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社会关系,热爱读书,热爱法律、公平与正义,喜交朋友,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希望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省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案件材料,数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听取、分析法庭调查,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提到的涉案本金为666400元,但依据银行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中国银行德州XX支行冒用卡本息明细表表明,其透支本金应为445886.75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220513.25元,其实是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相加的金额。辩护人认为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把其也归为本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应是不合理的。复利、滞纳金本身其实就是对信用卡透支者一种惩罚,在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再把这种惩罚性的金额也计算成涉案的犯罪金额,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相关精神。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属于初犯、从犯,应从轻处罚。1、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2、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从信用卡的整个办卡流程来看,分为申请、核发、开卡、使用等几个阶段。通过刚刚进行完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XX主要是参与了信用卡的申请阶段,帮助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王X和贾X的询问笔录去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的不是被告人,根据李X和吴X的询问笔录去联通公司申请固定电话躲避银行信用卡核查的不是被告人,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被告人XX在使用、并恶意透支着这些银行信用卡。根据魏XX的供述,绝大多数卡都是她办理并且也是她在使用。其实,对于信用卡的透支使用情况,被告人XX大多是不知情的。所以说,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也不起主要作用,对其应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漠造成的,在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后也是非常的后悔,也曾努力想向银行弥补自己的损失,在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也曾希望依靠亲人的力量来弥补损失,只是因其家人亦是有心无力,才无法偿还。被告人希望能把自己的汽车等财物进行折抵,以减少自己造成的被害方的损失,希望这一点法院在量刑时也能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四、在此案中,作为被害方的银行本身其实对于案件的发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王X和贾X的供述,他们完全没有按照信用卡的正规办理流程来办理涉案的信用卡,既没有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字,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稍微端正负责一些,这些信用卡根本就不可能办下来,更不会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银行的损失。五、被告人的父母都已年迈,在获知被告人的事情后,其父亲大病不起。被告人的女儿今年只有六岁,是即将入学的年龄。现因被告人夫妻两人皆陷囹圄,弄得是老人老无所养,孩子是少无所依,请法院认真考虑其特殊家庭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认真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方秀红2012年4月16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及代理人。在这里,我首先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庭前通过会见及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刑事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自道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本案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孙宇生是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情。1、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主动给120打电话。120车来到后,因为被害人是体内伤,外部无明显受伤体征,所以,被害人本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伤的严重性,被告人也没有想到,就是连120的出诊医生也没有判断出被害人需要紧急抢救,在被害人拒绝去医院的情况下,120车就走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告人理所当然地就把这次车祸当成了非常简单的一次事故来处理了,他认为与老人私下协商好、把钱给了老人,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简单的交通事故,人们往往是这样处理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当后来公安部门电话告知被告人受害人已经伤重住院时,被告人便抓紧时间赶了回来,把肇事车辆交给了办案民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询问、如实供述了本案案情。2、因为受害人的情况当时还是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在询问调查后,便让被告人回家了。后来,当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被害人已去世时,被告人选择了主动投案。3、通过交警部门的讯问笔录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地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认定自首的规定。二、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从本案侦查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悔罪,并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被告人认罪犯的案件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无违法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母亲身有残疾,孩子还很幼小,家里的经济情况非常不好,被告人是一家的家庭支柱,所以,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理,给这一家人以希望。五、被害人伤重住院时,被告人**曾积极筹措了两万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后来也一直在想办法,被告人的现有财产只有车辆一辆,愿意抵给原告,但由于被告人家庭实在是困难,经济能力所限,不能达到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但是能看出**及其家人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方秀红年月日
