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国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优秀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崔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厚的律师执业经验。崔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经济纠纷案件,曾多次成功地办理许多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与民商经济纠纷案件,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崔律师欢迎国内外当事人来我律所与我洽谈法律事务的合作、代理,本律师将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崔德国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优秀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崔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厚的律师执业经验。崔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经济纠纷案件,曾多次成功地办理许多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与民商经济纠纷案件,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崔律师欢迎国内外当事人来我律所与我洽谈法律事务的合作、代理,本律师将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案情安徽省宣城某工艺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与合肥市某新光源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分别有玻璃灯壳、灯管销售、加工业务。截止2001年9月10日,电器厂与玻璃厂结算后,欠玻璃厂货款人民币158860元。与此同时,电器厂尚有加工费在电子公司未收回。当年10月2日,玻璃厂在与电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中约定:电器厂欠玻璃厂的货款由电子公司负责从给付电器厂的加工费中扣除,直接付给玻璃厂。电器厂知悉玻璃厂与电子公司的该项约定后,没有提出异议,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玻璃厂书面表示,同意由电子公司从应支付的加工费中扣除人民币158860元直接给付玻璃厂。2001年12月5日,电子公司在与电器厂结算后,直接开具一张数额为100000元的现金支票给玻璃厂。玻璃厂在收到该笔货款后,于2002年2月7日出具一份收条给电器厂,并注明从其所欠总货款中扣除。事后,电器厂与电子公司又多次发生来往业务。截止2002年3月20日,电子公司尚欠电器厂加工费人民币110000余元。在此期间,虽玻璃厂多次催促电子公司,电子公司却未能按其承诺从应付电器厂的加工费中予以直接扣付给玻璃厂。2002年12月21日,玻璃厂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厂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158860元,电子公司对电器厂承担连带责任。二、处理意见在本案审理中,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公司应直接承担给付玻璃厂货款的责任,同时应驳回玻璃厂对电器厂的起诉。这种意见认为,玻璃厂与电子公司约定,由电子公司直接扣付加工费给玻璃厂,事后电器厂得知这一约定,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玻璃厂,同意玻璃厂与电子公司所签订代扣条款内容,说明债务人电器厂为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抵消,同意将其原欠玻璃厂的债务转让给电子公司,自己脱离与玻璃厂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公司成为玻璃厂的新债务人。而原债务人电器厂在其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免责,符合债务转让或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特征。因此,电子公司在电器厂存有加工费的情况下,却未完全履行代扣加工费直接给付玻璃厂的义务,已违反约定。在新的债务人电子公司不履行原约定代扣加工费义务时,债权人玻璃厂不得请求原债务人电器厂给付,而只能请求新债务人电子公司给付。所以,电子公司应在电器厂所转让的债权范围内承担给付玻璃厂货款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意见认为,玻璃厂与电子公司关于代扣加工费直接支付玻璃厂的约定,得到电器厂事后的追认,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既非债权转让,亦非债务转移,也不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仅系三方当事人对履行债务方式的约定。电子公司代扣加工费直接给付玻璃厂的目的,在于使玻璃厂所主张的货款158860元得到清偿。电子公司在与玻璃厂签订代扣加工费直接支付货款协议后,电子公司有履行代扣加工费直接支付给玻璃厂的能力,却在代扣10万元的加工费后未能全部履行代扣剩余加工费给付玻璃厂货款的义务,违反代扣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电子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在电器厂不能清偿给付货款58860元的范围内对玻璃厂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公司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电器厂求偿。第三种意见认为,玻璃厂有权请求电器厂给付货款责任,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玻璃厂与电子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电器厂所欠玻璃厂货款由电子公司直接代扣未结算的加工费给付玻璃厂,未明确表示电子公司取代原债务人电器厂的地位,即没有免除债务人电器厂负担债务的意图。电子公司采取代扣应付电器厂的加工费直接支付玻璃厂货款158860元,是抵消自己所欠电器厂加工费的行为。同时,在此约定代扣的关系中,原债务人电器厂也未因转让协议约定而免除其应承担债权人玻璃厂货款给付义务。所以,电子公司是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权债务中,与电器厂一起成为玻璃厂的共同债务人。电子公司约定代扣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三、分析意见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利他性契约,在实务上对债权人权利的事项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关系甚大。债务加入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的抗辩,第三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本案中,债务人电器厂欠债权人玻璃厂货款的债务关系是合法的。第三人电子公司加入到原债务人电器厂与债权人玻璃厂之间的债务关系中,是以抵消对原债务人电器厂的债务为目的。当时三方并没有约定电器厂脱离该债务关系。电器厂与电子公司都是该债务的履行义务人。事后,电子公司已实际履行代扣加工费100000元直接给付债权人玻璃厂。但后期在债务人电器厂仍存有加工费的情况下,却由债务人电器厂支取而未能全部履行代扣给付义务,故应由债务人电器厂给付债权人玻璃厂所剩余货款58860元,电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尹某,女,住深圳市某区。被告:刘某,男,住深圳市某区。尹某与刘某1998年4月结婚,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尹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了分割。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尹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尹某想起,刘某尚有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没有分割。遂于200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尹某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卡作为证据。被告刘某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不能当作共同财产分割。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判决:刘某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先行向尹某支付18726.4元。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将来才能得到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下列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具体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出资问题等,其中对养老保险金,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支付的方式,可有多种方式。本案法院判令被告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少以后支付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种方式时,等到被告刘某实际取得该养老保险金后再向原告支付,这种方式判决生效与实际履行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可操作性不大。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法官断案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本报讯】夫妻离婚后对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最终确认婚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分割。据介绍,2003年9月1日,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王女士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近王女士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而被告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对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平均分割。原告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庭审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张先生名下公积金总额为27311余元。王女士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王女士名下公积金总额为4443余元。东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决原告王女士分得被告张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13655余元;被告张先生分得原告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2221余元。(新华)
基于我国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体系,因为已经进行过两次鉴定了,所以不能再申请鉴定。 不过,你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相关的损失。 精神损失可以要求主张。
金额不大,一般不构成犯罪。 可以处以治安处罚。拘留或者罚款即可。
在伤情鉴定上,这个属于刑事重伤。 在伤残等级鉴定上,一般可以构成7-8级别。
1。名称没有存在混淆,工商局的做法正确。 2。可以要求冯某予以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3。建议你们委托专业律师咨询代理。
房东无需赔偿。
现在只能要求单位给你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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