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康律师,系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金华律师协会会员。法学本科,2007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本律师始终信守“诚信、务实、高效、敬业”的执业理念,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义乌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起,王某等人在义乌替福建人陈某中转假冒香烟,从中赚取每箱25元的转运费。2013年9月11日,王某等人将货车上的一整车香烟卸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一仓库,被义乌市公安局和烟草局工作人员查扣中华、利群、苏烟等假冒香烟24种共计14864条,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证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查扣的14864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468137元,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律师主要辩护意见:未遂,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均被法院采纳。2014年8月2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饭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罚金328万元;其他同案犯判处4--12年有期徒刑不等,罚金37万--380万不等。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2年最新版本)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男方:女方:签名: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答: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判断:(1)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当然随之解除。(2)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使继父或继母与母亲或父亲离婚而使婚姻关系消灭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完全消灭。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3)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父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双方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随之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什么是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答: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名分型,即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该继子女虽然没有成年,但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②共同生活型,即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此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③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此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也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双方之间才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共同生活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因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收养型”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则因双方已经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也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不同意的话,只能去法院诉讼
哪个地方的?每个地方会不一样的
小孩两个月,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大夫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可以起诉肇事司机、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
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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