案例简介:原被告双方都是农药经销商,曾是很要好的合作伙伴,后发生矛盾。原告在2007年起诉被告,索要欠款3万余元,历时近一年,双方同意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后和解无果,原告于2010年即将满时效的最后一天再次起诉。案情分析: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其实案件只看当时的双方证据,对被告方很不利,原告有一张张被告打得欠条和双方货物来往记录,虽然在一些药品的单价和退货情况上存在一些异议,但即使全按被告方的主张,挣回的金额也就几千元,大部分欠款被告还是要还的。解决方案:一、主审法官希望此案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被告方来说可以减少还款金额,对原告来说可以直接拿到现钱,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但因原被告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效。二、难题摆在我面前,如何解决掉。我分析了此案的特殊标的物—农药,合格农药有法律的行政强制性规定、农药的经营有严格的要求,我决定打无效合同,虽然有难度,但这是解决此问题的最佳方案。最后,经过与主审法官的多次沟通,案件已被告胜利告终,无需还原告一分钱。
答辩状答辩人:牟xx,女,1986年x月x日出生,住x市x职工宿舍。被答辩人:刘x,男,1987年x月x日出生,住德州市x县x镇对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发表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认为双方之间只是一些小的矛盾纠纷,根本不是感情破裂,也不至于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1、答辩人双方感情基础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小在同一个村子长大,年龄相仿,相互了解,应该是属于青梅竹马般的爱情与婚姻,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答辩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还是很好的。2、答辩人双方婚后感情和睦、相处融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2年x月x日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在婚前的2012年5月1日已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在两个人结婚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发生过大的感情纠纷,也没有打架吵闹过。双方是因为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地生活在一起,并不是因为感情问题。双方因为工作比较忙、又不能常常相聚,可能会存在一些沟通交流、认识理解问题上的小矛盾、小纠纷,但绝不存在导致婚姻破裂的感情问题。夫妻之间在结婚最初的一段时间里,都存在一个相互接纳、相互磨合的过程,这是任何一对夫妻都要面对的问题,都要解决的问题。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能把离婚当做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买房一事,也并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双方在结婚前就说好的事情。答辩人双方结婚将近一年了,也没有共同的生活地点,必然会引起一些生活上的不便。答辩人的户籍、工作都在德州,两人以后还要在这里生儿育女,抚养孩子成人,答辩人想在这里买房也不是出于一己之私,是为了两人的共同生活。答辩人也是与被答辩人协商解决此事的,并没有逼迫的意思。4、两个人个性存在差异,看问题、解决问题角度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答辩人非常希望两人能够好好沟通,互相关爱,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着很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稳定,并没有大的矛盾纠纷,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都很年轻,还缺乏处理婚姻生活的经验,希望法庭认真采纳答辩人的意见,维持双方的婚姻生活,给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答辩人:年月日
何x是甲山村居民,郭x是一事业单位女职工,两人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一桩买卖攀起了亲。何x那一年76岁,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郭x想把这套房买下来,何x也愿意卖,可问题是,郭x是城镇户口,何x是农村户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不能进行农村房产交易。为了促成买卖,郭x与何x想了个办法,何x向甲山村委打报告,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侄外孙女”郭x把户口转到她身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她看管“私产”。郭x向甲山村委打报告,表示要照顾“姨婆”,请村委批准她把户口转到何x户口所在地。不久后,申请得到了甲山村委及村民小组的同意,随后又得到了甲山街道办事处的准许。郭x的户口很快从市区迁入甲山村委。郭x“攀亲落户”后,于2006年1月与何x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两人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郭x。签约后,郭x先后支付了23万元,何x则搬出房子,把房子交给郭x使用。房屋“升值”卖房人反悔一方面,虽然两人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一直没能办下来。另一方面,涉案房产有一部分要拆除,为此,拆迁人与郭x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郭x领到了补偿款。后,房产又面临整体拆迁。经相关部门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共计60万余元,根据协议书,拆迁人将用市内一套相应价值的安置房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此外,产权人还将得到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共计9万余元。见房屋的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还多,何x要求郭x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法院:双方都要承担过错为了拿回房屋,何x来到法院起诉郭庆怡。何x诉称,自己与郭x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她拿出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郭x属城镇居民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甲山村正式村民,她与郭x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该局因此未准许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何x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均归她所有,并要求对方将已领取的补偿款返还给她。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郭庆怡的户籍是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享受和承担甲山村正式村民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其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性。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协议。同时,原被告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转让协议无效一事,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何x返还郭x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费用23万余元,而安置房及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何x所有,同时,何x赔偿郭x被拆迁房屋的增值款损失18万余元.
法律意见书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5、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综上,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辩护人:年月日
一般情况下,孩子是一边一个。
等事故认定书出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就行。
协议仍然有效。
您有权起诉,但因数额较小,起诉的意义不大。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可以要求对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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