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该案讲述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案件被张家口电视台《发在身边》栏目播出(片花)一处没有过户的房子,引发一段纠缠不清的纷争。卖房者突然反悔,要收回房子;买房人没有证据,无从保卫产权。是设局欺骗还有另有隐情?没有过户的房子,最终到底归谁所有?法在身边《拿什么要回我的房子》正在播出。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对于咱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眼下,房价又开始波动,这许多人心里也就跟着七上八下起来。什么时候买房?什么时候卖方?自己会不会在价钱上吃亏成了街头巷议的热点。每当听到人们议论这些啊,王**夫妇的心中都会涌动起淡淡的欣慰。2005年8月他们俩口子花59000买了某单位老职工李*的这套近60平米的房子,而如今任由这房价再怎么波动也不会有这么便宜的房子了。王**夫妇都是普通工人,不求有多么豪华的居住环境。只要日子能过得平安,舒心他们就很知足了。但是这房子虽然已经住了这么多年,房产证上却到现在都写着别人的名字。怎么回事呢?原来王**两口子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房子的房产证刚办下来不足五年,于是买卖两方协商,5年以后,再办理过户,这样他们过户的时候省点过户费。当时,房主李老太太就把自己的房产证压在王**那,还跟他们签订了一个到期过户的协定。2008年5月的一天,原来的房主李*来到王**家,王家以为房主来商量过户的事情,很热情的把她让进家里。可李老太不仅不提过户的事,还要把房产证拿走。李老太太说啊,她当初买这套房子是单位按照工龄算的价钱,现在呢,她发现单位当初的工龄算的不准确,多要了她的钱。她得把房产证送到单位,退出这笔钱来。等事情办完,就把房产证还回来。最多不超过3天。王**一听,觉得老人这么大岁数了,攒点钱不容易。要是真是单位算错了,这钱也确实该早点去要,于是想都没多想,就取出了自己那个还没来得及过户的房本。李老太太走后,王**也想起来买房时一起签订的过户协议了,可这翻箱倒柜的却怎么也不见那纸协议。最后王**恍然想起,那协议也夹在房产证里被李老太太带走了。(小片)约定的三天如期而至,久违的房本却不见踪影。眼看日子一天天超出了事前约定的期限,王**的心弦也被匆匆流逝的时间,越拨越紧,可房产证却依然迟迟不见归还。这下王**一家知道着急了,自己的房本被拿走了,就等于自己赖以生活的房子失去了保障,王**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主动去找李*。老人倒也和气,只是一个劲的推说单位还没有办妥,还要再等一段时间。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再也沉不住气了。既然房本放在单位没法拿,那本子里那个协议总该还给我吧。于是,王**又一次找到赵老太,说:“大妈啊,房产证要是暂时拿不回来,那个协议我们先拿回去吧。”然而,这一次李老太给王**的回答却让他彻底明白,这个事情,并没有自己原来想的那么简单。(片花)买房未及时过户,房产证归还原主,过户协议不慎丢失,3年后,没有过户的房子到底属于谁?拿什么要回我的房子?法在身边正在播出此时王**眼前的赵老太,俨然不是前段时间去借房产证的那个和颜悦色的老人了。面对王**,趾高气扬的她一口咬定协议自己没有看到。这态度的乾坤大扭转,是王**万万没有想到的,他心里多日来那份隐隐的担忧,现在终于变成了现实。王**一家终于明白,所谓的“借”其实就是骗,什么理由都是假的,看到房价涨了,不甘心自己吃亏才是真正的原因。可房产证现在在人家手里,唯一的书面协议也没有了。王**心里真是又悔又恨,可是后悔又能怎么样呢!眼看着房子就要回到人家手上,王家急得是寝食难安。王家左思右想,实在没有办法,只得找李*协商。谁想到,李老太给的答复时这个房子现在我们不卖了,要求王**搬房,她把钱退了。王**听了心里这个气啊!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自己买来住了3年的房子,现在倒变成别人为难自己的工具!可是,现在房本也没了,购房协议也没了,这该怎办啊。无奈之余,王**夫妇想到了自己在搬家前结识的一对夫妻。那是赵老太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王**前,曾把房子租给了这对夫妇。王家买房的时候,这对夫妇租约没到期,还是王**给他们退的最后一个月的房租。但是已经3年过去了,这对夫妻能找到么?王**托人四处打听,自己也是一有时间就到附近的居民楼询问。经过一周的寻找,王**终于打听到了这对夫妻的住处。原来这对夫妻依然在王**家附近住,王**找到他们说明自己的处境,对方非常同情。答应为王**作证。多少天来,王**的心中,终于被希望照亮了一角。此时,王**又想起自己在买房交钱时,李*还给自己写了收据。这下人证,物证都有了,理屈词穷的李*应该退房了吧。(小片)王家的希望刚刚燃起,又一个让人始料不及的难题浮出水面。李*声称这房子是她和丈夫共有财产,而丈夫并不同意卖房,李*当年单方和王**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益。王**好端端的买个房子,却因为自己的善良,接二连三的被刁难,如今李*只给王**两个苛刻的条件。要么,房子收回,买房钱如数退还,最多加点利息;要么王家再给自己10万块钱,买回房子,一并办理了过户。王**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当年高高兴兴的置办这么份家业,现在成了自己心头最大的石头。夫妻2人都是普通工人,当初那59000也是跟亲戚东拼西凑的,后来装修房子又花去不少钱,现在哪来这10万块。可这退了房,一家人去哪住!!就在王家一筹莫展的时候,院里的邻居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线索。(小片)由于王**买的是李*单位的房子,院里的邻居对李*的情况都非常了解。就在王家不知何去何从的时候,有人告诉他们李*十几年前就已经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了。王**是怎么也没有想到,这老太太的想法是一个接一个,和丈夫都离婚这么多年了,竟然说这房子自己没有处置权。可拿什么证明他们离婚了呢。王**把这个信息告诉了他的律师,律师说如果此信息准确,他们离婚就有档案可查。于是,律师去档案局调查。可是,虽然知道他们离婚但是离婚的确切时间谁也不能肯定,就算了调出卷宗也总得有个范围吧。律师和档案局的办事人将王**的情况仔仔细细的说了一遍。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对王**的遭遇深表同情,决定破例调出了70年以后的所有离婚档案。埋头在这近30年的卷宗海洋里,王**真是百感交集啊。自从房产证被骗走,自己就没过一天安生日子,要是这里面没有自己想找的证据,一家大小到底该何去何从啊!(片花)房产证被骗走,卖房人百般刁难。已经属于自己的房子,一夜之间又归了他人。面临退房或者补钱的苛刻条件,买房人到底将面临怎样的抉择。法在身边正在播出就在王**忐忑不安的时候,那份承载着王家太多希望的档案终于找到了。此时王**和律师协助工作人员已经从70年查到了89年,整整20年的档案从手中经过,王**心里承受的太多的失望,好在功夫没有白费,现在李*离婚的档案,有据可查,王**紧缩的心稍稍放松了一点。本来以为买了房子,就能安安稳稳的过日子了,没想到这一处房子,搅的王家鸡犬不宁,现在身心俱疲的王**,再一次找到李*,只希望事情赶紧做个了断,不要再节外生枝了。可李*可不是一般的老太太,事情弄到这个田地,她哪里能善罢甘休!无奈之下,王**一纸诉状,将李*告上法庭。面对法官,李*仍然说自己的房子是用自己和丈夫共同工龄购得的,属于和丈夫的共有财产,自己也没有处置房子的权利。在李*答辩完以后,王**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证据分别是:李*和其丈夫1989年的协议离婚书;房产证存根及其从单位购房时的协议书。律师举证说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表明被告李*从单位购房的时间是2005年6月,购房人是李*自己,取的房产证的时间是2005年8月,而其与丈夫早于1989年就协议离婚,因此该房是被告李*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李*对该房有处分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关系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认定是否为共有财产应有共有的法律关系存在。即基于约定安份共有或基于婚姻,家庭等共有关系的共同共有。被告李*看到这些证据以后又说:“我们的关系属于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我就有卖的权利也有不卖的权利,难道我不卖了你还抢呀!”