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业务专长:各类重大赔偿法律事务,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愿为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徐志律师将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执业宗旨,热心为当事人服务,愿成为您忠实的朋友,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各类合同,并进行见证,代理参加各种诉讼活动。愿意用我的真诚服务,换取您最大的满意。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徐志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业务专长:各类重大赔偿法律事务,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愿为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徐志律师将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执业宗旨,热心为当事人服务,愿成为您忠实的朋友,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各类合同,并进行见证,代理参加各种诉讼活动。愿意用我的真诚服务,换取您最大的满意。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莫君飞。被告:李考兴。原告莫君飞因与被告李考兴发生离婚纠纷,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莫君飞诉称:原告与被告李考兴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序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妻子当作个人财产。原告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原告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07年暑假,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及缓解夫妻矛盾,向被告提出外出做家教,遭到被告的反对,并经原告母亲出面制止原告外出,声称“如果要外出家教,必须先办离婚手续”等等。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双方曾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2010年7月,被告为在离婚时霸占夫妻共有财产,骗取原告将(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被告。2010年8月初,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将家里的门锁全部换掉,原告被迫在外租房与儿子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坐落在怀城镇育秀居委会的宅基地[(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5万元及电器、家具等,应依法分割处理。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序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5万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考兴辩称:原告莫君飞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一年的自由恋爱,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已完全了解,应有牢固的婚前基础。婚后,双方生育有儿子李序宇,被告通过人事关系两次为原告调动工作。在2009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15天,被告每天陪护至原告康复,可见夫妻感情深厚、牢固。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官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序宇。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考兴阻止莫君飞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君飞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考兴。李考兴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考兴名下。但是,李考兴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君飞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经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原告莫君飞要求离婚,被告李考兴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尚年幼,从双方诉讼中反映的情况,现儿子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莫君飞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莫君飞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考兴,虽然李考兴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考兴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考兴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考兴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考兴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君飞和李考兴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2日判决:驳回原告莫君飞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莫君飞负担。一审判决后,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最高**法院公报发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同命同价的判例【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原告:季**,男,71岁,农民,住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新坝村。原告:张**,女,74岁,农民,系季**之妻,住址同季**。原告:许**,女,36岁,**石油分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路。原告:季**,女,4岁,系许**之女,住址同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路。诉讼代表人:丛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穆**,男,36岁,驾驶员,住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村。被告:徐**,男,4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曙**路。原告季**、张**、许**、季**因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徐**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季**、张**、许**、季**诉称: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50分左右,原告方的亲属季**驾驶车牌号为苏F-C**号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安县海安镇平桥路与翻身河西交叉路口时,被被告穆**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AD2**号的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徐**)撞伤,在海安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终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1日死亡。根据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穆**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季**负主要责任。故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季**的医疗费50199.91元;2.季**的误工费,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从事交通运输业人员的年收入标准15850元计算13天,为564.52元;3.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8元计算13天,为234元;4.季**住院期间营养费,按每天6元计算13天,为78元;5.季**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无固定收入人员年收入标准7053元计算13天,由二人三班倒轮流护理,为1506.96元;6.死亡赔偿金,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10482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为209640元;7.丧葬费,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18202元的标准计算半年,为9101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9.交通费1400.4元:10.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67888.75元。其中季**应受赡养10年,张**应受赡养7年,考虑其他子女的赡养份额,按照每年3035元计算;季**应受抚养15年,考虑季**的其他抚养人的抚养份额,按照每年7332元计算;11.车辆损失1000元。因事故损坏的摩托车,经公安机关委托评估,认定损失为796元,另有停车费380元,仅主张1000元。以上各项合计391613.54元,穆**已经支付15241元。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为穆**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20万元,应予理赔。超过20万元部分的损失,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其中30%应由穆**及徐**赔偿,减去穆**已经支付的部分费用,还应赔偿原告方42243.0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季**、张**、许**、季**提交以下证据:1.四原告的户籍证明及季**与原告许**的结婚证书,用以证明四原告的身份及与季**的亲属关系。2.季**的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用以证明季**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在海安县**医院抢救治疗以及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的事实。3.交警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肇事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分担。4.季**的户籍证明、海安县角斜镇新坝村村民委员会及海安县角斜镇**政府、角斜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海安县海安镇海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季**的户口性质虽为农村居民,但季**常年工作生活在县城等事实。5.原告许**的房产证,用以证明季**与许**在县城购有房产,并在该处常年居住的事实。6.南通市交通局颁发给季**的安全岗位培训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南通石油分公司颁发给季**的安全、健康和环境承诺书,南通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颁发给季**的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海安石油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季**生前曾从事南通苏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押运员、南通石油分公司劳务工、安达石油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工等工作。7.