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三、加班加点的条件有哪些无论加班还是加点,都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延长工时的程序及上限。
2020-10-20
转让的二类汽修厂怎么办手续
一、转让的二类汽修厂怎么办手续(一)申报二类维修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主修车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或具体负责人);2、可行性报告;3、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表;4、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6、房屋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及合同;7、厂区、厂房平面图;8、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资金证明、管理制度、企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花名册等资料)。(二)开办汽修厂可行性论证报告1、对本地区行驶的社会车辆保有量,主要品牌及现状的概述;2、对本地区汽修行业的数量、分布、技术层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3、分析普通汽修厂与4S店的利弊及车主的心理状况,从而拓展出社会汽修厂的发展空间(如4S店虽配件纯正但收费太高且技术单-,社会汽修厂经营灵活且价格低等,对如何发挥社会汽修厂的长处,争夺4S店的顾客方面应作深度分析);4、通过对以上三条现状的分析后给拟办汽修厂在承修车型、技术层次、经营方式、投资规模等进行定位;5、拟办汽修厂的管理制度:如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业务接待管理、财务管理、人员配配、专用及通用维修设备的配置与管理、配件管理、维修流程、各工种技工的配备及各工序和工种操作规范安全措施等等作逐一分述。二、简单的汽修厂转让合同范本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汽修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的汽修厂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2、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汽修厂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汽修厂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3、转让后汽修厂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4、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汽修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汽修厂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5、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过户,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6、甲方在乙方付款后办完过户手续后交付该汽修厂的使用权。如甲方逾期交付汽修厂使用权,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8、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转让汽修厂时有隐情,(比如事先知道这地方要拆迁或是有其它会给甲方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但在转让时未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丙方签字:日期:三、汽修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环保措施:主要有废水(洗车、修车),废气(喷漆、化学品自由挥发)对于废水要求至少有隔油、沉砂处理来去除油类和SS(悬浮物),要求严格的话还要去除COD。对于废气,除了加强化学品管理,喷漆工艺尾气必须收集后处理排放(目前常采用的方式是活性炭吸附)。如果周围不远有居民区的话,还要注意防止噪声扰民。安全防护:主要有汽油、氧气、乙炔、油漆等危化品;有举升器等起吊设备。所以要有化学品管理、防火灭火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关键设备的使用授权、管理维护、检修制度等。
2020-10-20
(原创)户口不迁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28日,李某(出卖人)与张某、窦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通州区×号,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230000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890000元;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7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张某、窦某按约定支付了李某定金、房款、装修款共计2110000元。2013年9月8日,双方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李某并未按约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上迁出。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窦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后自行迁出户口,但至今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张某、窦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李某未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未造成张某、窦某有关物权登记、占有使用的直接利益损失,且张某、窦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应当确认双方约定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法院予以酌减。对于违约金计算基数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已付款予以确定。对于张某、窦某要求李某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李某辩称户口未迁出非其主观故意而因法规政策问题的辩解意见,但该主张不构成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且其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意识到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2015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支付张某、窦某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二百一十一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户口迁出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张钧、窦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张某、窦某已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学区房”等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的情形存在。另外,在二审期间,李某已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亦不存在影响张某、窦某的孩子落户入学的情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遂改判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3718号民事判决;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窦某违约金六万元;三、驳回张某、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律师解读:两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适用的法律也一样,但却做出了不同的处理,两者相差十万八千里。按照一审的判决,原告将会获得将近四十万元的违约金,但是二审法院只判决支持了六万元。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原因在于,一审法院注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坚决依照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法就行;二审法院则完全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完全遵从于法律的规定,将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玩弄于股掌之中。从局外人来看,两审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错。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本律师对二审法院的做法难以理解:按照二审判决的价值取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同中,当事人就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完全是多余的、没有任何意义的。任何人在违约后,都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要求法院进行调整,只要提出了调整申请,法院就一定会抛弃当事人的约定。所以,不要怕,你就尽情地违约吧!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