那么,被告李*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王**的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8条及第60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李*将房子卖给王**,并一次性收王59000元房款,王**有收据为证和租房人的证言为证。其双方的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思表示,其行为受法律保护,都应依约履行。况且,李*将房子交予王**使用,王**也全部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被告李*作为房主应该依法协助王**办理过户的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后很快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李*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办理过户手续。一场关于卖房反悔的闹剧,最终在法庭上收了场。而闹剧发生的原因是这几年我市房价飙升,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一些人缺失了诚信。但是,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诚信,不能让恶意毁约者从中受益,更不能让诚实守约者因恶意毁约行为遭受损失。这就是和谐的真正含义。在这里提醒大家买房是老百姓一辈子的大事,尤其在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及早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雇佣关系的概念与认定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2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无偿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存在如下区别:⑴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⑵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应当怎样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一、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确定1、义务主体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第一种主体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就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的列举,一个“等”字应该把它们都概括进去。这样规定也有问题,就是一定要界定经营者和组织者的范围。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就是存在问题的。在讨论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上,遇到的就是如何界定“消费者”的范围问题,不属于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者,很多人主张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同样,现在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那么就其相应的被保护者就一定是消费者。不是消费者的人进入经营者的经营领域,遭受损害,难道就不受安全保护义务的保护吗?显然没有道理。对此,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更容易处理实际问题。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他们都占有土地,在土地上进行活动。即使不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其他人,如果占有土地进行活动,对于进入土地范围的人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自己的房屋和庭院存在现实危险,造成他人损害,是不是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这种标准界定义务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2、权利主体的确定受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他人”,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事实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就是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方当事人。按照一般的推论,既然是义务主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那么,权利主体就一定是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可是,如果仅仅这样理解,就会限制权利主体的范围。例如仅仅是到商店逛街而不购买东西的人,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权利主体?就值得研究,并且很可能得出不予以保护的结论。这是不正确的。因此,也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做法。对于进入土地利益范围里的人,分为四种:一是“受邀请者”。经营者开始经营,所有进入经营领域的人都是受邀请者,即“被告经营商店,是以大众为对象,故社会大众皆为被告的受邀请者,不能因原告受伤前未向被告购买东西,即认为原告非属受邀请者”。只要经营者打开门开始经营,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了。二是没有经过同意的“访问者”。访问者与受邀请者的区别是,访问者是经营者没有邀请,是自己进来的,土地利益占有者对于访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要低于受邀请者。三是“公共人”。公共人是有权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如邮差、税收官、政府的调查人员、收电费的职员等。这些人是有权进入他人的土地利益的。对于公共人的注意标准相当于受邀请者。四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土地利益占有者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土地利益中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占有者就必须确保儿童不受该危险的损害。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他人”分为受邀请者、访问者和未成年人,分别赋予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以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更容易操作和执行。3、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确定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行为人是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首先要确定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规定安全保护义务,是最直接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其他规定保护义务的法律中,也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中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订立旅客运输合同,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同的主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按照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应该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该方当事人也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餐饮业、旅馆业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照诚信原则的解释,应当保障接受服务的客人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4、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确定按照上述分析,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安全保护义务的基本性质有两种,一是法定义务,二是合同义务。