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鹤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911320964擅长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法、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等民事维权及刑事辩护和非诉业务。本人酷爱法律,热爱学习,勤于思考,涉猎广泛,品行端正,有较强的正义感并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力求把每一个经手的案件做精做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赵梦鹤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911320964擅长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法、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等民事维权及刑事辩护和非诉业务。本人酷爱法律,热爱学习,勤于思考,涉猎广泛,品行端正,有较强的正义感并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力求把每一个经手的案件做精做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3)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年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3、护理费(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照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4、交通费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即平均生活费)÷365×(40%-60%)×营养期限7、残疾赔偿金(注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遭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等级(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小于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扶养人数(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小于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扶养人数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11、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由法官酌定
案情:被告某粮管所在1987年建所时因占用了原告周某所在的村小组的土地,同年3月9日,原告与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关于粮油搬运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村小组的村民承担被告的一切粮油包装及搬运工作,以解决部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被告按上级规定的价格给予报酬;该合同还规定村小组一方应保证随叫随到,满足被告的搬运要求。在每次具体搬运中,被告需要人搬运就到村小组通知,村民自发组织搬运工作,人员每次各不相同,搬运费即时清结。2002年9月3日,原告周某和其他7名村民到被告的六号仓库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上车工作。原告在扛着粮包经过跳板上车时,从跳板上跌落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诊断为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并神经挫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01.3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5323.26元。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的粮食进行打包并搬运是在被告的安排下进行的,被告按劳付酬,原告在搬运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佣方的被告应承但全部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及其他村民是自主的为被告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工作,被告只按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原告应对自己的劳动行为承担风险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应适用公平原则。原告在搬运过程中,因意外跌伤,其本人没有过错;被告在原告的跌伤中也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7101.30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补助费10000元比较合法。评析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三者的区别从以下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第二个层面是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从上可以看出劳务关系是界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中,1、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之间如何分工、装载车辆如何停放、上车的跳板如何放置,均由其自己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2、本案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按照被告的要求,自己组织人力并完成打包和上车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主要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和培训,只要是健壮的村民,谁都可以参加被告的搬运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主要是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3、本案中,原告和其他村民的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其自己决定,被告并未对其行使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职能,原告和其他村民并没有在被告的监管之下开展工作,双方的关系仅属于一种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因此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有效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则。内容可以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而《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休戚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只是列举了规章制度可以包含的重大事项,并没有明确其应当具备的全部内容。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管理的现实需要自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合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法规列举的必备事项,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或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最低标准;(2)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留给企业自主确立的行为规范,也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做到劳动利益与效益并重,奖惩结合;(3)在制定处罚条例时尤其要注意,必须与法律法规的惩罚性条款相符,不能任意加重处罚,否则将存在认定无效的风险;(4)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内容的合理、公平和公正,否则显失公平也不能作为规范劳动者的有效依据。2、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民主程序虽然复杂,但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存在前功尽弃的风险。3、公示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否则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必须经公示程序,但并未规定以何种形式进行公示。在此提供几种常见的公示方法:(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规章制度已经确实收到并仔细阅读,且愿意遵守履行”;(2)交由员工阅读,阅读后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3)在企业公共区域进行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在案;(4)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然后签名确认。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适用某一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确实知晓。否则,任何一方面举证不能,该规章制度都不能作为裁判之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之;司。公民与法人之间运用房地产抵押担保债务履行的情况逐渐增多。房地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较其他担保方式而言,具有风险小,可操作性强,价值量大,权利容易实现等优点,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亲睐,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房地产抵押运作过程中也隐藏着较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招来巨大损失。因此,必须提高防范意识,律师在此针对抵押权人在房屋抵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做几点提示:房地产抵押权人即为债权人,也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可依法将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该债务所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以此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表面看来,抵押权人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好象处于主动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尽然,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抵押权不进行登记会给抵押权人带来很大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间抵押或非金融系统的抵押不很规范,有些债权人只是扣押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而不进行抵押登记,致使一些债务人钻空子,重复抵押。