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士二十余年律师执业生涯受聘任海口仲裁委仲裁员并曾任北京中级法院庭长有北京法律事务经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善长诉讼善解复杂疑难案件与最高院、省高院资深法官有经验和理论之交流和探讨对非诉讼的企业、政府的法律顾问和重大投资项目颇有研究并有多项成功事例---
擅长:
来自:作者:编辑:时间:2007-10-0216:42:46五种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三种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针对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情况,规定了下列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管辖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和制约的关系。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员,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通知还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下发,为及时地打击暴力抗法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自:原创作者:时间:2007-07-2821:41:57裁判标题: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标题: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书本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六期(总第128期)审判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裁判文书:点击浏览案例正文内容审判时间:二○○七年三月十三日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该单位黄页介绍审理法官:案例:韩玫吴晓芳张进先|黄页:韩玫吴晓芳张进先法院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律师:案例:王开定|黄页:王开定被告律师:案例:万艺娇汤忠赞|黄页:万艺娇汤忠赞原告律所:案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黄页: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被告律所:案例: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黄页: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被告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仍为有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学理词:案例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论文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法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新闻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证据提示:法律点:1、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2、发包方的违约行为能否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法律依据:在线查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裁判要旨:(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国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圳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不持异议。此后,国利公司依约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圳业公司。圳业公司在收到竣工资料后的28日内,既不表示认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从第29天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圳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会议纪要》列明的与会方并不包括圳业公司,《会议纪要》与圳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二)关于工程款的计算问题。鉴于本案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双方当事人在价格调整问题上存在争议。六份工程变更单中虽有两份没有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但均系圳业公司提出变更,并由其和国利公司、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后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由于涉案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的,作为发包方的圳业公司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未提交有关代表签字的瑕疵,也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变更单效力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份工程变更单有效并无不当。对圳业公司关于部分工程变更单未经建设单位等签字确认,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书本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六期(总第128期)审判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裁判文书:点击浏览案例正文内容审判时间:二○○七年三月十三日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该单位黄页介绍审理法官:案例:韩玫吴晓芳张进先|黄页:韩玫吴晓芳张进先法院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律师:案例:王开定|黄页:王开定被告律师:案例:万艺娇汤忠赞|黄页:万艺娇汤忠赞原告律所:案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黄页: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被告律所:案例: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黄页: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被告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仍为有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学理词:案例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论文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法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新闻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证据提示:法律点:1、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2、发包方的违约行为能否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法律依据:在线查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裁判要旨:(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国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圳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不持异议。此后,国利公司依约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圳业公司。圳业公司在收到竣工资料后的28日内,既不表示认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从第29天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圳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会议纪要》列明的与会方并不包括圳业公司,《会议纪要》与圳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二)关于工程款的计算问题。鉴于本案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双方当事人在价格调整问题上存在争议。六份工程变更单中虽有两份没有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但均系圳业公司提出变更,并由其和国利公司、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后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由于涉案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的,作为发包方的圳业公司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未提交有关代表签字的瑕疵,也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变更单效力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份工程变更单有效并无不当。对圳业公司关于部分工程变更单未经建设单位等签字确认,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来自:原创作者:时间:2007-08-1823:01:03作者:转载中国法院网讯“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厮守一生,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这一纸“忠诚协议”,没有阻止住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脚步,湛女士据此要求孙先生赔偿其损失费100万元的请求。因此协议无效,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7月26日判决驳回了湛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与湛女士从小青梅竹马,2005年10月份结为夫妻后,孙先生因工作需要在外跑业务,不能天天与湛女士相伴,湛女士怀疑孙先生有外遇,孙先生每次休班回家,湛女士总是无端与他呕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了维持婚姻,2006年12月份,孙先生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订立了上述协议。谁料,之后双方感情不但没有好转,湛女士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到孙先生单位无理取闹,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孙先生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湛女士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孙先生按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孙先生不同意支付该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提出离婚、湛女士同意离婚,故对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据此,判决准予孙先生与湛女士离婚;驳回湛女士要求孙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