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向A公司提供贷款,B、C、D、E等人用个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A无能力偿还贷款,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向房产所在的金区人民法院与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拍卖抵押房产,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向法院论述关提供了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理由和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并裁定驳回了银行的申请。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珠女儿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珠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依法向检、法两院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检、法两院充许会见了被告人张某珠,详细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珠关于涉嫌故意杀人一事的供述和辩解,复印并仔细研读了卷宗证据材料,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本辩护人对周检刑诉[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珠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张某珠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珠通知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哥哥张鸿某赶到现场,张鸿某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的死因表示怀疑而报警,张某珠明知张鸿某已报警,并多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仍未逃跑,另外,被告人张某珠在公安机关正式对其行讯问和实施拘留时,不但没有抗拒抓捕,而且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进行讯问时如实、全面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再结合张某珠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应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珠具有法定的准自首,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珠应从宽判处首先、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受害人张某某生前好赌并输掉了几十万元,2009年春节前张某某从监狱释放后,仍继续赌博,并经常殴打被告人,张某珠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向受害人提出离婚,受害人以如果离婚就杀死被告人全家相威胁,被告人在无奈、无知和不懂法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痛下杀手的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应酌情从对被告人张某珠酌情从宽判处。其次、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被告人张某珠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后,其家属只有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未成年,大女儿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就明确表态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也是被逼的,这一点充分说明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凉解,另外,被告人与受害人共同的女儿委托本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行为也充分证明并说明了死者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的凉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也应对被告人从宽判处。辩护人:耿立广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某某,男,基本情况详见一审判决书。再审代理律师:河南陈州律师事务耿立广律师申请人因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1、撤销(2011)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事实与理由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胡某某虽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因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胡某某所在单位(某某镇供种站)所有,故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同时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系个人合法财产。为此,申请人与胡某某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具体理如下:一、一审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错误,并基于此错误的认定胡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首先、(2011)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土地归供种所有证据除土地使用证外均系可变证据的言词证据,而土地使用证将钱店供种站与钱店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在了一个土地证之上,仅从土地使证上难以区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钱店供种所有,一审判决在未调取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土地归钱店供种站所有明显不妥,且有悖“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司法精神。(2011)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并生效后,申请人便向郸城法院提出了申诉,郸城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诉,其主要理由是“仅凭某某镇人民政府的两份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案的土归你所有,本案原审时认定的该涉案4间地皮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钱店供种站的事实无误”,申请人在接到某某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向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取了涉案土地的档案并进行复印,通过档案的查询可以确定涉案土地使用不归某某县钱店供种站所有权,而是归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所有,这充分证明了原审判决在认定的土地权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其次、胡某某系某某县某某镇供种站的工作人员这一点是客观真实的,但是涉案土地的权属于不属于某某县某某镇供种站而属于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胡某某不属于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即处理涉案土地及房屋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贪污罪的法定要件,据此,申请人认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申请人更不属于贪污罪的共犯。二、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申请人与胡某某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处分权,某某镇政府于2002年6月16日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钱店钱农技站的六间门面房的地皮以物抵债的形式冲抵了镇政府欠申请人的6000元本息。即自2002年6月16日起申请人便取得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某某镇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这是钱店钱政府的决定且加盖有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印章。(2011)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归钱店供种店所有,而钱店供种属于某某县农业局的二级机构,镇政府无权处分,据此认定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而构成贪污罪,并以认定申请人属于胡某某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但申请人获释后通过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档案证明了涉案土地不属于钱店供种站而属于钱店农技站,而钱店农技站属于某某镇政府的二级机构,这此充分证明2002年6月16日某某镇政府以物抵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同时更证明了申请人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具有合法的受益与处分权(包括占有、使用与受益)。申请人获得使用权后又以物抵债的形式通过口头协商将土地使用权抵给了胡某某,即申请人与胡某某均具有处分权,且处分权的来源系镇政府的以物抵债。刑法中所指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照《刑法》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申请认为自2002年6月16日某某镇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申请人之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便归申请人所有,属于申请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申请人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样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了胡某某,胡某某同样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胡某某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申请人的不属于贪污犯罪的共犯。以上意见,望审查时充分考虑并采纳。此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李某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依旧起诉公司。劳动是向公司提供的
这是工伤。饭店没有给员工交工伤保险的话,可能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做多少钱,就有多少天的工资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诉。市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干多久,就应当发多久的工资,不行的话,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
看看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反映对方向你借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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