而不进行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这在《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一现象虽然在银行等金融系统已很少发生,但在一些民间抵押中还是有的,应当引起注意。这一风险的防范主要是无论抵押权人为何种性质、何种形式,都应依法办事。一是要符合金融政策的规定从事金融活动;二是凡涉及房地产抵押都应进行抵押登记。(二)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抵押权人也会存在风险。《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在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抵押时,抵押权人要注意此类抵押权的实现费用较高。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时涉及到一个权属性质的转变问题,即必须先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依法将之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权。其中涉及到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抵押风险是较大的。对建筑物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抵押,抵押权人也应考虑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是行政划拨还是出让所得,如果是行政划拨,还应当在贷款额度中剔除土地出让金部分。对于此类情况的防范措施有:在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最好先进行详实的调查了解,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同时要掌握不同地段、地块的土地价格,以便给放贷额度提供较准确的依据。(三)抵押权人贷款额度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抵押权人对此应持保守态度。对价格风险的防范主要有:除考虑抵押物本身的价格风险外,还应考虑债务人有无其他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程度、金融市场的波动及利率的变化等因素。另外,对在建工程的抵押价格最好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能单纯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贷款额度,防止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自己遭受损失。(四)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设置的。由于体制的问题,一些地方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分开设置,导致了一些抵押行为不规范。有些抵押人先在土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后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是不同的抵押权人,这样就形成了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债务到期后,到底该由哪一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对此类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在具体操作之前,一定要先到有关部门了解该地产是否已进行抵押,抵押的情况又是怎样的,抵押物能否再进行抵押等情况。这样才会少受损失或不受损失。除以上几种情况外,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权时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情况。如该房地产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范围内;该抵押物是否已设定抵押;该抵押物是否有共有人、承租人;抵押人(债务人)是否有经营期限,抵押期限是否超过经营期限;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年等等。抵押权人在抵押运作过程中,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识,对抵押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现代社会中,“跳槽”现象是人才追求自我发展的正当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但是,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确实导致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主要表现为员工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后,开展不正当竞争。我国现行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利。那么,如何才能较好的平衡这对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目前是企业广泛采取的做法之一。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既有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的合理之处,又有限制员工自由择业权、生存权妨碍竞争的局限性。这也是竞业限制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之间最本质的不同。因此,考虑到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向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补偿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23条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绝不能随心所欲的设定条款,而是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限制的对象。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与特定的解除、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一般来说,需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通常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或销售人员、财会人员、机要秘书等。凡不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会徒增企业成本。2、竞业限制的行业和范围。实践中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范围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另外,竞业限制的区域也要合理,应当以可能与企业产生实质性竞争危险的区域为禁止区域或者以竞争利益是否受影响来判断具体的竞争区域。企业不能无节制的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否则会涉嫌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3、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企业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年。4、对价的补偿性。真是由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金。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很可能会因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难以得到保护。5、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或者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随着员工“跳槽”频率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合理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让婚姻与夫妻财产再次成为议论焦点。新婚姻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十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针对新婚姻法解释,那些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准夫妻们,在买房时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一般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确实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应注意以下四点:买房要加名,赠与要公证,出资要留证,份额要明确。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应当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如果是一方的自愿赠与,也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的份额,并在公证文书中予以注明。最后,律师再次特别提醒大家:出资一方往往为了表示诚意和大度,而在房产证上只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是非常不明智的举动,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此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今后一旦婚姻有变,损失将不可估量。所以建议那些处于热恋中的以及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准夫妻们,一定要谨慎处事,以免日后追悔莫及。
应该会的
抚养权归女方。
数额较大会构成盗窃罪,赃物退还,减轻处罚。
应该是办理取保候审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具体看案件情况。
具体交款时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如果约定先进行验收再交款,可以拒绝交纳。
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你的答复,他们现在只是小范围地试探性地找客户,大家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到时具体再请教赵律师!再次感谢!
用户评价:谢谢赵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