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是我的舞台——新闻报道
舒伯特最著名的交响曲只有两个乐章,而非如同一般交响曲那样有三至四个乐章,遂被后人命名为《未完成》。有时候,在人们眼里,“未完成”也许比任何“完成”更接近完美的形态。李培东律师说:“作为一名律师,认真负责是我的态度,诚实守信是我的品行,用心经营是我的优点,而‘未完成’是我永远的唯一状态。”“未完成”是我的舞台——新闻报道——记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李培东律师李培东律师,广西防城港人,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4年以地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是多家企业及社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几经辗转终成法人经历如同财富,万分珍贵。相对于那些从小崇拜律师、并以其作为人生理想一直奋斗的人来说,李培东从一名在校学生到如今的律师,他的经历未免有些曲折,却也更显得丰富多彩。律师并非李培东最初的人生理想,他最初的理想是成为一名职业漫画家。李培东从15岁开始发表漫画,至执业前已在全国各类报刊发表作品两千多幅。后在河南、广西等一些报社做过3年的编辑工作。“我喜欢自由的职业,不喜欢那种朝九晚五、天天坐在办公室被束缚的生活。”随后李培东又过了一把商人瘾,辗转到越南做了一年的玩具批发生意,但商场上的尔虞我诈也不是李培东所想要的生活。在经历了这些之后,李培东毅然做了个决定——做律师。是为了理想?是为了正义?似乎都是,似乎又不都是。“我想应该还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吸引了我,律师这一职业自主沉浮又具有高度自由,它独有的挑战性和自由性恰巧符合了我骨子里那种有点好斗而又不受拘束的性格。”漫画家、报社编辑、商人,这些看起来似乎不沾边的职业,其实已在潜移默化地为李培东做律师打下了基础。他告诉记者,首先是画漫画,无论是幽默或讽刺性的漫画内容,即使再夸张也是源于生活,无论有字与否,它都蕴含着一种人性化和深刻的思想性。其次是编辑经历,大大地锻炼了他的文笔,对现在书写法律文书起到了很重要的帮助作用。最后,商人经历的待人接物、经营方略其实与律师异曲同工,从某个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人,只是其中所谓的“商品”是法律知识而已。李培东说:“律师是介于文人和商人之间的一种职业,而文人和商人我都扮演过,我也一直在寻寻觅觅这两者的结合点,所以我选择了‘律师’,也可以说‘律师’选择了我。”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几年学习时间里,李培东埋头苦学,毫不松懈,惜时如金、如痴如醉地投入,2004年,他信心百倍地走进了律考考场。随后,胜利的喜讯如期而至,他成为了防城港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状元,顺利取得了律师资格证。进入律师事务所后,凭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李培东如鱼得水,业务量逐年快速增长,很快就崭露头角。如今的他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反应敏捷,能从容地应对各类疑难案件。急人所急想人所想在处理做人与做律师和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关系上,李律师始终要求自己,欲做律师先做人,先树人品再办案,律师应是德才兼备之人。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律师有了良好的品德才会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件案子,才会用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才会执着地追求每一个公正的结果。李律师说:“案子再小,放在当事人身上都是天大的事。所以在实务操作中,要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一定要把当事人委托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李律师曾碰到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马老板的建材店赊货给某工地,该工地是挂靠北京某建筑公司在南宁的分公司,但购货单上的签收人只是工地上的一个普通员工,并且该员工已被该工地辞退,如今马老板的货款面临着不知该找谁拿、能否拿得回的情况。李律师分析:如果这个案子要贸然起诉公司的话,公司有可能会以购货单上没有公司盖章确认,签收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来推脱责任,而现在该签收人又下落不明,马老板将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收集必要的证据。此案标的不大,但当事人和李律师面谈之后,觉得李律师分析案情准确到位,同时又能毫不隐瞒地告知其诉讼风险,当事人觉得李律师人实在,当即请求李律师一定要代理他的案子。李律师通过走访南宁市几个相关部门终于查到该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然后让马老板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通过前期这些繁琐的调查取证之后,李律师已收集到能证明马老板所赊的建筑材料确实已为工地所用的相关证据。后来在诉讼的时候,被告的答辩意见果然如李律师庭前分析的一模一样,但因为李律师已经作好了各种充分的准备,最后马老板如愿以偿地打赢了官司,拿回了货款。李律师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相应的证据作基础,辩论意见说得再怎么天花乱坠也没用。所以说帮助当事人策划诉讼案件,一定要把准案子胜败的命脉,找出切实有效的办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制定的诉讼目标。无罪辩护患难相助“应该胜诉的案件必须争取到胜诉的结果才是好律师,本该败诉的案件但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也是好律师。”每件案子,不论标的、影响大小,到了李律师手上他都认真对待。执业几年以来,李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较强的业务技能,不仅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还为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过精彩辩护。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仍有不少人认为辩护律师是“为坏人开罪,为坏人说话”。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有犯罪就有辩护,辩护律师通过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辩护人进行辩护时不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责,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批驳不正确的指控,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6月份,一个满面愁容的中年妇女慕名找到了李律师。她是江西人,其丈夫因涉嫌参与一起特大的跨省盗窃汽车案已被检察院批捕并关押在南宁的看守所里,当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她坚信其丈夫是清白的。李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当天就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经了解,王某原来在厂里打工,因好赌而结识了赌场上的各色人物,某天他正和一个赌友吃饭时两人一起被公安人员抓获,但王某坚称他从未参与过任何盗窃案件。了解基本案情后,第二天,李律师又到检察院阅卷,详细看完了上千页的卷宗后,他发现案件材料中有很多疑点。首先,王某几次的供认笔录前后矛盾,并且其供述的内容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情况出入也很大,犯罪地点、参与人员、被盗汽车的型号、颜色等都不一致;其次,材料里面又缺少报案笔录及受害人陈述等等相应证据。虽然王某自己供认他偷过车,但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没有相应的证据形成一个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能简单地对一个人定罪的。接下来李律师又跋涉上千里,往返几个省,在王某老家取到了他没有作案时间的宝贵证据。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后,李律师决定为王某作无罪辩护。后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王某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了检察院撤回起诉。王某在被关押一年多以后终于挽回了清白、昭雪了冤情。王某重获自由后感激涕零,为李律师送来了“无罪辩护、患难相助”的锦旗。“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人有罪与否,辩护律师在发现基本证据之间有矛盾的话,应对涉及关键性的,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应该冤枉一个好人。”李律师说,在法律基本要素均具备的情况下,是否认真负责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在自己的努力下,能使无罪的人被释放,有罪的人也能最大化地实现他的合法权益,是对李律师工作的肯定。成功于“做”进化成“专”李培东律师,这是一个在一座山顶不断眺望更高山顶的人。他告诉记者,他始终让自己处于一个“未完成”的状态,所谓的“未完成”即需不断地完成、完善自己。“不管我取得了怎样的成绩,达到了怎样的高度,我都始终不曾满足。”瞻望前程,李培东始终觉得自己还有很多事没有做。他说:“律师这个职业的挑战性很强,特别是在我国,新旧法律不断更替,新生事物不断产生,如果不好好充实自己,根本无法适应。”李培东的业余时间大部分都花在了与法律有关的事物上,看书、与资深律师交流经验,同时也绝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参加司法培训的机会。有人说,不办案子或少办案子的律师才是大律师,李培东却认为,大律师是做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现在的李培东每年要办几十个各类案件,他坚信量变到质变的真理,但是他对自己又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说办案多也不一定是好事,但在原始积累阶段,你一定得多做,这是一个历练过程,没有捷径可走,当你积累到一定程度,你的非诉业务所占比例远远大于诉讼业务时,才能说明你已经接近成熟。“现在,什么都懂一点但什么都不精通的‘万金油’律师很多,虽说在初级阶段不得不那么做,但‘万金油’律师在‘进化’过程中必然容易被淘汰,只有专家型律师才能走得更远。”李培东深知这个道理,现在他的发展方向也有意识地转向了房地产和公司业务。孜孜不倦的追求,废寝忘食地钻研,敏锐聪慧的天赋,精益求精的态度,豁达仁爱的情怀,使得李培东律师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他谦逊地说:“在律师这个行业里要学的东西很多,也许有很多领域我们只是听过但没有见识过,有些操作甚至闻所未闻,执业之路漫漫兮其修远兮,我必须永远抱着谦卑低调的态度上下而求索……”(记者韦振豪刘宣麟文/图)文章来源:华声晨报新闻周刊2009年第45期第9版人物写真。
