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德,男,汉族,大学文化,2002年首次取得司法资格,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本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办案实践经验,为数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是我的服务宗旨,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的积极追求!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因开玩笑酿成的悲剧!作者:李红德2011-11-17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漯郾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4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监视居住,2006年5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逮捕。辩护人:李红德,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4月4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5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逮捕。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红德、被告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酒后于2006年3月31日晚上在本厂生产车间内,与女同事魏某某开玩笑时,将魏某某抬进和面机内,郑某某让打开机器欲将魏某某从机器内倒出,岳某某打开下降开关时错将旋转开关打开,和面机开始旋转,岳某某马上去关机器时又错误按下下降开关,和面机一直旋转,见魏某某被搅进机器内,岳某某就伸手拉魏某某,欲将其拉出,自己也被搅进机器受伤,郑某某见此情况,立即将机器关停。机器搅拌至魏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全身多部位致上肢离断、下肢骨折,多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岳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某犯罪行为属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岳某某系初犯,并且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案发过程中积极对受害人予以施救,施救过程中致使自己受到严重伤害。故请求对被告人岳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引起的;(2)郑某某及时关闭开关防止了后果的扩大;(3)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施救,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4)二被告人所在厂方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提供了协议书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酒后在本厂生产车间内与女同事魏某某开玩笑时,将魏某某抬进和面机内,郑某某让打开机器欲将魏某某从机器内倒出,岳某某打开下降开关时错将旋转开关打开,和面机开始旋转,岳某某马上去关机器时又错误按下下降开关,和面机一直旋转,见魏某某被搅进机器内,岳某某就伸手拉魏某某,欲将其拉出,自己也被搅进机器受伤,郑某某见此情况,立即将机器关停。机器搅拌至魏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全身多部位致上肢离断、下肢骨折,多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本案发生后,某食品厂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已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2、证人邢某某证言:看见岳某某用胳膊搂住魏某某的肩膀,郑某某在一边站,其和他人说话时听见机器响了两声,扭头看见郑某某在那关机器,又看见魏某某和岳某某在和面机里的事实。3、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法医学尸检报告鉴定书结论:死者魏某某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全身多部位致上肢离断、下肢骨折,多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明、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因与被害人魏某某开玩笑而过失致魏某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陈君红审判员杨建民审判员万俊华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刘岩
彩礼能返还吗?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李红德,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7月份,我和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份被告去深圳打工,直到2010年4月份才回来,在家待半月左右。后来,在原告不同意其再继续出去打工的情况下,又不辞而别。这期间,双方相处时间很短,又很少联系,之间没有什么共同语言,再加上双方无法进行沟通,没有形成任何感情基础,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已无法相处。在订媒期间,被告向我索要彩礼6600元,再加上期间的各项花费3000元,我损失近万元,后经多次向被告索要退还,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彩礼6600元并赔偿订媒期间的各项花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彩礼与事实不符;2、原告主张赔偿媒期间的花费3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双方解除婚约的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不应返还彩礼。双方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相识后不久,双方按照本地习俗由原告向被告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订立婚约。订立婚约后,双方在2009年期间相互来往数次。在继续交往的过程中,双方因产生纠纷而取消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彩礼,被告拒绝退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支付的彩礼6600元并赔偿订媒期间的花费3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认为:1、原、被告按照本地习俗由原告向被告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订立婚约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效力,对双方均不存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约束力。双方订立婚约后,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继续交往的过程中,因发生矛盾,双方解除婚约。原告在向被告要求返还支付的彩礼时,被告拒绝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支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6600元,被告又向原告交付了见面礼660元,双方扣减后,被告应返还彩礼5940(6600-660=5940)元;3、关于原告订婚期间的花费3000元,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双方订立婚约后,相互之间为培养感情的花费,该部分钱物是对被告的赠与行为,不属于要求被告赔偿的花费的范围。另外有部分属于原告家人对被告的花费,其目的也是为了进行感情上的培养,这一部分同样属于对被告一种礼节上的赠与,不属于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
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还能分到地吗?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往往会受到封建思想的侵扰,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有些基层政府机关及权力部门的不作为,也增加了侵害妇女权利的情况发生。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是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享有一分承包地。对此我国法律专门对此进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结合以上规定,你就可以准确判断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依法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豫劳社仲裁【2002】6号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商劳社【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帮助和补偿,实现老有所养、弱有所助,解除后顾之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和安邦兴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建设来抓。《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应不受申诉时效限制。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向法院起诉。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建议聘请律师参与。
这需要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肯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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