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峰律师,安徽萧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大学研究生。现为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中级律师。王玉峰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经验丰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执业理念:认真做事,踏实做人。擅长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王玉峰律师,安徽萧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大学研究生。现为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中级律师。王玉峰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经验丰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执业理念:认真做事,踏实做人。擅长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
【审理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萧刑初字第00078号【被告人辩护人}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王玉峰律师【案情简介】某县建筑公司系上世纪八十年代集体企业(后未改制),被告人张某、孙某、王某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后其主管单位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总公司联合发文,免去三人职务,但三人并未离职,仍继续留在公司,后因公司开发房地产引起职工上访发案。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在被下文免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领取工资22万余元、私分开发房款利润32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承办过程】本律师介入后经调查发现,首先,所谓主管单位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总公司和三被告人所在单位(建筑公司)无直接股权关系,根据一般法理,其无权将被告人免职,所谓红头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建筑公司正常经营,其他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无权干涉,三被告人没有执行上级文件完全合法。再次,既然三被告人任职合法,其工作并领取报酬也不违法。在上述思路基础上,本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找到依据,提交了相关证据,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在开庭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审判结果】法院认为,主管单位对被告人免职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因而无效,被告人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合法,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行文不构成犯罪,辩护成功。
问题提示:在一次盗窃结束后,准备二次盗窃时,行为人尚未进入作案现场,受到侦查机关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是犯罪预备,还是自首?案例索引: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1)蜀刑初字第00246号(2011年8月1日)案情:被告人:黄某被告人:方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和方某于2011年5月5日起,先后六次窜入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附近某购物中心工地,盗窃施工所用的钢结构扣件,并予以销赃平分,(经鉴定)数额达5617元。在7次作案时,两被告人于5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准备二次进入工地继续作案时,在工地门口的十字路口,被巡警发现。因两人携带口袋,神色有异,巡警遂上面询问,两被告人处于害怕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该案经蜀山区公安分局侦查,蜀山区检察院起诉至蜀山区法院。接受被告人方某亲属委托后,我作为方某的辩护律师,先后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了解案情,进行沟通。我提出自己的观点:被告人构成自首,而两机关均认为,被告人是在准备作案时被抓获,是犯罪预备,不是自首。在开庭审理时,我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向法庭陈述理由:巡警在发现被告人二年询问时,并没有掌握犯罪线索,仅处于形迹可疑而询问,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故属于特别自首。法官询问,被告人当时没有交代以前的6次盗窃事实,是否是如实供述?我提出,当时出于客观条件所限,被告人在马路上接受盘问,缺乏笔录设备,而且巡警接到报警电话,要赶去出警,没有全部供述不能归罪于被告人。让人欣慰地是,法庭认真听取了我的意见,并在庭后向侦查机关做了进一步地了解,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自首。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亲属缴纳了罚金,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缓刑。附:辩护词、刑事判决书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以及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方星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阅读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开庭的审理情况,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对犯罪构成事实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的分析1、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本案被告人方星虽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构成特别自首。根据卷宗材料及刚才方星的陈述,他们于24日凌晨尚未进入工地围墙内,在马路上遇到巡逻警察。很显然,巡警这时并未掌握本案线索,仅仅因为形迹可疑(在深夜拿着口袋)进行盘问,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构成自首。2、对盗窃数额的质疑起诉书认定本案被盗窃物品扣件930个,5617元。这一数据的来源是鉴定结论。