2011-11-10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第十二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1]为3个月。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第十三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3、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达到残疾标准时,属于重伤偏重的;(2)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有预谋持械或者持枪并伤人的;(2)手段残忍或者动机卑劣的。5、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个量格内从重处罚;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被告人有过错且被害人无过错的;(2)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从轻、减轻情节〕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第二节抢劫罪第十四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五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第十六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对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实施抢劫犯罪的;(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第三节盗窃罪第十七条量刑基准的确定[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盗窃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能够实际交纳罚金,无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2)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1)扒窃或流窜作案的;(2)惯犯。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数额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000元,基准刑增加三个月。盗窃数额满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个情形,基准刑增加六个月:(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劳教期间,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予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0份以上不满250份的,盗窃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份,基准刑增加六个月。〔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盗窃数额为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2)犯罪数额达7000元以上的累犯;(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盗窃数额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2)犯罪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累犯;(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盗窃数额5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1、2、5、8种情形之一或第3、4、6、7中二种以上情形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盗窃数额100万元以上,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第十八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第十九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累犯;(2)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4)盗窃金融机构的;(5)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8)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9)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曾因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或判刑等前科劣迹的;(2)将犯罪所得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入户盗窃或者破坏性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的;(5)盗窃生活、学习、生产、治病急需款或者外国人财物造成较大后果或者影响的;(6)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情形中的多次盗窃的。〔从轻、减轻情节〕1、限制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可以在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共同犯罪系从犯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刚成年的在校生或其他涉世不深的被告人;(2)基于生活、学习救急或治病等目的而盗窃的;(3)基于公益目的而盗窃的;(4)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未区分主从犯);(4)盗窃他人遗忘物、亲属财物或家庭财物的;(5)犯罪后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返还被害人的;(6)案发前主动交还赃物或案发后全部退赃或部分退赃的。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2)以偷还偷的;(3)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或者供述同种余罪的;(5)认罪态度好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8、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第二十条其他〔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2)惯犯;(3)未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5)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6)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7)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第(3)、(4)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第四节贩卖毒品罪第二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贩卖毒品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克,基准刑增加三个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贩卖海洛因7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贩卖海洛因每增加1克,基准刑增加一年。对于认定多人多次情节严重的,严格把握,要结合其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及贩卖毒品的次数,予以认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贩卖海洛因10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0克,基准刑增加二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贩卖海洛因50-200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贩卖海洛因100-200克有从重情节,无从轻情节的,考虑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200-300克,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第二十二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基准刑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第二十三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累犯;(2)毒品再犯。2、基准刑为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涉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有组织地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的;(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6)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毒品的。贩卖海洛因100-200克,有上述情节,且无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从轻、减轻情节〕1、共同犯罪系从犯的,比照主犯所应判法定刑减轻一格处罚,主犯量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共同犯罪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自首情节的,可以比照主犯减轻两格处罚;主犯量刑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共同犯罪系胁从犯的,应比照从犯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3、犯罪未遂的,应比照既遂犯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接近起点刑规定数量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4、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贩卖毒品数量极大,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外,其余应减轻处罚(下一个法定刑的上限一格[2]);基准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5、有自首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基准刑为三年、七年、十五年(数量刚达到某一法定刑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其余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有部分自首情节的,可根据其自首的毒品数量在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总数量中所占比重予以从轻处罚。