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日臻律师,于2008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曾担任青岛电视台《新闻六十分》法制专栏点评律师。张日臻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继承、公司业务、刑事犯罪、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及实务工作,秉承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Email:frankzhang@youhualaw.com;QQ:2350504391;MSN:franfrankly2008@liv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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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日臻律师,于2008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曾担任青岛电视台《新闻六十分》法制专栏点评律师。张日臻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继承、公司业务、刑事犯罪、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及实务工作,秉承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Email:frankzhang@youhualaw.com;QQ:2350504391;MSN:franfrankly2008@live.cn
一块玻璃引发的血案-----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十万元赔偿获轻判近日,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所律师代理的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接受案件结果,并感谢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辛苦工作。至此,这起因为一块玻璃引发的命案,尘埃落定。一、案情简介:因一块玻璃起纷争,被害人为朋友争面子两肋插刀参与打人而命丧黄泉,被告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出手伤人未料引发命案。被告人刘某某,35岁,河北人,在山东省某县经营一家玻璃加工店,在行业内小有名气。被害人赵某某,49岁,山东本地人,无业。2010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玻璃店来取两天前定制的一块玻璃。付钱时,张某某想将玻璃的价格在原商定价的基础上再“砍砍价”,刘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一点口角。张某某付完钱离开玻璃店后,自觉玻璃店老板很不给面子,张某某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刘某某是外地人,遂打电话约来被害人赵某某等五个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这个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又发生口角,互不相让。此时,赵某某看到这个外地人很不给自己朋友面子,便顺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锤子去砸刘某某的后背。这样,刘某某在自己挨砸吃亏后,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而自己一方都是老弱家人,情急之下双手举起店里的一块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赵某某用锤子敲碎,刘某某捡起一片碎玻璃将赵某某的右大腿划伤(伤口较浅)。出人意料的是,赵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拘留。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在外伤引发出血、疼痛及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导致固有疾病(高血压)发作而死亡。随即,刘某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家属均不断到当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死者家属认为定性过轻应定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家属认为己方属于自卫不应负任何责任。二、开庭前工作阶段,律师积极同时开展两手工作——调查取证和民事赔偿调解,为案件最终结果打下扎实的基础。本案接受委托时已移送至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间有限,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分别和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意见。汇总各方意见后,凭借律师职业的敏感性和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承办律师为案件准备了两套对应预案,并同时开展两手工作:第一套方案,积极会同承办法官和被害人方的代理律师,开展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安抚被害人家属,打下作罪轻辩护的基础;第二套方案,即第一时间到当地看守所,依法调取被告人刘某某收监前《体检表》等证据,以证明刘某某是在受到攻击受伤的情况下,出手伤人,属于正当防卫,以备作无罪辩护。并且,在承办律师看来,积极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利于降低被害人方的索赔预期,加速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庭审前,上述第一手的调解工作,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入情入理的分析和双方律师的耐心沟通,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了初步的赔偿意向,被害方的索赔数额也从最初的30万元降至20万元。同时,第二手工作,通过承办律师在短短一周之内三次赴当地看守所,与看守所的领导沟通协调,顺利完成并将相关对被告人有利证据送至法院、检察院。至此,通过以上两手工作,改变了被告人一方被动受牵制的局面,让被告人和家属都感到“案子又有了希望”,也为案件最终结果打下扎实的基础。三、法庭审判:因为案件存在自首、积极赔偿以及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对刘某某依法轻判缓刑。开庭前,承办律师准备出两天时间专门会见被告人,为其分析两种辩护思路各自的利弊及法律风险。后考虑到无罪辩护思路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被告人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和承办律师商定,采取作罪轻辩护的思路。如此,庭前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被害人家属书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原谅被告人。庭审时,辩护律师除了详尽阐述了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外,还特别阐述了另一个案件关键点——被害方找茬打人在先的过错。因此,辩护律师建议法庭:虽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考虑到本案,刘某某具有的诸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最后,法庭在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此,案件虽了,思考继续,本案给承办律师两点心得,与读者分享:第一、通过对话(包括协商和诉讼)解决纷争的成本,通常远远低于通过武力解决纷争的成本;第二、办案思路永远不是从律师嘴里“制造”出来的,而是从律师和当事人的“心里”沟通出来的。
