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
2000年在贵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本科,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深受社会各届好评,经常往返于全国各大城市承办各类法律诉讼事务
按照《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祥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