事实上,这两种义务是竞合的。例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经营者违反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因此,会发生民事责任竞合,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受害人产生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对此,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由赔偿权利人进行选择,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行使,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二、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三)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1)行为的基本方式为不作为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首要的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这是一个客观要件,是行为的要件。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行为,不作为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的行为要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这就是应当履行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而造成受保护人的权利损害。(2)行为人必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违法行为的要件中,就是违法性的要素,是客观要素,是行为法律评价标准的要素,而不是主观过错的判断要素。(3)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如在确定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是不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说来,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违反这个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这样的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经营活动领域或者一个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其一,消除这个危险,使之不能发生;其二,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其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能对儿童造成损害。没有实施这些保障措施,即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对于受邀请而进入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土地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很高的,标准是要保证受邀请人的合理性安全。这种安全注意义务可以扩展到保护受邀请者免受第三者的刑事性攻击。在法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在欠缺法定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根据善良家父的判断标准加以确立。如果被告在一个善良家父会积极作为时却没有作为,即表明被告有过错,在符合其他责任构成的条件下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善良家父、保障合理性安全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的标准。这种标准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和德国法上的“交易上必要之注意”相当,都是要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这种注意的标准,是使用客观标准。第四,一般标准。这种标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例如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的人,或者对于非法进入者,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对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于进入商场不是意欲购买物品,只是要通过商场的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窃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非遭受窃贼损害,都是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具体形式按照上述标准,以下四种行为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第一,怠于防止侵害行为。对于负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或制止。第二,怠于消除人为的危险情况。这就是对于管理服务等人为的危险状况没有进行消除。第三,怠于消除经营场所或者活动场所具有伤害性的自然情况。例如设施、设备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消除。第四,怠于实施告知行为。对于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和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亦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对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即使造成了进入经营或者活动领域的人的损害,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要件。这种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受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过仅仅是身体权受到损害的话,应当是轻微的损害,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较为少见。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保护的是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财产损害实施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造成了受保护人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财产损害事实,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是债权等其他财产权中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事实中,包括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对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中,义务人的违反义务行为与受保护人的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不过,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这种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相同。