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律师,1999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开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2001年初领取律师执业证。在大型外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多年,熟悉公司内部法务运作和管理。王荣律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对劳动法有深刻和独到的认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劳动、税务、保险等纠纷。
擅长:
在我们接待的咨询中,有相当多的是就单位拒绝发放奖金的问题进行咨询。比如,员工因为单位给其他员工发了奖金而要求给自己发放奖金、跳槽、辞职或者辞退后要求原单位发放奖金等等。这里很多人没有准确地把握奖金的性质,只看到奖金属于工资的这一性质,没有看到奖金与工资的区别。笔者将对有关奖金的性质以及发生奖金争议时如何处理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奖金本质上属于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奖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二、奖金属于特殊的工资,要把握与效益工资的区别。如果仅仅只看到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的话,那肯定会以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工资,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发放奖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没有看到奖金与工资的区别。奖金是用人单位为了嘉奖突出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的薪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经常有人把绩效工资或浮动工资也叫做奖金。从规范的操作来讲,如果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肯定都会发的,只不过发的多少会根据具体的业绩有所区别的,那是绩效工资,或者叫浮动工资,而不是奖金。因此,处理奖金争议时要准确判断出到底是奖金争议,还是浮动工资或者绩效工资争议。三、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虽然说工资也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围,但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发放工资,而没有规定必须发放奖金或者必须按月发放奖金。工资与奖金相比较,奖金则是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权,工资则是有限制的自主权。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了工资的数额,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发放,不得少于约定的金额发放工资,否则就属于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奖金则完全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用人策略确定。其目的是为了鼓舞士气、激励员工。单位有权以货币的形式给予员工奖励,也可以以非货币的形式奖励员工(如旅游、培训、住房、汽车等)。企业也可以不对员工进行奖励,因为只要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工资,就不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奖金说得通俗地说就是公司送给员工的钱,因此,总不能要求别人送钱给你吧。所以奖金的发放完全由单位自行决定。四、年终奖金是否必须发放?很多单位到了年终就会发放奖金。有些员工没有得到年终奖,或者离职后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因为年终奖一般是由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如果单位对其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那自然可以不发放其奖金,如果员工离职了,由于未对其进行考核,也就不发放年终奖,毕竟发放奖金是单位自己的事情。五、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发放奖金?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而不论其是否已经离开单位。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比如按照销售业绩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那么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发放奖金的义务。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的。比如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把奖金发放的条件和计算方法形成制度,如果员工符合条件,那单位应该发放奖金。3、单位已经对特定的员工作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决定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即使离开了单位,仍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当然其奖金只能是在职期间的奖金。因为在上述情形下,已经确定了用人单位发放奖金的义务,用人单位自然要履行该义务。但是,这种情况下必须有计算奖金的具体方法并能准确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否则,如果劳动者的所主张的权利是虚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无法支持你的。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烦琐,已经成为了工伤职工维权的严重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不要说劳动者不了解,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笔者下面通过一个极端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工伤赔偿案件可能需要经过的程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设计工伤赔偿程序方面的存在的问题。案例:某职工被某单位食堂招聘为洗菜洗碗工,单位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发放过任何书面证件,工资发放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几个月后,职工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单位没有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职工花费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治疗期间,单位也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治疗结束后,职工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遭到单位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就有可能经历以下极其复杂而烦琐的程序,说它是“马拉松式”的程序一点也不过分(以下个程序中耗时是笔者根据假设按可能发生的最长时间估算的,仅供参考)。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可能已耗时7个月)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6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2、劳动者提出工伤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则案件可进入第七步程序(即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假如劳动劳动部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那么案件就要进入关于工伤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是寸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又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则耗时可能再增加10个月以上)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二审还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对重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时出现了程序上的小循环,那么耗时就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假如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就结束(除非提起申诉)。我们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第六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个2月)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的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第八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责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则出现程序循环,则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是维持属于伤的认定结论;第二、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三、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假如是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假如是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该结论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这时将出现一个程序上大循环的。这样可能再耗时10个月以上。我们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认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第九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可能在3个月以上)1、劳动部门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3、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意,再次鉴定的期限法律未做规定)。第十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虽然最终认定为工伤了,但是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由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第十一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出现程序循环,耗时可能增加10个月)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这时又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小循环)。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了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工的工伤赔偿程序结束。我们假设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判决职工胜诉,支持了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那么案件则进入执行程序。第十二步、工伤赔偿执行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以上)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职工必须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执行则由法院决定了。一般来说由法院执行顺利的话,至少3个月,不顺利的话,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综上所述,如果走完上述全部程序,最长可能耗时96个月以上(相当于八年的时间)。一般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根本无法把程序走到完,假如聘请律师代理,按照律师收费办法,其中涉及到一二十个收费程序,即使按照落后地区每个阶段1000元的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大概要耗费一两万元的律师费。有的工伤赔偿争议的标的就几千元。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钱。虽然上述例子很极端,未必每一起工伤赔偿案件都会经历上述程序,但是法律上如此设计工伤赔偿程序,怎能不叫弱小的劳动者望而生畏呢?!
很多人以为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只有因工死亡才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待遇,其实根据我国法律和各地方性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家属也可以要求相应的待遇,我们称之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也叫做“遗属津贴”。《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嘱津贴”。但是,国家并没有更具体详细的规定。所以,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家属应该获得怎样的待遇,完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等进行规定。根据广西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可以获得以下待遇: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平均工资。2、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8个月的标准计算。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1人的,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增加10%,孤身1人者,按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