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新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并担任过多家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现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本律师理论基础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法律风险化解和预防,多年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广泛的社会资源。过硬的理论知识,清晰的办案思路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受到委托人、司法人员及业界同仁的一致好评!
擅长:
韩新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并担任过多家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现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本律师理论基础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法律风险化解和预防,多年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广泛的社会资源。过硬的理论知识,清晰的办案思路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受到委托人、司法人员及业界同仁的一致好评!
家住河南省漯河农村的一对表兄妹日久生情,决定结婚。两人领取结婚证时却遇到麻烦。民政部门认为,他们违反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手续。这对表兄妹认为,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主要是考虑下一代的健康,于是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但仍遭到民政部门的拒绝。2008年5月27日,表兄妹二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郾城区民政局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案件虽然一锤定音,但相关的争论仍在继续。一方做绝育手术后,到底能不能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法律上讲,这对表兄妹因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要求结婚的请求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依照现行生效的法律规定不准予其结婚,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这对表兄妹为结婚了做了绝育手术,再不准予其结婚,则有违人为关怀的精神,则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首先,当一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不存在时,该法律规范就不应再去执行。法律明令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优生与优育,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出发,保障社会的整体发展利益,这是此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但当一方绝育后此种前提条件即不复存在,法律再禁止其结婚则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再严格执行法律则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只会给个体带来不公正。对公平正义不是一
继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由于换妻“聚众淫乱案”成为20年来第一批因此获实刑的人以来,东莞厚街职业技术学校的17岁女生李洁(化名)再次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引起各界关注。“聚众淫乱”有罪与无罪成为焦点,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上述两起案件之所以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就在于,公诉机关追究这种聚众淫乱罪在目前的社会下,似乎显得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有些过多,很多人都普遍认为,像换妻这种成人年间的“性游戏”,是属于私人权利的领域,公权力无权干涉,甚至不得干涉,那么,聚众淫乱罪到底应不应该追究呢?更进一步讲,聚众淫乱罪到底应不应该取消呢?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有没有现实意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上就是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将“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同时将其列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这就表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如果当事人的聚众淫乱行为没有侵犯社会的管理秩序,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则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不宜以犯罪论处。那么社会管理秩序是什么?社会的公共秩序又是什么呢?所谓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人们用来维护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所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可以看出,不论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公共秩序,都在强调一种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性秩序,作为社会的生活秩序之一,在现实中,其正常状态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在法律准许的情况在非公共的场合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性秩序才是社会所认可、并保护的性秩序。侵犯了这样的社会生活中的性秩序,就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现实生活中遭人诟病的“二奶现象”“非法同居”等即实证。“聚众淫乱”行为,公然违反上述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的形成的性生活秩序,三人以上一起发生性关系,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公共秩序,应该遭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那么,是否也应该必然遭受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呢?本人认为,只要聚众淫乱行为没有在公共的场所进行,没有将聚众淫乱的图像、视频有意识地进行传播、扩散,没有危及到社会广大不特定的对象,不宜以犯罪论处。一、生活在社会共同体当中的个体有义务遵守这个共同体的秩序,但社会的文明发展也表明,社会共同体对秩序的要求不能扼杀个体的自由权利,只要个体行使自由的权利没有严重损害共同体的利益,并最终危及到共同体的生存,这种自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更不能作为犯罪来予以追究。“聚众淫乱”,特别是在个人的私密空间里聚众淫乱,是社会个体充分享受自己的性自由,行使自己性权利的表现,没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为什么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二、如果聚众淫乱能构成犯罪,那“卖淫嫖娼”、“二奶”、“非法同居”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呢?同样都破坏了公序良俗,破坏了道德准绳。如果说聚众淫乱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那么卖淫嫖娼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卖淫嫖娼不但侵犯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而且在公共场所进行,更是严重了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生活秩序。“二奶”、“非法同居”更是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引发的“血案”不胜枚举。三、同样是性自由、性权利的享受或行使,难道仅仅就因为同时性交人数是否超过而成为罪与非罪的分界?答案是正确的。传统性道德认为,性交两个人之间的事,且是一男一女两个人之间的事,不能第三者在场,否则,就是严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不能容忍的行为。你可以强奸自己的妻子,你甚至可以与多名,如果可能,甚至无数名与在同一场所异性一一地性交,即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内即可,但你不能同时与两人以上的异性性交,即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人以上异性性交,否则即是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多么荒唐可笑的道德观!然而,我国的刑法正基于此才有了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有人强奸自己的妻子,侵犯了妻子性自由的权利,刑法却不予保护;有人包“二奶”,损害了正常的一夫一妻制度,刑法却不惩罚;有人不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侵犯正常婚姻的管理秩序,刑法却不予制裁;有人卖淫,有人嫖娼,严重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刑法却对此闭上的眼睛,为什么单单对聚众淫乱情有独钟呢?总之一句话,你淫乱可以,但聚众不行!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个体独立参与经济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在与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必然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或协议,如在购买房产时,要与开发商或房产转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买期房时,往往来应开发商的要求签署《认购书》或《认购协议》,购买汽车时,要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等,个体工商户,在购进产品提供方的产品时,要与对方签署《产品代理协议》等。合同离我们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紧密,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掉进提供合同的一方设置的合同条款陷阱里,以致于在将来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切实与充分的保护,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而无法依据法律维权。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笔者咨询一个二手房买卖的问题,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这位朋友购买一二手房产,双方口头约定所购买的房产位于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4层,该楼层高15层,这位朋友因特别要求非顶层,由于自己的大意,去小区看房产时,没有太注意楼层问题,就与对方签署了由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购买的房产位于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4层,但在合同中并未对该楼层作出特别限制性约定,如非顶层。结果在所购买的房产交房时才发现,所购买的房产在14层,却是顶层,所购买的房产并非自己真正所想要的非顶层的房子,顿时有一种受欺骗的感觉。毕竟,房产是我们每一普通个体几乎一生的积蓄啊!花了这么多钱,购买到一件非如自己心愿的东西,搁谁心里都不好受。咨询本律师能否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房,然而这样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退房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要知道在法庭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行,否则单独依照一方的陈述,法庭是很难采信的。如果当初这位朋友多一点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聘请一位律师把关,将所购买的房产用种文字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并约定如所购买房产非合同约定的房产时,买受人可以无条件退房。则发现这样的情况时,我们便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直接要求或起诉转让方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完美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现在,只能自己吃哑巴亏了,一生郁闷!从长远来看,个人,特别是经常对外与人交往的个体,要接触各种各样的合同或协议,最需要聘请一位个人的法律顾问,以帮助自己起草或审核有关合同、协议,以避免将来有朝一日发生纠纷时,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相比聘请律师的费用(据调查,现在聘请一个人法律顾问的费用很低,大约是一年1000元左右,即每天只需要3元钱),律师所能带给你的收益,即避免遭受的不确定的损失而言,简直是不值一提!相信有远见的公民个人一定能衡量其中的得失的。
具体情况如何,建议到所里面谈,
按约定及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有需要,可来所面谈
如果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夫妻间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如果确实构成强奸罪,必须依法提起公诉,如果你当初控告强奸是故意陷害他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如果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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