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律师系菏泽学院教师,自1982年其从事农作物种子教学和植物新品种选育以及农作物种子法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学教学、科研工作。自1997年起从事律师执业,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植物新品种法律事务,承办了公安部亮剑行动和农业部督办的50%以上的重大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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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合讲辩护致使董某某未被起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2009年3、4月份,内蒙古的张某等人自新疆的董某某处购买的甜瓜种子生长发育的果实不好卖,认为存在种子质量问题,向公安机关投诉董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公安机关接受投诉后委托某园艺学会西甜瓜专业委员会,对3份甜瓜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鉴定。该专业委员会将送检种子样品交由某葡萄瓜果开发研究中心实施未设对照的田间种植。2011年6月16日,该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了委托鉴定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三个送检样品中的两个样品的果实外观均与种子包装袋品种的文字描述“皮色金黄、网纹细密”及图片特征不符。另一个送检样品田间95%以上的果实底色为黄绿底覆网纹,局部有绿斑,果实外观与种子包装袋的文字描述及图片特征基本相符。公安机关依据上述鉴定结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将种子经营者董某某逮捕。作者受董某某家属委托,以某园艺学会西甜瓜专业委员会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合格,又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不具有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业务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为由,提出其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行为违法,得出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该辩护意见,未起诉董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法院未追究董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武合讲辩护致使撤销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2]第31号)指出,晚疫病是影响马铃薯安全生产的恶性病害,一旦暴发流行,产量损失严重。2012年入汛以来,西北、东北秋马铃薯产区雨水充沛,利于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据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测报网监测,今年西北、东北等地马铃薯晚疫病发生早、范围广,发生程度明显重于常年,甘肃等省为近10年来最严重年份。因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马铃薯种植户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部分马铃薯种植户怀疑使用的某公司生产、经营的种薯质量问题,是造成其马铃薯损失的原因,向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种子经营者某公司。2012年8月12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的专家组成的鉴定组,对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部分马铃薯种植户种植的马铃薯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鉴定人以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病毒性退化和种薯携带黑痣病菌造成黑痣病大面积发生为由,作出了“该批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的鉴定结论。2012年12月25日,某市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部分马铃薯种植户种植的2645亩马铃薯感病受损的原因是否为假冒伪劣种子进行了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损失达5360505.30元的鉴定意见。上述鉴定意见如果被司法机关采纳,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由于使生产遭受5360505.30元的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武合讲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帮助某公司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从事种子质量鉴定并对种子质量作出鉴定意见,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为由,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2013年4月7日,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该鉴定中心作出的“‘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属于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该中心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5名鉴定人执业资格不包括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执业类别”的答复意见。2013年5月27日,某市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表明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送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至此,武合讲律师帮助某公司纠正了一起因司法鉴定中心和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为某公司避免损失5360505.30元,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避免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
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件辩护成功武合讲律师在办理公安部公布的2011年某农资犯罪典型案例时,提出了某省种子检验机构得出的涉案种子系劣种子的检验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辩护意见,否定了公诉人提交的认定涉案种子为伪劣种子的最基本的证据,导致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采纳了武合讲律师的该辩护意见,判决涉案5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武律师的成功辩护,为被告人避免了牢狱之苦。以下是武合讲律师根据辩护词中有关种子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内容整理发表的论文。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武合讲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需通过种子质量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决定检验结论是否具有证明作用。作者利用一起伪劣种子案件,探讨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案情简介。**公司利用2009年购买的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包装种子,于2010年春天销售给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又将包装种子销售给良种站。买卖双方都对种子进行了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以该种子涉嫌伪劣种子为由,将自良种站提取的四袋种子,委托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的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依据GB/T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送交的四袋KWS9103种子进行检验,发芽率检测值分别为55%、52%、13%和77%,均低于标注值。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KWS9103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公诉机关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为主要证据,对**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该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值得商榷。1检验机构和检验程序、判定标准的合法性。1.1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不具合法性。由于检验机构的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已超过有效期,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予以注销。检验机构已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停止使用CMA印章,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作为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明知自己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而故意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主体不合法。1.2违反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的检验,不具合法性。《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3.3列明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糖用甜菜种子生产、经营、检验,都必须执行《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既然引用《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种子不合格,就证明该机构明知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和判定必须执行《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不执行《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故意依据未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方法作出规定的GB/T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并依此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2种子真实质量的判定和质量责任的确定。2.1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样品的质量和确定是否进行仲裁检验。《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除纯度之外应在调入种子到达后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依据《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24天。众和公司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委托检验。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在扉页的注意事项中已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不能证明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众和公司以及**公司销售种子的质量状况。如果侦查机关送检的种子样品是自众和公司或者**公司销售的种子批中扦取的,该样品经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是该批种子质量不合格,就应考虑进行“仲裁检验”。2.2仲裁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公司和众和公司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以及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公司、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公司、众和公司、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3种子质量与减产事故以及质量责任之间的关联性。3.1发芽率虽可影响出苗率,但与减产事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性。发芽试验的目的,是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种子发芽率,与出苗率有关,但不是出苗率的决定因素。出苗率低,可以通过补种、补苗等方式达到苗全。出苗率的高低,受种子发芽率、土壤质地、土壤温度、土壤湿度、播种深度、整地质量、播种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即使发芽率100%的甜菜种子,种在喜马拉雅山上也不可能出苗!确定发芽率与减产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3.2出售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经营者的种子质量不合格。《GB15671-1995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规定,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公司于2010年初加工包装的包衣种子,在常温下最多能贮存到2010年夏季。由于贮藏条件等多种因素都对种子的发芽率有影响,因此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于2011年4月8日送检的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商的种子发芽率低。3.3出售种子造成减产事故,与其他经营者的种子不具有关联系。假设**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众和公司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众和公司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12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已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已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良种站才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对甜菜品种的纯度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事实,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众和公司、**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之间没有关系。3.4检验结果差异显著性,证明送检种子不具有代表性。《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和《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发芽试验都规定了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依据的允许误差值也是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四个检验结果都与标注值之间的差距远远超过了允许误差的范围,因此依据《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b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但是,依据“不同送验样品间发芽试验的容许差距”,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平均发芽率为49%,差距为64,远远超过了平均发芽率为49%的最大容许差距8,证明四份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由于**公司向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向良种站仅供应一批种子,所以,送检的四个种子样本,不能代表**公司或众和公司的种子质量。该文发表于《中国蔬菜》2012(5):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