交通费用票据,用以证明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方发生交通费用损失的事实。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辩称季**系农村居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季**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按照其应负责任来确定,原告方主张按照5万元赔偿属标准过高。被告穆**同意财保海安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辩称:车辆损失应按评估结果认定为796元;护理人员最多只应当按2人计算。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其余损失无异议。被告徐**辩称:被告穆**驾驶的肇事车辆是本人与孙福生合伙期间购买的,后本人与孙福生散伙,该车辆归孙福生所有,是孙福生让穆**开车而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与本人没有关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50分左右,被告穆**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徐**、车牌号为苏F-AD2**号的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海安县海安镇平桥路与翻身河西交叉路口地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由北向南驾驶苏F-C**号二轮摩托车的季**发生碰撞。致季**重伤,双方车辆受损。季**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终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1日死亡。死者季**系原告许**之夫,原告季**、张**之子,原告季**之父。季**、张**共生育包括季**在内的四个子女,现居住于农村。季**户籍所在地为海安县角斜镇新坝村10组7号。季**于1995年12月27日与许**登记结婚,婚后与许**在海安县海安镇江**路购有房产,并常年在该地生活、工作。根据交警大队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季**驾驶的摩托车经交警大队委托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为796元。2005年10月24日,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为穆**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20万元。原告方为抢救季**花费医疗费50199.91元。事故发生后,穆**已向原告方支付15241元。对原告方主张的季**误工费564.52元,丧葬费9101元,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67888.75元,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78元及其护理费用按每人每年收入7053元标准计算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予以确认。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无固定职业人员年收入标准为7053元,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性收入为1048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为18202元,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标准为4754元。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认为:季**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季**、张**、许**、季**作为季**的亲属,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的权利。原告方所主张的季**的医疗费50199.91元、误工费56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78元、丧葬费9101元、车辆损失费796元等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方虽提供了交通费用票据,但对部分交通费票据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与事故有关,难以认定。故只认定原告方的交通费用损失为158.4元。原告方主张被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为67888.75元。因原告季**、张**为农村户口,且居住于农村,原告季**为城镇居民,故原告方请求依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分别计算被赡养人季**、张**与被抚养人季**的生活费,合法有据,且被告方未提出异议,予以支持。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方作为亲属,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考虑到季**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万元。季**因伤情较重,其住院抢救期间接受护理的事实确实存在,可酌定为由三人日夜轮流护理,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无固定收入人员年收入标准7053元计算13天,认定为753.48元。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停车费损失,因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需要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就必然涉及赔偿标准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故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的补偿经济损失,从而有失公平。全面正确地理解上述规定,在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登记作出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本案受害人季**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根据现有证据,季**与许**婚后常年居住于海安县城,季**生前曾在海安县城多家单位从事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其主要消费地亦在海安县城。季**的死亡必然会影响其家庭消费水平,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季**的死亡赔偿金,显然不足以填补原告方的损失,有失公平。故在确认季**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季**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确认季**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计算20年,共计209640元。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为被告穆**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财保海安支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季**应对本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原告方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穆**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徐**虽是穆**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穆**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并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的前提下,穆**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徐**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告方主张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依照《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于2006年1月13日判决如下:一、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季**、张**、许**、季**有关死者季**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合计20万元(不含被告穆**已经支付的部分费用)。二、被告穆**赔偿原告季**、张**、许**、季**有关死者季**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合计46342.22元,减去被告穆**已经支付的15241元,被告穆**尚应赔偿原告季**、张**、许**、季**31083.22元。三、驳回原告季**、张**、许**、季**要求被告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季**、张**、许**、季**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其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南通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6年3月8日作出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具执行董事双重身份,越权为他人担保,其签字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不能因章程规定对抗善意相对人关键词民间借贷越权代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责任合同效力裁判要点1.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约定的除外3.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具有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双重身份;无论公司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执行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案例索引【恩平市光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87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4日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关于光谷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案涉《担保函》的出具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落款处有李雁云的签名并加盖了光谷公司的公章,各方当事人对签名及印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查,光谷公司系公司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5日之前李雁云系光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雁云具有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双重身份。无论公司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执行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光谷公司以案涉《担保函》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为由主张案涉《担保函》无效,依据不足。光谷公司虽主张案涉《担保函》系李雁云在卸任光谷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倒签,但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判决认定光谷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最高法裁定:驳回恩平市光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本案一人公司股东虽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上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案例索引:《庞华、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庞华为被执行人?