但鉴定结论是在被盗窃物品缺位的情况下做出的,当然,衡量盗窃物的数额可以根据同类物品的价值来计算,但这是在无法追回原物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案被盗窃物品是不是不能追回有疑问,再者,即使要根据同类物品确定数额,也要满足同类物品与被盗物品具有同质性这一前提,但是这一前提在本案不存在。很明显,被盗的930个扣件中有多少已损坏的?这一点没有查明。如果扣件在盗窃时已损坏,无疑,其功能已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贬损,价值也会随之贬损。而鉴定结论中5616元是在被盗物品形态没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作出的[2],这个数额不应理所当然地作为被盗物品的价值。再进一步说,鉴定机构之所以不正确地设立这一前提,是因为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对被盗物品的状态作了没有根据的设定。既然没看到实物,如何知道“在用,形态没发生重大改变”?还有,扣件的单价是如何确定的?没有被害人购买的发票、出入库单等证据佐证,仅有被害人的口述,是否有孤证之嫌?如果对被盗物品的状态及价值确实没法确定,就应该按照销赃数额作为本案的涉案金额。3、对定案证据的质疑根据卷宗,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两个,一是被告人供述,二是被害人陈述。对盗窃案来说,找到赃物很关键,令辩护人感到奇怪地是本案为何没有起赃?如果确实无法追回,也可以对买赃人进行取证,这样对盗窃事实及被盗物品状态的确定可能都有帮助。二、量刑情节及适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辩护人提出下列量刑意见:首先,本案的量刑起点是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按较重的认定为六个月。其次,根据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据以确定基准刑的情节有两个:一是犯罪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是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很显然,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两个情节只能适用其一。按较重的计算,增加15.39个月(如果鉴定结论成立)。综合起来,量刑起点就是21.39个月。接下来,再看量刑情节。1、自首或坦白如果构成自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减少基准性的30%以下。如果自首情节不成立,则应构成坦白,而且其坦白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因为被告人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被抓获,其坦白了多达六次犯罪或盗窃事实),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无论构成自首还是坦白,辩护人认为,都应该对被告人适用相对从宽的量刑比例。这是因为,本案据以定案的有效、直接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时间是在被告人供述之后。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们不清楚是被告人主动报案还是(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动报案,但至少可以肯定,如果没有被告人自首或坦白,可能被告人根本就不会报案;即使是主动报案,但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予以配合,其报案也因是孤证而无法定案。也就是说,被告人自首或坦白,对本案定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被告人有权利得到从宽量刑的待遇。据此,辩护人建议该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2、退赃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愿意主动、全部退赃,无论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是否成立,他们都愿意按照起诉书认定的数额退赃,以尽可能地弥补损害结果。辩护人建议,这一情节可以确定为30%。3、当庭自愿认罪鉴于本情节和自首、坦白不能同时适用,不再赘述。运用这3个量刑情节,对上述基准刑进行调节,结果为10.7个月刑期。还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经济情况不宽裕的条件下,为充分表明其悔罪态度,愿意(按照起诉书认定数额)缴纳两倍罚金。考虑到本案为贪利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建议可以适用缓刑,请法庭予以考虑。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王玉峰2011年8月11日[1]《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投案。”[2]《价格鉴定结论书》第4页,“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二)鉴定结论是在委托方提供材料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和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且基准日形态没发生重大改变的假设条件下作出的,只有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方予成立。”
淮北市:第一类:综合标准44800元/亩(土地补偿费17920+安置补助费26880)。适用地区: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城市规划区内)、桥头村、河北村、土楼村,任圩街道李桥村、陈庄村、新兴社区、代庄社区、光明社区、红星社区、任庄社区、余庄社区,曲阳街道;杜集区高岳街道孙庄村、徐暨村博庄社区、高岳社区、刘庄社区。第二类:综合标准42700元/亩(土地补偿费17080+安置补助费25620)。适用地区:相山区渠沟镇小集村、油坊村(城市规划区外)、大梁楼村;杜集区高岳街道韩楼村、双楼村、李洼村、任庄村,朔里镇锉楼村、官庄村、葛塘村、坡里村、罗里村、段庄村,矿山集街道;烈山区烈山镇土楼社区、吴山口社区、烈山社区、洪庄社区、土型社区、蔡里社区、华家湖社区、新北社区、新南社区、凤凰社区,杨庄街道。第三类:综合标准40600元/亩(土地补偿费16240+安置补助费24360)。适用地区:相山区渠沟镇鲁楼村、郭王村、张集村、刘楼村、张楼村、钟楼村、徐集村;杜集区段园镇,石台镇;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马场社区、宋疃社区、和村村、费寨村、太山村、新园村,烈山镇青谷村、蒋疃村、榴园村、南庄村。第四类:综合标准37500元/亩(土地补偿费15000+安置补助费22500)。适用地区:烈山区宋疃镇马桥村、黄营村、东风村、军王村、古饶社区,古饶镇太山村、秦楼村、王店村、双河村、草庙村、张庄村、大何村、半峭村、山南村、南园村、新村村、赵集村、山西村、山北村、山前村、谷山村、殷楼村、土山村、平山村、况楼村、刁山村。濉溪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910元/亩(统一年产值17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955元/亩(统一年产值17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濉溪镇,濉溪开发区。