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英律师,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现任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副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技巧和良好的社会关系、责任心强、工作踏实、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事就是我的事。主要擅长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融资担保纠纷,典当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天职!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综合
吴小英律师,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现任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副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技巧和良好的社会关系、责任心强、工作踏实、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事就是我的事。主要擅长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融资担保纠纷,典当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天职!
肇事车辆车牌号与保单所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理赔www.jsfy.gov.cn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曹锐更新时间:2012-04-1216:08:23【案情】原告:陈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告陈某(持G型驾驶证)于2011年8月5日20时17分左右,驾驶皖03/73856号变型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苏省如东县苏221线113KM+920M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后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8月13日,如东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审理,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李某某、王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李某某、王某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的费用(含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整容费损失合计247662.5元(扣除已给付的22000元)。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李某某、王某与陈某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2000元(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已赔偿22000元,于10月19日一次性赔偿190000元,交强险限额110000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待后起诉索赔,原告方给予一定的协助。后陈某家属代陈某在约期内给付李某、李某某、王某赔偿款190000元。原告陈某驾驶的皖03/73856号变型拖拉机其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某县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车架号为152823,发动机号码:V71187422。原告陈某作为投保人曾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亦为陈某,保险期限为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该份保险保单信息显示保险车辆车牌号为晋0987422,发动机号码为V71187422,车架号为152823。后原告陈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审判】本案在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经如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保险金人民币107000元,于调解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履行。二、原、被告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内容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确认。【评析】在社会生活中,投保人若在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受害人赔偿后,一般都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此后亦会对投保人向受害人给付的赔偿数额重新核定,确定理赔数额;但有时也会因某种原因出现如肇事车辆车牌号与保单所载车牌号不一致的情况,在投保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主要理由即为肇事车辆与保单所载明的车辆不一致,其无权主张理赔相关款项。本案即属此例。本案中,原告陈某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车辆并非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车辆,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陈某驾驶的案涉事故车辆皖03/73856号变型拖拉机是否为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车辆问题。一般而言,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需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而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的交强险保单上载明的除被保险人姓名以外的投保车辆的重要信息包括车牌号(未上牌新车除外)、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厂牌型号等车辆信息,而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具有唯一性,且是认定是否系被保险车辆的核心特征,但车牌号在保险期限内则可能存在投保时系新车未领车牌而在保单上未载明牌号或随着车辆过户换牌而进行批单等情形。具体到本案,案涉事故车辆皖03/73856号变型拖拉机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与保单信息上所载的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相一致,且被保险人亦为原告陈某,至于保单信息上显示投保车辆车牌号为晋0987422,则不能排除保险人在登记投保车辆信息时存在混淆等原因,故应认定事故车辆皖03/73856号变型拖拉机为原告陈某所投保车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并将案件争议的上述焦点向双方厘清后,原告表示愿意放弃一部分理赔款项并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最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醉酒驾车撞死人判一罪还是二罪?www.jsfy.gov.cn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钱军谭成德更新时间:2011-10-1715:08:41[案情]被告人杨某,男,43岁,山东省曹县人,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2011年6月24日13时55分左右,杨某酒后驾驶变型拖拉机,沿海安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所驾车辆右前侧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侧,致徐某及乘坐人吴某跌倒,吴某当场死亡,徐某颅脑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1毫克/100毫升血。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本起事故中,对被害人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对被害人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61600元。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徐某及被害人吴某近亲属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就交强险之外的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审判]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后,有人醉酒驾车又撞死人,是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还是只定一罪呢?10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定二罪数罪并罚,还是定一罪的问题,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酒驾入罪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是并列的两个罪种,醉酒驾车亦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故而二者相互独立,应当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两者前后紧密相连,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定交通肇事一罪处罚。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对被害人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对被害人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车是交通事故发生所经阶段,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醉酒驾车亦是违约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所包含,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交通肇事一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按一罪处罚还是按数罪并罚的问题。今年2月25日,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讨论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驾驶人员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即为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将会被判处拘役1个月至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修正案施行后,醉酒驾车又发生交通肇事犯罪,是定一罪处罚还二罪数罪并罚问题浮上水面。对此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数个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处断为一罪,主要有三种情况,即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就看此类案件能否视为三种情形之一。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如实施数个行为,都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连续犯,此时只定一个盗窃罪,而不是数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罪名不同,当然不属此类情形。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牵连的意思,或者数行为间在一般人看来不具有目的与方法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则不能认为是牵连犯。同时,牵连犯的主要犯罪行为是目的犯,归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比较,其属于主要犯罪行为,但交通肇事罪却是过失犯罪,因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亦不能列入牵连犯范畴。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因为吸收犯的特点是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如果没有数个行为,就谈不到吸收与被吸收的问题,从而也就无所谓吸收犯了。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所谓吸收,即一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行为构成的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吸收其他犯罪行为,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前犯罪行为可能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后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其他密切关系。据刑法学理论,吸收关系主要三种: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前后的行为有轻重之别时,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例如非法制造***支、弹药,事后藏于家中的,非法制造行为在性质上重于私藏行为,此时非法制造***支、弹药行为吸收私藏***支、弹药行为,行为人只成立非法制造***支、弹药罪。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先行阶段,尽管并非每种具体犯罪都有预备行为,但是许多犯罪往往是经过预备然后转入实行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所吸收,仅依实行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定罪。例如先伪造信用卡,之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大量财物的,伪造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理,此时仅依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刑,而不再追究行为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作用来区分的。在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规定的情况下,主犯或教唆犯的行为属主行为,从犯的行为是从行为。据此,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犯罪,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应以教唆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追究吸收犯的刑事责任时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操作的。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概念中可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的重要条件,醉酒驾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在自身定罪中使用一次,另在交通肇事定罪时再使用一次,等于一个行为在定罪量刑中二次重复使用,从而使一个行为受到双重处罚,这违背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为根据法律基本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个行为只能接受一次处罚。考虑到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结合公平原则,此种情形应根据吸收犯原理,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通过)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1.多次扒窃作案的;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3.入户盗窃多次的;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如何认定惯窃罪?(一)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惯窃罪犯应同时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基本特征。(二)具体认定惯窃罪,要以前项规定的基本特征为前提,结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因盗窃罪被处罚过和其他情节。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符合累犯条件的,按累犯从重处罚;对于曾因盗窃罪或者惯窃罪被判过刑,时隔3年以上,偶尔又犯盗窃罪的,不应按惯犯或者累犯处理。六、如何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般是指,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重要军用物资的;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已挥霍等原因,未能退赃,造成失主重大损失的;破坏性盗窃,后果严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累犯、惯犯或者多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等。(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七、如何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理。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三)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为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四)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八、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一)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三)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九、如何执行本解释?(一)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解释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解释;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本解释。(二)本解释发布前有关办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通行权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通行权。除此之外,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规定中还有个“等”字,即在通行之外的某些情形之下,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不动产权利人首先要对土地享受使用权,才能确定有没有权利禁止相邻权利人能行。再看,相邻权的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造成不动产权利人损害才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直接向法院起诉就行了,如果不会,可以请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你好,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彩礼是可以拿回来的。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你好,具体是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为准。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你好,是否能构成工伤,如果构成工伤,在休息期间是可以要求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你好,要解除原来的事实婚姻,才可以再结婚的。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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