运输冰毒800余克,被告人方某被二审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日前,某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方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冰毒800余克)做出终审判决,在维持对上诉人张某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上诉人方某的刑期由一审法院判决的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上诉人方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冰毒800余克),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方某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并委托本所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经会见上诉人方某,并研究案件材料,律师提出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上诉人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轻微,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明显失衡,有悖刑法之罪刑相一致原则,依法应予改判。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判决维持对同案各被告人的一身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方某的量刑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一、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二、辩护意见:1、关于事实认定: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主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某对同案犯张某运输毒品的行为明知,即其没有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2)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某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3)原审法院有关上诉人方某与同案犯属共同犯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关于量刑:1)上诉人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轻微,原审法院量刑畸重。2)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明显失衡,有悖刑法之罪刑相一致原则。3)上诉人方某等人的行为自始就不能产生实际社会危害性。4)上诉人方某也系本案受害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小。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原审被告人穆某……经审理查明,(一)上诉人张某为去广东购买毒品回某市贩卖,以汽车抵押向上诉人杨某借得毒资人民币25000元。2007年10月13日,张某携带十余万元毒资出发时,由杨某纠集原审被告人穆某驾驶牌照为津BM5326中华轿车将张送至北京机场。张某为掩饰其犯罪行踪,先飞武汉以陪同旅游为名约请上诉人方某同赴广东惠州市。10月16日,张某独自去广东陆丰市,向毒贩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含量为81%的甲基苯丙胺(冰毒)802.08克返回惠州。10月17日,张某以到某市再支付方某陪同费为名,继续约方某来某市,方某在明知张涉嫌贩毒的情形下仍答应与张同行。张某携带毒品搭乘火车后,给杨某打电话让杨到山东聊城接应,下车前借整理行李之机将毒品转移到方某的行李袋中。10月18日,由方某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袋出站,张某与方某乘出租车到聊城高速公路口与杨某、穆某会合。之后由杨、穆驾驶中华轿车返某市,行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当场缴获。。。。。。。经查,上诉人方某被张某利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系从犯,且属被动犯罪,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较轻,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方某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离婚协议已生效一方反悔该如何处理基本案情:陈女士和前夫在半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前几天,陈女士的前夫忽然提出要重新分配财产,请问: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律师解答:由于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接受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陈女士的前夫应当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否则,要求撤销协议于法无据,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另外,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涉外婚姻问题及对策一、涉外婚姻的概念: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二、文书送达问题: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三、法院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四、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国内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国内公证员协会核证。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五、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六、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七、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九、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稿解读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出台后,引起了各方的广泛争议,现律师就《解释三》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亮点1:明确婚前房产如何分配《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比如说男方先付首期,用夫妻婚后共同收入支付房贷。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但在离婚时房贷没有付完,房子怎么处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直以来青岛司法实践主要是根据物权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方法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如此,因无明确法规,很可能会出现同一官司不同判决的现象。而一旦《解释三》通过实施,那么以后类似的官司就有法可依。亮点2: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出资方的权益大多数人认为《解释三》规定尽管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但婚后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完全将房产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但本律师认为,其实新法实际是保护了未付首付一方。因为假如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根据目前的法律,双方离婚,的确只能归登记方一人所有,另一方除了能拿回自己支付的贷款外,可能一分钱得不到。在通货膨胀下,这其实也是损失。但《解释三》中有了一定的突破,里面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这样双方离婚,一方也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其他中止妊娠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若分开“小三”无权要分手费《解释三》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或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当按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有约定。该规定对《解释二》中“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是进一步的补充。
门头房属南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不进行分割。
可以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属于重罪。
可以先申请工伤,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待遇。
建议和对方坦诚的谈一次,如果对方执意要离婚,即使你不同意离婚,走诉讼程序还是可以离婚的。
在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即可。
如果构成轻伤应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应当告知不立案的原因,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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