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军,本科学历,1997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有丰富的刑事侦查办案工作经验。于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一名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共办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数百起,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代理民事、经济、刑事、仲裁、非诉讼事务类性质案件,热衷于钻研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证券类经济案件,工作中本着凡事以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的原则,全心全意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
方军,本科学历,1997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有丰富的刑事侦查办案工作经验。于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一名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共办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数百起,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代理民事、经济、刑事、仲裁、非诉讼事务类性质案件,热衷于钻研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证券类经济案件,工作中本着凡事以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的原则,全心全意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合伙协议书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略)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状答辩人:何世标何世云何世林因原告林**诉答辩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雇主责任。答辩人未雇请原告,原告系第三人刘**所雇请。原告随刘**做工有2个多月,到答辩人建房工地做工,是刘**雇请原告,原告与刘**约定60元每天的工资,具体工作由刘**负责安排。二、答辩人与刘**是承揽合同关系,刘**在本地长期从事浇楼作业具备浇楼作业的建筑资质,答辩人不存在选任、指示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与刘**约定由刘**自带搅拌机及工人到答辩人建房工地负责浇楼面,搅拌机租金为1100元,混泥土运到二楼楼面按19元每立方米方料结算。工人工资由刘**支付。三、原告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答辩人与刘**形成承揽关系,刘**与原告成立雇佣关系。第一,从合同主体的角度看,刘**一直专门从事混泥土的浇注工作,并以此为业,原告跟随刘**工作已有2个多月,形成了临时雇佣关系,因此刘**完全符合承揽合同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第二,刘**提供搅拌机自带工人是以完成浇楼作业来作为合同标的,而不是以单纯的以提供劳务作为合同标的。第三,从获取报酬方面,答辩人与刘**约定,除搅拌和租金1100外,另按方料以每立方米19元的价格计算报酬,这种报酬并非仅以提供劳务为对价,其中还包括其提供设备、技能及承担的风险等系列要素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即该报酬为刘**交付的劳动成果的对价。第四,原告2个多月来一直随刘**四处浇楼,且刘**与原告约定按60元一天计算工资,原告是单纯地为刘**提供劳务来获取报酬,刘**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四、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撑木腐烂、装模方式不正确,导致所装的模板坍塌,承揽人装模师傅张太华也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原告所诉赔偿数额明显偏高,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与原告林**不成立雇佣关系,而且答辩人与第三人刘**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刘**成立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系楼面坍塌所致,答辩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揽人刘**的工人,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由承揽人刘**负责,且答辩人已基于人道主义为原告垫付了9千多元的医药费,属仁至义尽。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依法公正判决。此致上犹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08年月日
方学松诉上犹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江西省腾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方学松的委托,指派方军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以方学生无证驾驶为由而拒绝赔付是于法无据的。尽管交强险条款第9条将驾驶人无证驾驶作为免赔理由,但是由于该免责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因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还要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一)、《交强险条款》第9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一款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论双方是什么样的责任,只要是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都应当先行赔付,而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只有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付的,再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确定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免责的唯一理由是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行为。本条确定了交强险赔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作为我国侵权损害赔偿中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安全法》76条第三款就是对保险公司的唯一免责条件。交强险条款的免责规定不能突破《安全法》7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条因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应归于无效。(二)、《交强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也有冲突。关于交强险中对第三人的免责,我们应综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和22条来看。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一般赔偿对象与范围。该条第二款又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才免责,这也确定了与《安全法》一致的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理由。其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第一款规定在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第二款更为明确的规定了在驾驶人无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文字表述来看,《交强险条例》21条对第三人的损失界定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且将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列分开表述。交强险条款第8条也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单独规定,可见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而第22条规定的免赔范围,仅用了“财产损失”的概念,更能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第三,综合两条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与22条之间实质上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相对第21条而言,第22条属于特别条款。一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款。现22条对四种情形列出作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之义务,但未言明对人身损害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应当结合上下文综合考虑,而不能断章取义。(三)从交强险的立法初衷来看,也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它有别于商业险。由于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并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赔偿压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四)、保监会制定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并非国家规范性文件,而是内部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显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被告所举江西省高院的答复函,它没有正确的理解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只是针对发生在吉安的个案的一种答复,它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合部分,违反了《安全法》及《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不向原告赔偿的依据。上述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江西省腾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军2009-7-18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前提给的不够。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标准就不一样。抚养对象有几个?在什么地方发生的事故?
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找对夫妻间的矛盾的症结所在,化解矛盾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写一个合伙协议,约定三方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三方的权利义务。
我现在手上也有一个这样的案子,我的观点是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