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利律师自1995年开始执业至今,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有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刘永利律师的执业格言为:托起法律的阳光,实现委托人愿望。刘永利律师现为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省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委员会委员;廊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一届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付会长、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咨询暨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届委员。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刘永利律师自1995年开始执业至今,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有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刘永利律师的执业格言为:托起法律的阳光,实现委托人愿望。刘永利律师现为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省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委员会委员;廊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一届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付会长、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咨询暨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届委员。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用越来越多,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持票人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因持票人未依法操作造成某些票据权利丧失的案件也不少见——如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否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而很多汇票被拒付往往是因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造成的,如果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会给持票人造成损失。在此提醒作为持票人的经营者: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那么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应予处罚、应由哪个部门监管和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首先判断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使用”时该建筑材料是否属于终端用户使用而退出了流通环节,如果是则不能对终端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尚在销售流通环节则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和处罚。这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只负责施工,建筑材料等由建设单位提供,即平常所说的“轻包工”合同。此时建筑施工单位是单纯的使用者,而《商标法》规定处罚的是生产销售等行为,对单纯的使用行为没有处罚规定,故这种情况不能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计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承包费中包括了材料费,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即平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合同。此时施工单位虽然表面上只是使用侵权材料,但实质上其有销售建筑材料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建设工程承包属于承揽的一种,这种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和处罚。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刘永利律师年前购买了一部手机,前些天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到售后要求保修,但维修人员说手机主板变形系人为损坏,不予保修,要求自费维修。当时刘律师在该售后点等修候手机检测结果时看到几部购买时间不长的手机出现故障要求保修时,维修人员无一例外都以人为损坏为由不予保修。刘律师对经销商以自己的所谓检测结果认定是否超出保修范围的行为很不理解,为了履行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刘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手机经销商。日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准备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律师代书,是否能胜诉要看你的证据。
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请说的具体一些这样不能准确回答.
不拆迁啊,现在法律规定不许强拆.
如果你交了水电费,则物业的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