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刘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刘律师为人真诚谦和,做事严谨负责,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个人宗旨。刘律师代理过大量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与征地拆迁等业务。在工作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本,勤勉尽责。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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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忆通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在庭审前阅过案卷并会见过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现对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侦查即诱惑侦查以假买方式实施的侦查抓捕,被告人应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存在严重的特情引诱犯罪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使用与被告人具有老乡关系的人作为联系人,由侦查员作为特情,后特情以假买的形式对被告人做出犯罪引诱,特别是在毒品数量上明确提出较大数额,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特情向被告人明确提出要冰毒25克左右,并引诱被告人说其要的货多,让被告人多给些。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明知在此类犯罪中,毒品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的情况下,特情故意向被告人提出要购买25克冰毒的较大数量,甚至故意引诱被告人向其提供更多的冰毒。而本案中,幸好被告人只是自己吸毒,没有更多的毒品。若被告人一时起了贪念,再去购买上百克冰毒转卖给公安机关特情的话,那么,就足够判死刑了。显然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在毒品数量上的主观故意引诱,属于“数量引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通过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之规定,被告人应该从轻处罚。该《纪要》同时指明“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二、被告人此次犯罪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本案是在特情介入的“控制下进行毒品交易”;毒品交易的买方是公安机关特情,而不是真正的毒贩,因此犯罪行为从一开始就在公安机关的严密控制下进行的,不可能流向社会、危害社会。被告人事实上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毒而牟利的犯罪,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不可能实现其贩卖毒品目的的情形,而此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之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应该认定为未遂。三、本案中,公安机关采用特情侦查即诱惑侦查是否适宜问题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启用一般是已发现了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即侦查机关通常是制止和追究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或已然的犯罪,而不能是诱惑实施犯罪在先、侦查在后。特情侦查即诱惑侦查通常是在侦缉帮派、组织等“无被害人犯罪”中采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本案只是被告人个人犯罪,辩护人认为不易适用特情侦查。本案中,公安机关为了是被告人入罪,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并由民警李冰个人拿出5000元作为交易毒资。辩护人认为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先有犯罪事实,后有立案侦查,然后才是侦查手段运用的通常规定。因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法院在证据效力的认定上应该给予考虑,并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考虑。四、目前在我国,特情侦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辩护人认为,依照现有法律规定,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收集,具有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特情侦查即诱惑侦查作出相应的规定,严格来说诱惑侦查所得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合法性值得怀疑,特情介入作为一种证据取得方式,在本质上讲不具有合法性。五、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被告人本身是一名偶尔吸毒的毒品吸食者,在被抓获前在迪厅购买了部分毒品,其主要目的是供自己使用。同时,被告人系文盲,不懂法。而且此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是在公安机关特情的引诱下,才把供自己使用的毒品转卖给了公安机关的特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同于一般以贩卖毒品为生的毒贩,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六、本案没有受害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购买毒品的买方是公安机关的特情,整个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预先安排下进行,此次假买中并没有真正的毒品购买者。辩护人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本案是没有受害人的,故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七、被告人以前没有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系初犯被告人在此之前,并没有因毒品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故不属于再犯,同时,公安机关的调查也证明了被告人不属于累犯。显然,被告人属于初犯。八、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交待全部犯罪过程被告人在被抓后,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过程,对自己由于不懂法的犯罪行为很是后悔,具有悔过表现。综上所述,有鉴于本案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上给予充分的考虑,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武传律师案情回顾: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0余克,被警方当场抓住。笔者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直到法院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对于此结果,被告人表示满意,不上诉。被告人家属认为没有判10年以上,已经达到了他们的期望值,也表示满意。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年多时间终于结案,有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及代表性。笔者在结案后进行了一些总结。案情回顾:2008年底,笔者的一位老客户赵明(化名,系一给公司的老总)找到笔者,要求笔者务必帮其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据诉状显讲,赵先生的公司被江苏的一家涉外公司给告了,对方要求其公司支付货款150多万,现在已经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了。办案过程:由于时间紧迫,为了争取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笔者与赵先生协商,通过提管辖异议争取时间,然后积极收集有利证据进行应诉。之后,笔者与赵先生收集了大量证据,通过积极采取的措施,该案一审在2009年12月底才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赵先生的公司欠其货款。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全部驳回。而且原告需要承担诉讼保全费用5仟元。至此,赵先生一审全面胜诉。其后,原告不服,认为其供过货了,赵先生所在公司就应该支付货款。为此,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先生再次找到笔者,要求继续帮助其代理二审。笔者在代理后,经与赵先生充分分析后采取了一个以打促谈的思路(赵先生希望继续与对方合作)。后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代理律师多方协调及法庭开庭,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赵先生公司仅需支付上诉人货款40万元,且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以后,双方继续合作。最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至此该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办案总结: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从赵先生第一次拿着原告好几百页的证据材料时的愁眉苦脸到一审全面胜诉的大喜,后在二审中的双方皆满意。笔者认为,回顾全案,赵先生最终获得满意结果是有原因的。首先、赵先生在被起诉之前就认识笔者,并征求过笔者的专业意见,采取了些必要的措施,为以后争取了主动。其次、在开始诉讼后,积极配合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通过管辖异议,为收集证据,进一步争取到了时间。第三、原告递交的几百页证据,并不完善,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被笔者反引用。第四、赵先生全面信任代理律师,由代理律全权负责谈判。笔者认为,在原告起诉时之前,需要严格审核自己的证据,杜绝出现被对方反引用情况发生,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及时征求律师的专业意见,避免损失。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一看/北京一看/北京第一看守所均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的看守所,简称北京一看)具体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邮政编码:100023,电话:010-87395170乘车路线:公交路线:457路富力又一城站下车,411路豆各庄乡政府站下车;地铁路线:可乘一号线到四惠站,转乘八通线到双桥站下,出站后打出租车十五分钟的路就到北京市看守所了,打车费用约二十元;驾车路线:从市区出发,往东南方向沿京沈高速走,过南北向的东五环路后,看到路标豆各庄后出进到辅路,很快会看到一条小河沟,路边有北京市看守所的路标,往右走有路标,转三个小弯就到了。
北京市第二看守所(北京市二看/北京第二看守所/北京二看均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政府驻地的看守所,简称二看),具体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政府驻地,电话:010-87395170,监督电话:87395162。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公交411路、753路、847路、853路到“豆各庄乡政府”站下。驾车路线:京沈高速豆各庄桥出口南行(有“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的指路标志)。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三看/北京第三看守所/北京三看均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团桂路上的看守所,简称北京三看),具体地址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团桂路5号。乘车路线:地铁大兴线黄村火车站下,乘957路(北京站东----大兴一职)到团桂路口下车向南行500米,或坐937支1崇文区看守所下或市内乘957路、937路、968路、631路走京开高速至高米店出口打车即到。
按一般买卖合同处理即可,协议可以代书。
属于违法,责任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若是法人,可以考虑起诉公司与其个人。
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有合法征地手续,并得到合理补偿后才行。
应该按照总数计算,可能构成从犯。取保候审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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