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占芳,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加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座右铭:法律服务是一种理念和专业的结合。办案特点:专业、务实。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五一二的亡灵,让我为你写首诗(苟占芳,笔名:爬山虎)这是特别的一天我又想起了你想你是一种甜蜜你的快乐仿佛在我耳际响起一种久违的温暖浸透了我寂寞的内心一行滚烫的泪水趟过我冰凉的脸颊这是特定的时刻五一二夺去的生命已冰冷了一年四季废墟中回忆是一种残忍你临走也没留下话一句今天再次祭奠你我想你仿佛已过了几个世纪这一分这一秒我分明听到了来自天堂的声音入耳那么熟悉和着你的呼吸伴着嘱咐一句亲人不要再为我哭泣未来笑着活下去(写于2009年5月12日晚)
赖某重伤他人免予刑事处罚(执业案例)【简要案情】赖某因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经岳池县公安局侦查,对被告人邹某、赖某刑事拘留,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侦查发现: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邹某和同学邓某在岳池一中学校内因口角发生抓打,罗某为邓某说话,被告人邹某与商量被告人赖某找人来打架报仇。二被告人找来了蒋某(另案处理)等人,且约定了时间,2008年10月5日22时许,当罗某、蒋某某(均为被害人)和同学唐某下晚自习回家行至学校大门外银城南路511号街道处时,二被告人及蒋某等人已在此等候,双方因言语发生抓打,二被告人的同伙用匕首将罗某、蒋某某刺伤后逃离现场。学校保安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蒋某某二人被急送县医院抢救治疗。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罗某、蒋某某的损害程度均为重伤。侦查终结后,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审查,以岳检刑诉(2008)196号起诉书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赖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赖某的父母对受害人积极了进行了民事赔偿。【辩护观点】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赖某的母亲委托,依法指派合伙人、资深律师苏翔志及苟占芳律师担任赖某的辩护人,苏翔志、苟占芳律师在会见赖某及查阅所有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以及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被告人赖某犯罪情节较轻,应免予刑事处罚,其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赖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赖某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赖某出生于1993年3月,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赖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赖某的量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赖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赖某只是与本案主犯邹某有共同商量、找来了蒋某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参与动手,也根本没有预见到蒋某会带刀并将本案被害人刺伤,他在整个事件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赖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看本案的起因源于本案被告人邹某平时经常被邓某、罗某等人欺负,被告人作为一个刚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认为江湖义气才能帮同学和朋友,其犯罪行为事出有因。同时在此动机下,出于想帮被告人邹某的目的,才实施了今天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二)初次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赖某本案案发前,并无犯罪前科,并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这个较好无论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到今天人民法院的的审判阶段,被告人赖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积极的供述,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都足以反映其认罪态度。(三)积极悔罪并通过父母赔偿受害人我们作为律师,每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赖某时,他说得最多的都是自己不知道会造成今天的后果,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且通过我们和他给父母的书信均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改之意,希望其父母能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其父母积极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完全实际履行了。(四)在校期间表现较好,且年龄尚小,这次犯罪通过教育和父母的管教完全可以达到矫正的目的。根据赖某学校班主任周某的证明,赖某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到校上课,表现良好。被告人赖某作为高一学生,正是学习知识文化,树立理想、形成世界观、人生观的时期,只要善加引导,通过教育完全可以达到对此次犯罪的矫正的,能够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人材的。(五)被告人赖某的父母愿意并能够承担管教责任,为其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在本案发生后,其父母为赖某一时失足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同时积极的寻找解决途径,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其父母也任何场合、任何时间表示愿意管教被告人赖某,并且其父亲有固定的工作(在信用社工作),其母亲为了管教赖某愿意待业在家,专门管教赖某,在现实上能够为其矫正过去的错误创造良好环境,达到管教的目的。综上,被告人赖某作为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案发后,积极认罪,对自己所实施犯罪后悔不已,其父母积极赔偿受害人,并愿意严加管教赖某。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赖某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上处罚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回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审理及判决】岳池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丰富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经验的资深法官宋光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有着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经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此案。经法庭、举办证质证,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人赖某在本案中仅参与了商量,与被告人邹某找到蒋某帮忙,没有直接参与斗殴,更没有伤害二被害人,在此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赖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苏翔志、苟占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符合情理,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赖某免除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2009)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议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对半价格,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
协商不成诉讼!
您好,根据您所诉情况,按照“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吗,是不可以再生育一子了。
若你要离婚,需军人方同意。
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提出离婚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动解除婚姻,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条件,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