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年的工作实践中,张华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尤为擅长法律顾问、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公司股权法律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等。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XX电话:139101xxxxx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法定代表人:刘XX电话:139101xxxxx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事实与理由: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注意事项: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①一审法院来执行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4.两年之内申请执行。5.期限计算:①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③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浅谈毒品案件中的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张华引诱犯罪是指,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即为侦查人员引诱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诸如贩卖毒品等非法交易型犯罪案件的侦破行动中,因而称为“控制下的交付”,也有人称之为特情引诱、诱惑侦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侦查过程中使用了特情手段,在审判阶段是否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在认识上有一个过程,2000年以前基本上不考虑,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规定了“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2008年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倾,并没有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诱惑或促成其产生犯意,实施一定犯罪,或者对本来仅有犯轻罪的意图或倾向,并开始实施轻罪行为的人诱惑或促成其产生重罪犯意,实施一定的重罪行为是应禁止的诱骗情形。犯罪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和倾向,就必然没有故意犯罪行为。正由于如此,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并将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是,有犯罪意图或倾向的人,不一定必然实施犯罪行为。没有一定的客观行为。离开对一定行为的判断而对一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进行判断是十分危险的,也为我国刑事立法始终坚持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所不允许。因此,对没有犯罪意图或倾向,且开始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采取“诱惑侦查”手段,明显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和事实基础,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涉嫌非法取证,所取证据不应当采信,从而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二、、罪刑相一致原则。根据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和2008年《部分法院的会谈纪要》,都规定了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定罪量刑。1、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这是普遍允许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如某人手里有海洛因,正在寻找买主。公安机关怀疑其持有毒品,派特情接近被告人购买了海洛因。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毒品在先,出卖毒品是其本来意思表示,其毒品不是卖给张三就是卖给李四。特情的介入,无非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一个机会和交易对象,而与其犯罪意图的产生与否无关。对此情形,按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行为进行处罚,但要考虑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掌握中,危害社会的可能较小这一因素量刑。综上所述,在毒品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由于特情侦查的介入较为普遍,今后我国立法若能对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法律后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必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现行刑法修订研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修改小组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提出“有必要规定因诱使犯罪而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及司法环境,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但这一意见已纳入了08年的毒品会议纪要,这也说明了我国刑事法律的进步。
2008-12-24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以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理由与物权法有冲突:废止: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废止理由: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实质性冲突,《物权法》在所有权方面对原有法律规定所作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共有的有关规定上。典型的表现是,《物权法》将《民通意见》的共同共有推定改为按份共有推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废止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废止理由:对于拾得遗失物这一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但具体方式并没有说明。《物权法》在第107-11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比较大的完善。典型的如,第107条的所有权人追回遗失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第108条的善意取得人的对抗原有权利的权利,第111条的拾得人重大过失以上的赔偿义务,第112条的拾得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权利人的悬赏履行义务,第113条的六个月公告期限等。与此同时,物权法在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同种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正常交易流转外的所有权取得制度。废止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废止理由:与物权法191和199条有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冲突解释说明:(1)对于转让抵押物问题,物权法191条与民通意见115条规定更进一步,115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他人,无除他条件,而物权法191条有一个转让合法的意外,见191但书,即受让人代为清偿的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物权法》做出了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不同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4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以抵押物是否登记来确定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已登记的,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无效,未登记的则可以转让。但《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根据该条,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外,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应当无效,而不管该抵押物是否经过登记。(2)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民通意见115与物权法199有冲突,115是按抵押物先后顺序,而物权法199见则规定了按抵押物是否登记来排列清偿顺序,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而不是按先后抵押顺序清序废止:11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与物权法:230条、231条、232有冲突.冲突解释说明: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创新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315条、380条、422条的规定,以前,留置权只应当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合同之债类型中,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合同,不得适用留置权。但《物权法》第230条、231条、232条却没有沿用这一规定模式,而是创造性地规定,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外,对于动产,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法律又没有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又没有约定不得留置的,债权人均可以行使留置权。这样一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就扩展到了所有债权领域,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前的合同之债类型中。废止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与物权法与物权法第9条有冲突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冲突解释说明:删除民法通则意见118条,承租人丧失凭优先权而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房屋买卖无效的权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根据物权法新规定依登记发生效力。废止: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冲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冲突解释理由:民通意见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而按物权法规定应为按份共有。
如果按照你的陈述,有极大的可能缓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委托律师由律师去查询查证
你好,若是在贵阳,则最低收费至少一万元!至于材料,由律师根据你的诉求确定!
什么问题?说出来我才知道嘛
一般而言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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