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适用地区:刘桥镇,百善镇,孙疃镇,临涣镇,南坪镇,铁佛镇,四铺乡,韩村镇,五沟镇,双堆集镇。亳州市: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750元/亩(统一年产值17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375元/亩(统一年产值17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薛阁街道,花戏楼街道,汤陵街道,亳州开发区,十八里镇园区社区、园区新村、十二里村、希夷新村、羊庙村,十九里镇前楼村、刘阁社区、汤庄村、姜屯村、火神庙村、杨桥村、十九里社区、马庄村、张庄村,赵桥乡崔寨村,十河镇王合拉村、宋大村,华佗镇五里村、程屯村,谯东镇石轿铺村、车埠口村。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650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325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谯城区其他地区。涡阳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18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06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城关街道,城西街道,城东街道,涡北街道。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1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蒙城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12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06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城关镇,庄周街道东光村、红光村、六里村、二里吴社区、万湖村、十里村、七里许村,漆园街道北城社区、碾盘社区、孙沟村、花园村、香山村,东土镇建明村、李大寨村、杨桥村,辛集乡何楼村。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1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利辛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12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06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城关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1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阜阳市: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43680元/亩(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1840元/亩(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7)。适用地区:颍州区清河街道,鼓楼街道,文峰街道,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社区、大王新村、唐寨村、门楼村、李庙村,京九路街道,王店镇十二里村、顾庄村,颍西街道;颍泉区中市街道,周棚街道;颍东区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李洼村、梨树村、辛桥村。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41520元/亩(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9,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0760元/亩(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7)。适用地区:颍州区袁集镇小赵庄村、时庄村、郭王村、袁集村、后洼村、张堂村、赵洼村、安徐村、宁大村、徐楼村,三十里铺镇龙王村、岔路口村、郁庄村、张庄村、姜营村、陈庄村、翰林村,王店镇王店社区、王寨村、卢庄村、桃花村、宁小村、余庄村,三合镇三合村、井子村、任郢村,程集镇程集社区、东刘村、张郢村、韩庄村;颍泉区宁老庄镇宁老庄村、许庄村、兴龙村、王新庄村、清潭村;颍东区新华街道蔡湖村、老集村、杨付村、吕寨村、任海村,正午镇大任村,袁寨镇江店村、临颍村、范沟村、西康村、郝桥村、前楼村、袁寨社区、王海社区。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726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63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5)。适用地区: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洄新村、高湾村、马楼村、方园村、王岭村,袁集镇大吴村、社前村、窑前村、朱大村、大朱村、刘庄村、前炉村、新桥村、韩寨村,王店镇刘新庄村、高棚村、新建村、双郢村、胡庙村、韩寨村、连新村,三合镇新宅村、郭寨村、王大郢村、胡庙村、孙庄村、唐桥村、前湾村,程集镇张老庄村、时庙村、贾庄村、王湾村、张寨村,西湖镇,九龙镇,西湖景区街道,马寨乡;颍泉区伍明镇,行流镇,闻集镇,宁老庄镇林庄村、赵集村、枣树村、大宁南村、大宁北村、董桥村、曹寨村、陈集村、赵桥西村、曹庙村、付老庄村、姜堂村、秦杨村、孙寨村、丁庙村、申庄村、马窝村、董湖村、麻湖村、李长营村、洪庄村、梅寨村、大田村、邢庄村、新街村、看河村、盛寨村、椿树村、唐营村、柿树村;颍东区正午镇张庙村、吴寨村、程圩村、正午社区、田楼社区、横山村、王桥村、陈庄村,袁寨镇北照村、同庄村、河北村、武郢村,插花镇,老庙镇,枣庄镇,新乌江镇,口孜镇,杨楼孜镇,冉庙乡。界首市: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236元/亩(统一年产值173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9118元/亩(统一年产值173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颍南街道,西城街道,东城街道。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415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8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72元/亩(统一年产值168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靳寨乡,大黄镇,光武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726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94元/亩(统一年产值162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田营镇,任寨乡,王集镇,陶庙镇。