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桂凤.女.大学本科.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执业.敬业精神.所办理的案件成功率和调解率较高.扎实高效的办案作风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连续多年被评为“莱芜市优秀律师”“市优秀法律工作者”、莱芜市金牌律师。现为多家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抵押担保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擅长:
不要只给劳动者一张空头支票最近,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支持,但是,劳动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权利难以实现。原因是用人单位称不是单位不缴纳而是社保部门不予接受;社保部门称不是不予接受而是单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劳动者的权利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难以实现,劳动者手里的裁决书成了一张空头支票。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农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终得维护承办人:亓桂凤委托人:张某某、常某某等四人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基本案情:年月日2007314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处理过程:2000120012001200办案小结:
主办律师:亓桂凤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原告:鞠某,付某,张某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付乙王甲基本案情:2008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付乙叫付某、王甲等人来帮忙拆老房子。因西墙上有一根第一被告的电缆线,王甲、付某在移电缆线时,王甲被电缆线往外弹了下来,砸在下面扶梯子的付某身上,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337743.19元。办案经过:收到诉状后,首先深入了解案情,向法庭提交答辩观点,答辩观点是**公司当年架设电缆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因此不构成侵权。开庭前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分析原告的思路整理了自己的代理观点,首先本案为一般侵权(相对于特殊侵权而言)。基于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因此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公司架设通信线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第二、**公司在架设电缆时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及村委的同意的实施的,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原告认为当时没有给与房屋所有人因使用房屋墙体的补偿费而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房屋所有人对补偿费用一直以来没有提出异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放弃其权利,再说补偿费用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其次、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付乙、付某、王甲三人违法移动电缆造成的。最后,第一被告与另两被告也不构成共同侵权。由以上得出第一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办案小结: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案情。然后寻找8年前**公司架设电缆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析原告**公司主张权利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整理出代理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您好!可与单位沟通。
你好!可以要求出具。
你好!以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为准。
您好!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方,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你好!两周岁以内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你好!两周岁以内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用户评价:谢谢,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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