史,我们在复杂的人性面前,万万不能装天真。第三点,谈谈克服人性弱点的途径。在伟大的人也有可能犯错误,帝王也有人心,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也有人心,怎么对待人心,如何对复杂的人心扎一个篱笆?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所以能结合在一起,形成相互信任的群体;人类社会这个复杂机器所以能维持正常运转,并朝着正确轨道前进,是由于人类自身有一种抑恶扬善的“机制”,建立起一套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这就是依法治国。法治是对应人性最为有效的篱笆,也是克服人性弱点的有效途径。法律主要职能是惩恶。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发行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人的行为超出这个界限,就要遭到法律制裁;并且靠国家强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越轨”行为,惩罚各种恶行。法律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和教育界规范,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社会前进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三、三严三实是对人性约束的有效途径,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三严三实”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三严三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只有时刻保持“从严从实”的态度和作风,才能真正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依法治国”是检验“三严三实”的重要尺度,只有真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因为:首先,任何社会,人都是受欲望驱使而在能动取舍中发展的。人的欲望是难以满足的。用经济学上的术语来说,人的愿望资源永远都是稀缺的。我们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要培养什么样的人,实现什么样的社会目标,人的发展是关键中的关键。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著名的“黄克功案”。黄克功是一名非常出色的军事指挥员,曾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在红军四渡赤水和夺取娄山关时立过大功。1937年10月,担任延安抗大学员队长期间,因逼婚未遂,枪杀学员刘茜。在毛泽东主席的支持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了“张灵甫杀妻案”,时任国军某团团长的张灵甫,轻信他人谣言,开枪射杀妻子吴海兰,尽管舆论沸沸扬扬,但凭蒋介石一道口谕,未经法院审判,让其到“模范监狱”坐牢10年,“七七”事变后被赦免,保留原军衔,戴罪立功。相似案件不同的处置,反映出国共两党治党理念的差异。这说明,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一直都是我们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其次,严以律己,严在慎欲慎行。人生道路很长,但关键时刻往往就是几步,放松自律,一时糊涂,就会铸成大错。自己管得住自己,常思“严”之益,常念“纵”之害,才能防止精神沦陷、“自己扳倒自己”。严以律己的核心是自重、自警、自醒,清正廉洁。少数领导干部社交圈复杂、生活作风不检点,个人修养不高、举止不端,对自身要求不严格。所谓胜人者力,自胜者强。党员干部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时刻记住“头上三尺有神灵”,头上有天,天上有眼;要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到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孔子说过:“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意思说为官从政者的道德对群众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良好的“政德”无疑是一种强大的正能量,它不仅能升华自己,令人信服和敬重,还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带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正能量的聚合和释放。领导者的人格是一种精神境界,一种政治品质,一种思想格调,一种价值取向。最后,谈谈学习与人性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我国古代荀子就提出“教抚善,法抑恶”的思想。即用教化发展人的善性,用法律抑制人的恶行。这里的教化,引申、发展到当今社会就是教育、学习。这里的善恶就是人人性,这里的法就是对人性、人性的对策。学习能够让人激发出善的人性,善的人性是法得以实现的基础。在座的朋友们基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阅读过大量的书籍,每当我们读过一本好书,特别是在年少时代,每一本好书无不激励、鼓舞我们一生,至少是一阵子。如果一个人保持长期的阅读习惯,他的言谈举止、思维习惯等方面必然形成与他人特定不同的风格;他必然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克服抑制其弱点,彰显自己最美好的一面给世人。今天在座朋友,大多是行政执法的领导干部,肩负着治理国家的重大使命,很光荣,但责任也重大。如果在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做到每一件执法活动的结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我个人的理解:一是学习,让自己具有政治敏锐感。因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的治国理念、行动纲领等均是通过政治纲领或政治宣言等方式表达出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被告本身就阐明了依法治国作为未来治理国家的方式。通过学习才能是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跟时代前进的脉博,不至于昌自己与滚滚洪流向前的社会主流相悖,不至于自己犯方向性的错误。二是学习,通过学习,约束其恶的人性。从读一些好书,激发出自己美好的人性,多学习法律,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入其心,让法治约束其人性弱点。三是一定要保持起码的法律底线,让自己人生道路平安吉祥。
老板说扣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问朋友借钱,是分几次借的,他也知道你借钱用在那里,后来给他打条了,没有及时还他。应当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
你被骗了,你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解决
应当及时报警。否则,你可能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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