有用+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目录1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重伤轻伤轻微伤3总则4损伤程度分级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其他损伤5附则6附录A7附录B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1]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4损伤程度分级颅脑、脊髓损伤5.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5.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5.1.4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损伤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q)容貌毁损(轻度)。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颧骨骨折。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损伤5.3.1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5.3.2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HL)。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5.3.3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b)双耳外耳道闭锁。5.3.4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5.3.5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损伤5.4.1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c)双眼盲目4级。5.4.2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5.4.3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5.4.4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d)斜视;复视。e)睑球粘连。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5.4.5轻微伤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损伤5.5.1重伤一级a)颈部大血管破裂。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5.5.2重伤二级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5.5.3轻伤一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5.5.4轻伤二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c)甲状腺挫裂伤。d)咽喉软骨骨折。e)喉或者气管损伤。f)舌骨骨折。g)膈神经损伤。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5.5.5轻微伤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胸部损伤5.6.1重伤一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5.6.2重伤二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j)胸腔大血管破裂。k)膈肌破裂。5.6.3轻伤一级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c)肋骨骨折6处以上。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f)食管挫裂伤。5.6.4轻伤二级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b)肋骨骨折2处以上。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g)胸壁穿透创。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5.6.5轻微伤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损伤5.7.1重伤一级a)肝功能损害(重度)。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7.2重伤二级a)腹腔大血管破裂。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5.7.3轻伤一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d)胰腺包膜破裂。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7.4轻伤二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d)胰腺挫伤。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f)肝功能损害(轻度)。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i)腹壁穿透创。5.7.5轻微伤a)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损伤5.8.1重伤一级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5.8.2重伤二级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k)阴道重度狭窄。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s)重度排尿障碍。5.8.3轻伤一级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c)输尿管狭窄。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e)阴道轻度狭窄。f)龟头缺失1/2以上。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5.8.4轻伤二级a)骨盆骨折。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e)阴道撕裂伤。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g)龟头部分缺损。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k)一侧输精管破裂。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m)轻度排尿障碍。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5.8.5轻微伤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损伤5.9.1重伤一级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5.9.2重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5.9.3轻伤一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h)骺板断裂。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5.9.4轻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g)骨骺分离。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5.9.5轻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手损伤5.10.1重伤一级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5.10.2重伤二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5.10.3轻伤一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5.10.4轻伤二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5.10.5轻微伤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损伤5.11.1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5.11.2轻伤一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5.11.3轻伤二级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d)皮肤缺损6.0cm2以上。5.11.4轻微伤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损伤5.12.1重伤一级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5.12.2重伤二级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e)挤压综合征(II级)。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h)电击伤(IIo)。i)溺水(中度)。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5.12.3轻伤一级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5.12.4轻伤二级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b)呼吸道烧伤。c)挤压综合征(I级)。d)电击伤(Ⅰo)。e)溺水(轻度)。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5.12.5轻微伤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5附则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6.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6.4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6.9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6.10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6.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12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6.14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6.15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6.16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6.18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6.19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6附录AA.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A.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A.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A.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A.5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A.6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7附录B(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颅脑损伤B.1.1智能(IQ)减退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B.1.2器质性精神障碍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B.1.3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B.1.4肌瘫(肌力)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B.1.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B.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B.1.7肛门失禁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50μU/L。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6秒)轻度3.1~3.5g/dL1.5~2.0mg/dL无无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B.7.2肾功能不全表B.5肾功能不全分期分期内生肌酐清除率血尿素氮浓度血肌酐浓度临床症状代偿期降至正常的50%50~70mL/min正常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失代偿期25~49mL/min>177μmol/L(2mg/dL)但35次/分无发绀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边缘模糊氧分压
依据你们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综上可知,如果盗窃在在二年内有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且每一次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话,此时可以对其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我认为你应该退回货物。谢谢你的提问。
这属于道德约束的问题,你具体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这取决于申请人,可以按5 万全部执行。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帮助!
用户评价:您的回复让我心安了不少,感谢!
用户评价:真是一位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