第四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033元/亩(统一年产值157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6517元/亩(统一年产值157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临泉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3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150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工业园区,城关镇,牛庄乡刘桥村、于老庄村、齐庄村,田桥乡蒋寨村、前王楼村、八里村、戴营村、大王庄村,单桥镇王楼村。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6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太和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236元/亩(统一年产值168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480元/亩(统一年产值168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城关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7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77元/亩(统一年产值1607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清浅镇,李兴镇,双庙乡,洪山镇,桑营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12元/亩(统一年产值1546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06元/亩(统一年产值1546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其他地区。阜南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鹿城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赵集镇,王店乡,会龙乡,柴集镇,新村镇,三塔镇,田集镇,苗集镇,柳沟镇,朱寨镇,焦陂镇,许堂乡,王堰镇,段郢乡,中岗镇,黄岗镇,张寨镇,地城镇,王化镇,公桥乡,龙王乡,于集乡,方集镇,曹集镇,老观乡,郜台乡,王家坝镇,洪河桥镇。颍上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7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1)。适用地区:慎城镇,江口镇,陈桥镇,迪沟镇,古城乡,谢桥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南照镇,润河镇,八里河镇,夏桥镇,黄桥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9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江店孜镇,刘集乡,盛堂乡,半岗镇,关屯乡,黄坝乡。第四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其他地区。
安徽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已出台,于2012年5月15日生效施行。综合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部分相加构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部分相加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由统一年产值乘倍数。例如,长丰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440元/亩,计算方式为1640×7+1640×14=34440。合肥市:第一类:综合标准136400元/亩(土地补偿费54560+安置补助费81840)。适用地区: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王卫村、分路口村。第二类:综合标准106400元/亩(土地补偿费42560+安置补助费63840)。适用地区:瑶海区东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唐桥社区,七里塘社区站塘村、板桥村(原属于新站开发区);庐阳区杏林街道,海棠街道,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区、卫楼社区,西园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村,常青街道仰光村、凌大塘村、竹西社区、姚公社区。第三类:综合标准845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800+安置补助费50700)。适用地区: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区;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方桥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新华村、星火村、七里塘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第四类:综合标准72100元/亩(土地补偿费28840+安置补助费43260)。适用地区:瑶海区大兴镇东岗社区、兴集社区、双圩社区,龙岗开发区其他社区;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东站村、站北村、勤劳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张洼村、淮肥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陈塘社区、园艺场社区,庐阳工业园刘冲社区、邵大郢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高新开发区兴园社区;经济开发区枣庙村、习友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官塘社区、院塘村社区,淝河镇其他村,望湖街道其他村。第五类:综合标准6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25320+安置补助费37980)。适用地区:瑶海区大兴镇其他村;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其他村,磨店社区(原属瑶海区),七里塘社区其他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其他社区,大杨镇其他村,三十岗乡,庐阳工业园其他村;蜀山区井岗镇其他村,蜀山产业园;高新开发区其他社区;经济开发区其他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其他社区(村),义城镇、大圩镇。第六类:综合标准586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440+安置补助费35160)。适用地区:包河区烟墩街道,蜀山区南岗镇,新站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站北社区,其他地区。