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毕业于青岛大学(电气自动化)、山东大学(法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加盟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已职业十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从业以来,办理几百起起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联系电话13061007225!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使用乙方车辆事宜签订合同如下:一、甲方自愿租赁乙方所有的斯太尔翻斗车一辆,租期为一年,自2009年日起至月月元,甲方应于下一月开始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租赁费。若甲方未按约支付租金,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未支付金额的5‰的标准计算每日逾期违约金。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自租赁期满甲方按约归还车辆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月
被告:李XX,女,住XX县诉讼请求二,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0XXX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加上两人性格差异及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无中生有,造成两人婚后经常吵架并发生冲突。致使两人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且少有联系。今年月份,原告起诉离婚后至今,原、被告无任何联系,被告现已将家中的大部分财产搬走,并将孩子抛给原告的母亲照看抚养。现在,原、被告已经持续分居二年有余,两人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为了尽快结束让人痛苦的婚姻,也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李XX年X日
代理词审判长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接受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与刘XX谈论案件情况,并通过本案庭审,对本案有较全面了解,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于2007年6月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其一,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原告曾受过工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并造成智力残疾四级,且在被告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几天,原告还因为身体原因晕倒在公司里,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并且原告当时的实际家庭情况是单身带一幼女生活。因此,原告的身体状况及实际家庭情况不能从事夜班工作。其二,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本案中被告无视原告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家庭情况,硬性将原告由原来的白班工作改为夜班,原告当然不便服从。原告向车间领导反映自身情况是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不是故意不服从安排,更构不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负有举证责任。而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却没有提供充分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原告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故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二、原告要求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第243号会议纪要第三部分第九项也对此做了相关说明。因此,本案中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请是成立的,有法可依的。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进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原告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综上几点意见,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军、刘树亮2009年3月10日
可争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损失。
当然可以。
有法医报告也可。
先做工伤认定,若造成劳动能力降低需做劳动能力鉴定,以后才能计算赔偿数额。
当然可以。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等级,后才能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