若自首数量占贩卖的毒品总数量的80%以上,且贩卖的毒品总数量刚达到某一法定刑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有准自首情节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准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减轻一格处罚的,一般选择下一个法定刑的下限一格。6、贩卖毒品犯罪中存在犯意引诱的,可以减轻处罚;存在数量引诱的,应当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交待同种较重余罪的(可以根据被告人交待的毒品数量所占贩卖毒品总数量的比重从轻处罚);(2)受人雇佣贩卖毒品的。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认罪态度好或者积极交纳财产刑的;(2)毒品含量低的;(3)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或者被告人以贩养吸的。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第五节受贿罪第二十四条量刑基准的确定[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具有3次以上索贿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次索贿或经济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可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数额150-2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受贿数额200-3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达150万元,同时具有索贿(索贿数额应占犯罪总额的30%以上)、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300万元,有上述三个量刑情节之一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50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基准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第二十六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索贿的;(2)累犯;(3)因受贿而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拒不退赃的;(2)因受贿行为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3)共同犯罪主犯的犯罪手段狡猾恶劣的;(4)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的;(5)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的。[从轻、减轻情节]1、自首情节(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双规)措施,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尚未发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因形迹可疑或调查取证需要,找行为人教育、盘问或取证,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的事实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又交待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首情形的。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再视情慎重决定是否适用缓刑。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多可以减至五年有期徒刑。④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2)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交待的事实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性质不同的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但如果受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并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④基准型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如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2、立功表现(1)一般立功。可以参照[自首〕部分第2项的量刑规则。(2)重大立功。可以参照〔自首〕部分第1项的量刑规则。适用立功表现量刑情节从宽处罚的幅度,应略小于自首量刑情节。3、退赃表现(1)出于真诚悔罪或听闻其他与本人犯罪无关联的人员被查处,而畏罪退赃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因知晓与本人犯罪有一定关联的人员被查处而退赃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3)案发后由本人或家属代为积极退赃的,能配合司法机关追赃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4)全部及大部分退赃情形,按上述3项规定处理;部分退赃情形可以按照从轻幅度略低原则比照上述3项规定处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积极预缴财产刑的;(2)被告人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3)被告人将收受的财物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用于救灾、扶贫、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捐赠活动的。5、坦白(1)交待同种较重余罪,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交待同种余罪,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罪共同犯罪事实的;(2)案发前主动将收受的款物上缴廉政帐户的;(3)私下将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的。第二十七条其他〔缓刑但书〕除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2)违法所得未退出的;(3)因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种犯罪中的数罪的;其他还犯有二种以上犯罪的。〔跨幅度减轻处罚〕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2011-10-13
2011广西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最新最全面)
2011年广西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最新最全面)【广西区统计局:2011年月公布2010年广西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4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2653.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元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元3、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4个月=元4、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2个月=元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元6、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元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元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4个月=元3、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2个月=元4、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元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元6、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6个月=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8个月、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五、因工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2653.5元/月×6个月=15921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月×20年=382180元(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五、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六、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653.5元/月×50%=1326.75元/月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53.5元/月×40%=1061.4元/月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53.5元/月×30%=796.05元/月九、工伤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