长丰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64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2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4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水湖镇,双凤工业区,岗集镇,双墩镇,吴山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1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适用地区:杨庙镇,下塘镇,朱巷镇,庄墓镇,义井乡,陶楼乡。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0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肥东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180元/亩(统一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9090元/亩(统一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5)。适用地区:店埠镇,新城开发园区。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64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8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32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1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满族乡,石塘镇。第四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1710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855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肥西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180元/亩(统一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9090元/亩(统一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5)。适用地区:上派镇,桃花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32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1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三河镇,严店乡,小庙镇,紫蓬镇,高刘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2465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855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其他地区。巢湖市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870元/亩(统一年产值1585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435元/亩(统一年产值1585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半汤街道,凤凰山街道,卧牛山街道,天河街道,亚父街道,银屏镇,中垾镇,夏阁镇,槐林镇,坝镇,散兵镇,中庙街道,黄麓镇,烔炀镇,柘皋镇,庙岗乡,苏湾镇,栏杆镇。庐江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64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82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庐城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27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638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万山镇、汤池镇、冶父山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15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7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适用地区:郭河镇,金牛镇,石头镇,同大镇,白山镇,盛桥镇,白湖镇,龙桥镇,矾山镇,罗河镇,泥河镇,乐桥镇,柯坦镇。
问题提示:在一次盗窃结束后,准备二次盗窃时,行为人尚未进入作案现场,受到侦查机关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是犯罪预备,还是自首?案例索引: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1)蜀刑初字第00246号(2011年8月1日)案情:被告人:黄某被告人:方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和方某于2011年5月5日起,先后六次窜入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附近某购物中心工地,盗窃施工所用的钢结构扣件,并予以销赃平分,(经鉴定)数额达5617元。在7次作案时,两被告人于5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准备二次进入工地继续作案时,在工地门口的十字路口,被巡警发现。因两人携带口袋,神色有异,巡警遂上面询问,两被告人处于害怕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该案经蜀山区公安分局侦查,蜀山区检察院起诉至蜀山区法院。接受被告人方某亲属委托后,我作为方某的辩护律师,先后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了解案情,进行沟通。我提出自己的观点:被告人构成自首,而两机关均认为,被告人是在准备作案时被抓获,是犯罪预备,不是自首。在开庭审理时,我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向法庭陈述理由:巡警在发现被告人二年询问时,并没有掌握犯罪线索,仅处于形迹可疑而询问,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故属于特别自首。法官询问,被告人当时没有交代以前的6次盗窃事实,是否是如实供述?我提出,当时出于客观条件所限,被告人在马路上接受盘问,缺乏笔录设备,而且巡警接到报警电话,要赶去出警,没有全部供述不能归罪于被告人。让人欣慰地是,法庭认真听取了我的意见,并在庭后向侦查机关做了进一步地了解,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自首。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亲属缴纳了罚金,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缓刑。