(1)不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因果关系要求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中,由于其侵权行为类型不同,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也不同。第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要求应当是直接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例如,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是具有确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表现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就是引起受保护人损害事实的原因。第二,在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比前三种侵权行为的要求为低,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当是间接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仅仅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不要求是直接原因。这是因为,侵权行为人对受保护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就是直接针对受保护人的,并且直接造成了受保护人的损害。这种情形,该侵权行为是受保护人受到损害的全部原因。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也是造成受保护人的损害的全部原因,因为如果其尽到了保护义务,就会完全避免这种损害。事实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受保护人受到损害的一个必要条件,也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那么直接而已。(2)不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要求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中,对于不同的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人身损害事实,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发生的适当条件的,即构成因果关系要件,应当对该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财产损害事实,则应当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行为人应当具有过错。(1)过错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造成损害中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则不属于这种侵权行为类型,而是故意侵权。这种过失的表现,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实际地表现在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应当通过对其行为的考察作出判断。具体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无过错的标准,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诚信、善良的经营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2)过错的证明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就是,只要受害人证明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已经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就直接从损害事实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3)义务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严格地说,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较难的。因为推定过错的基础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过错。义务人如果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做到:证明自己的注意标准是什么,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注意标准,因此没有过失;或者证明自己虽然没有达到要求的注意标准,但是另有抗辩的原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行为所致,等等。义务人能够证明这些内容,应当认定其没有构成过错要件,不构成侵权责任。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常熟法律顾问网为常熟工伤仲裁、工伤诉讼提供方便,摘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如下,未加以精确校对,谨慎应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略(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f)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73)重度手臂振动病。g)七级?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65)轻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级;?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72)三度牙酸蚀病。h)八级?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Ⅱ期;?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i)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j)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病Ⅰ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请你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
孩子。
交强险在理赔限额内医疗费用承担一万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承担不超过十一万。财产限额为2000元。至于车辆交警部门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应当在一定期限后放车,除非受害方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被法院查封扣押可以提供担保变更保全措施,提取车辆。
对方需赔偿你全部的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你陈述的案情简单律师无法估算具体赔偿金额,请你与律师电话联系详细咨询。
如果死者属于城镇户口,或者是农村户口但是居住在城镇,其死亡赔偿金为32万左右,丧葬费1.6万,孩子的抚养至十八周岁,母亲的赡养费给付至80周岁。请你与律师电话联系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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