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树路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大学本科文化法律学士学位2005年开始执业于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至今本人执业理念:精通业务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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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和周光权合著的《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一书第671-672面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的论述,分析了一个案例。说一个钟姓出租车司机趁一位乘客中途下车回家取物之机,将其放在车内的皮包拉走。作者经过分析认为,此行为应构成盗窃而非侵占。理由主要是说该司机对乘客物品并没有保管义务,且其利用乘客的疏于防范将物品盗走。本人认为,此案按盗窃处理并没有错,但作者对理由的论述似乎还不够到位。关键的一点,作者却没有指出,那就是该出租司机利用了其身份不明,即使其把物品拉跑乘客也无法追讨这个条件。假如乘客与该司机是熟人或者事前在明确该司机身份的情况下搭乘其车,则自然不存在司机逃跑的问题。比如,本人最近办的一个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把自己承运的货物偷卸掉了一部分,侦查机关按盗窃报审查起诉,本人认为其定性错误。因为货主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当事人,当事人就有管护的义务,货物出现缺失,当事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且,事前当事人与货主签订了承运合同,对货主来讲,当事人身份是明确的,其无法逃脱责任。故本案应按侵占处理,而不应按盗窃处理。
近年来,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婚约彩礼纠纷大量涌现,因为按此规定,婚约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应予返还。为此,我们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但问题是实践中围绕婚约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并非全是彩礼纠纷。比如建房款纠纷,也就是婚前男方没有新房,女方为使婚后建房有保障,特要求男方先拿出一笔钱由女方及其家属保管,并约定待婚后小两口建房时,女方及其家属便把该钱拿出来用于建房。为了尽快完婚,男方大多数迫于无奈即交付了该笔款项。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有些鸳鸯并没有走到一块,或虽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些虽已办理了登记却也由于结婚容易相处难而尚未等到建新房便劳燕分飞,于是,为这笔所谓建房款该不该返还的问题,男女及双方家庭常常就会发生纠纷。这笔款显然是因婚约而生,但显然又不是彩礼,在上述婚约没得到实现或双方虽结了婚但婚姻关系无法为继的情况下,该款到底应不应该退还呢?笔者认为应该退还。且不说,亳州中院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从事实上讲,这种款项就不属于彩礼,故不应适用该指导意见。而从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案由规定来看,婚约彩礼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的全部,除了婚约彩礼纠纷,还应该有其他的婚约财产纠纷,像本文所述的建房款纠纷之类。在尚无关于此类款项纠纷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根据此类款项事先有返还约定之特性,本着公平的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考虑,以裁判予以返还为宜。
如果的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那么的确同样要入监服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罪犯劳动改造时一般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实施分别关押改造,但同样要在监狱中服刑的。不过,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但如果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等几种严重罪行时14周岁即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请把问题讲清楚一点。我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应该不存在竞合的问题。
土地承包纠纷是民事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