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7年10月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8月10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因原单位工作交接需要(兼职实习),2000年5月专职实习。2001年5月20日取得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成为专职执业律师。律师从业来办理了不少刑事、民商事、非诉讼案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本人1997年10月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8月10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因原单位工作交接需要(兼职实习),2000年5月专职实习。2001年5月20日取得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成为专职执业律师。律师从业来办理了不少刑事、民商事、非诉讼案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009)湖吴商初字第2098号原告:湖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州**室。法定代表人:陈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B,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被告申请对对帐单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1月22日至2010年3月17日为鉴定时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B,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费**、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多年来原告与被告口头订立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酒水的酒水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酒水,但被告并不依约向原告支付酒水款,截至2008年8月1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酒水款总金额为2307039.80元,对结欠的2307039.80元酒水款,被告承诺对帐起每月付款50万元,付清为止,若逾期原告有权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承担总欠款30%的违约金,但后来被告并不依承诺向原告支付其所欠酒水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尚有酒水款957040.40元未能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酒水款957040.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7112.1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08年8月16日被告出具的对帐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答辩称:1、多年来原、被告发生的酒水买卖是事实,但原告提供的对帐确认书存在仿造的嫌疑;2、被告延期支付货款是被告的权......
(2011)湖吴商初字第585号原告:李**,男,1**日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区**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1委托代理人:陈**,浙江**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浙江**律师。被告:钱**,女,**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区**村**室,现住:湖州市**区**园**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顾**,浙江家**律师。原告李**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芳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陈祖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的委托代理人顾敏旻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起诉称:1997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中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2%。现原告年老体弱,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但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至2011年10月22日,按月息2%×5万元×166个月为1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利息统一调整为按月利率1.5%计算...
运营车辆的损失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要求赔偿。
女方不能享受。除非男方自愿给。
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相应的工伤赔偿权利。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应有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如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有限公司一般不会影响。除非你们担保或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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