附:辩护词、刑事判决书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以及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方星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阅读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开庭的审理情况,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对犯罪构成事实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的分析1、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本案被告人方星虽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构成特别自首。根据卷宗材料及刚才方星的陈述,他们于24日凌晨尚未进入工地围墙内,在马路上遇到巡逻警察。很显然,巡警这时并未掌握本案线索,仅仅因为形迹可疑(在深夜拿着口袋)进行盘问,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构成自首。2、对盗窃数额的质疑起诉书认定本案被盗窃物品扣件930个,5617元。这一数据的来源是鉴定结论。但鉴定结论是在被盗窃物品缺位的情况下做出的,当然,衡量盗窃物的数额可以根据同类物品的价值来计算,但这是在无法追回原物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案被盗窃物品是不是不能追回有疑问,再者,即使要根据同类物品确定数额,也要满足同类物品与被盗物品具有同质性这一前提,但是这一前提在本案不存在。很明显,被盗的930个扣件中有多少已损坏的?这一点没有查明。如果扣件在盗窃时已损坏,无疑,其功能已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贬损,价值也会随之贬损。而鉴定结论中5616元是在被盗物品形态没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作出的[2],这个数额不应理所当然地作为被盗物品的价值。再进一步说,鉴定机构之所以不正确地设立这一前提,是因为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对被盗物品的状态作了没有根据的设定。既然没看到实物,如何知道“在用,形态没发生重大改变”?还有,扣件的单价是如何确定的?没有被害人购买的发票、出入库单等证据佐证,仅有被害人的口述,是否有孤证之嫌?如果对被盗物品的状态及价值确实没法确定,就应该按照销赃数额作为本案的涉案金额。3、对定案证据的质疑根据卷宗,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两个,一是被告人供述,二是被害人陈述。对盗窃案来说,找到赃物很关键,令辩护人感到奇怪地是本案为何没有起赃?如果确实无法追回,也可以对买赃人进行取证,这样对盗窃事实及被盗物品状态的确定可能都有帮助。二、量刑情节及适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辩护人提出下列量刑意见:首先,本案的量刑起点是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按较重的认定为六个月。其次,根据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据以确定基准刑的情节有两个:一是犯罪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是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很显然,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两个情节只能适用其一。按较重的计算,增加15.39个月(如果鉴定结论成立)。综合起来,量刑起点就是21.39个月。接下来,再看量刑情节。1、自首或坦白如果构成自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减少基准性的30%以下。如果自首情节不成立,则应构成坦白,而且其坦白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因为被告人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被抓获,其坦白了多达六次犯罪或盗窃事实),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无论构成自首还是坦白,辩护人认为,都应该对被告人适用相对从宽的量刑比例。这是因为,本案据以定案的有效、直接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时间是在被告人供述之后。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们不清楚是被告人主动报案还是(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动报案,但至少可以肯定,如果没有被告人自首或坦白,可能被告人根本就不会报案;即使是主动报案,但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予以配合,其报案也因是孤证而无法定案。也就是说,被告人自首或坦白,对本案定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被告人有权利得到从宽量刑的待遇。据此,辩护人建议该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2、退赃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愿意主动、全部退赃,无论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是否成立,他们都愿意按照起诉书认定的数额退赃,以尽可能地弥补损害结果。辩护人建议,这一情节可以确定为30%。3、当庭自愿认罪鉴于本情节和自首、坦白不能同时适用,不再赘述。运用这3个量刑情节,对上述基准刑进行调节,结果为10.7个月刑期。还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经济情况不宽裕的条件下,为充分表明其悔罪态度,愿意(按照起诉书认定数额)缴纳两倍罚金。考虑到本案为贪利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建议可以适用缓刑,请法庭予以考虑。谢谢!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王玉峰2011年8月11日[1]《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投案。”[2]《价格鉴定结论书》第4页,“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二)鉴定结论是在委托方提供材料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和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且基准日形态没发生重大改变的假设条件下作出的,只有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方予成立。”
治愈后就可以鉴定
走工伤赔偿程序,委托律师处理,单位说的不对。
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证据
工作中受伤,要走工伤认定程序,鉴定伤残等级,后索赔。联系你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可以联系我。
搜集劳动关系病历等证据,工伤认定。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可以联系我。
走工伤赔偿程序。委托律师处理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回复!
用户评价:谢谢王律师!我的工伤案件你办理得非常好,我很满意,要是早一点找你,我也就不用耽误半年多的时间了。下次如果有法律上的事情,我还是要委托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