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的增加,城市交通的拥挤,同时也伴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整合律所资源,组建专业交通事故赔偿代理律师团队,并开通长期专业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999800200及专业新疆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全疆首开先河实行专业化、系统化交通事故赔偿代理业务,经过整体团队两年多时间运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其中有许多恶性、重大交通事故赔偿代理工作圆满完成。多个案例判决结果改变了此类案件法院裁判走向,切实让赔偿权利人利益最大化。我们秉承专业、高效、方便、快捷服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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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949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99909280。委托代理人:蔡自立,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党平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邓刚平,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于2013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340000元的欠条,期间偿付了100000元,剩余24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及利息11700元。被告李xx辩称,我所打欠条是预算的价格,被告没给我钥匙,双方没有交接,且工程质量有问题,也没有约定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原告承诺了没有交工之前,不能催促剩余工程款,现在还有部分工程未交工,要扣除此部分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种牛场修建房屋,包括土建、水电、房顶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工期为2012年5月31日,7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入工地施工,于2013年6月初完工。2013年8月17日,被告张xx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xx工程款340000元(在面积无误的情况下,以核实为准)。同年12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2014年1月7日支付50000元,尚余240000元未付。本案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察,房屋已建好,双方对面积无异议,不要求重新测量。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安装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为原告修建了房屋,被告理应按照其所出具的欠条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于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质量有问题,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交钥匙,是次要的履行义务,被告不能以此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支付原告王xx剩余工程款240000元;二、被告张xx支付原告王xx利息11700元(240000元×4.875‰×10月,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6月17日);上述被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争议标的251700元,实际给付251700元,占争议标的的100%;案件受理费5110.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55.3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55.3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党平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绍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4202民初1544号原告:陈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99909280.被告:乌苏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逯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xx与被告乌苏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豪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邓刚平与被告xx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逯xx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xx诉称:原告陈xx从2012年开始在被告xx石油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15年8月10日,胥x驾驶的新G87xx号小型轿车在乌苏市xx东路路段与驾驶电动车前去上班的陈xx发生碰撞,致陈xx受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石油公司辩称:原告虽在被告处从事门卫工作,但其自2015年4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工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原告陈xx时年56岁。自此开始在被告xx石油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8月10日,陈xx自称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遂于2016年5月30日向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通知其不予受理,陈立道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乌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证明称,陈xx于2015年4月开始按153.90元/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事实,有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庭审中陈述在案佐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xx与被告xx石油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xx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非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不符合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另一方面,陈xx在xx石油公司上班之时56岁,也未达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加之被告xx石油公司对原告陈xx自2011年12月起在其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不持异议,因此,双方应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xx与被告乌苏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投递费184元,合计189元,由被告乌苏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张豪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贾子祎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3日12时20分,被告张xx驾驶新A××号重型罐式货车,沿省道S114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贠xx驾驶的新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致使新A××号车前部又与新A××号小型客车后部发生刮碰,之后新A××号车与皖F××号/皖F××号重型半挂列车尾随相撞,导致新A××号车辆与皖F××号/皖F××号车发生刮擦后,新A××号车又与新A××小型轿车尾随相碰,造成A168xx5号车驾驶人贠xx、乘车人原告李xx受伤,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贠xx、李xx等均无责任。法院审理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姐姐李x进行护理。李x系水磨沟区华光街xx涂料厂主管。该单位出具证明,载明李x月工资7000元,其为护理李xx向单位请假90日,请假期间,单位已扣发其全部工资。另查,新A××x号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张xx,该车挂靠在被告xx路通汽车公司营运,并在被告xx乌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皖F××号/皖F××号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并在被告xx淮北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新A××号的实际车主为被告胡xx,并在被告xx水区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新A××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窦xx,并在被告xx经开区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该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交通事故中另一位受伤者贠xx,也向本院提起了赔偿诉讼,经本院核实,确认其赔偿数额为99809.76元,其中医疗费4821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1875元、误工费23727.18元、护理费20717.01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清单、医疗费票据、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裁判依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张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张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除贠xx驾驶的车辆外的另外三辆无责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故各车辆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赔偿。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156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共计13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计143000元。全责车赔偿比例为10/13,无责车赔偿比例为1/13。因本次交通事故有两个伤者,应当按赔偿数额的比例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13920.53元(其中交强险赔偿2600元,商业险赔偿11320.53元)、伙食补助费3240元(即住院27天×120元/天)、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1849.97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0/13)、护理费11849.97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0/13),合计42360.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260元(即1000元×26%)、误工费1185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13)、护理费1185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13),合计2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260元(即1000元×26%)、误工费1185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13)、护理费1185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13),合计2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260元(即1000元×26%)、误工费1185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13)、护理费1185元(即64630元/年÷365天×87天×1/13),合计2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李xx要求其他各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和完善,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四、律师建议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近期,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最让老百姓觉得心情舒畅的应该就是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地让败诉方承担了!一直以来,老百姓觉得打官司难,打官司贵,明明是对方拖欠我的货款或者欠我的钱,要打官司维权,还要先付诉讼费,再付律师费。因此很多人索性不打官司,不依法维权,直接通过其他手段,甚至铤而走险。《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司法机关认为这是引导百姓理性诉讼,但是从普通百姓的角度上来看,这是一条普大喜奔的好消息,他们就敢维权愿维权,再也不用纠结于律师费,有理我们到法庭上去讲。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14.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16.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优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功能。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18.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构建法官轮岗机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促进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21.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炎炎夏日,新疆很多地方已经都是高温地带,朋友圈里也是一阵阵“热浪袭来”...纷纷吐槽着夏天地炙烤...那么问题来了,高温期间,在外工作的人员中暑,算是工伤吗?上班的小伙伴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中暑,算不算工伤?高温中暑的工伤认定有讲究,一起来看——中暑是否算工伤?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什么样的中暑才是职业性中暑呢?由前面可知,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比如:小刘是某建筑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某天在工地严重中暑,昏迷不醒。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性中暑。这种情况就能认定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夏日小贴士:认定工伤,必须是职业性中暑。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同时,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就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高温作业时,劳动者如果出现头晕、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慌、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可能处于中暑先兆的状态,此时应果断中止高温作业,及时就医。除了注意及时避暑,劳动者最好摄入一定低浓度含盐的清凉饮料。用人单位应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或避免职工中暑的发生。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好,网上应该可以找到范本,实在不行你可以上门找律师帮你拟草,食品供货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甲乙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名称、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签订本合同目的。第二、具体供货内容、供货方的责任、收货方的责任、违约处理。第三、结算期限、结算方式、合同各执几份、双方盖章签名,食品工和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很常见的合同形式,买卖合同的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信息,然后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些权利义务的条款,比如说这个买方在什么时候支付价款,卖方在什么时候交付货物的数量和货物的规格型号等等。
您好,你可以找幼儿园领导商量,就说严重扰民了你们声音,但是说实话学校附近住都是这样的情况,而且是白天也不是晚上社区肯定不重视这个问题
您好,你没有抄袭为什么同意赔偿,建议你请个专门处理这样的律师吧还是
您好,因为你也没具体说是什么产品怎么不符合营业执照上的范围,所以不好判断,像比如食品它不管怎么出新品只要是食品就没问题,它要是新品出的是汽车问题就大了,如果你在网络上不太信任没办法说明情况,我建议你找专业这方面的律所详细咨询一下
您好,可以,但首先你得拿出证据,有依据法律才会认这个加班费和赔偿金
您好,可以找专门处理这方面的律师,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之后,看是去帮您谈协商赔偿还是起诉比较有把握要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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