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聘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实务、婚姻、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案件。本人的执业理念是:勤勉努力,追求实效,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易薇(女)与王林(男)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易薇怀疑其夫王林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薇发现王林与张静(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张静家中,发现王、张二人正在床上睡起,双方于是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易薇家人将王、张二人打伤后,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事后,易薇向法院起诉与王林离婚,并举出当晚将王张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王林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审理中对易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产生不同意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且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而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针对“包二奶”的社会现实予以规范,要求婚外性行为必须持续、稳定地达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规范,才能赋予无过错方的离婚过错赔偿请求权。这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道德。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很不容易,何谈举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只有将“婚外性行为”(包括婚外“同性恋”)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之一,这样,既可以将各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易薇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评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的现象放纵不管,势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那其实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算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本案易薇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作者:兰平,单位:四川泸州纳溪法院)
2009年1月12日某建筑公司以中标的形式承包了磐安某地廊桥新建工程,陈某则挂靠该建筑公司实际承建该工程。陈某于2009年6月6日雇请了老陈为其做木工,报酬按每日95元计算。2009年8月26日老陈在廊桥上沿划线时脚踩空加上现场并无搭设防护网、脚手架等支撑物的情况下,摔至农田里而受伤,陈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万元左右,于2009年12月13日由于不能继续支付医疗费而出院。出院后病情恶化,12月底去世。老陈家人委托了本律师,本律师查阅了有关材料,建议其家属收集证据,申请工伤。通过其家人种种努力,最终劳动保障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0525文件认定老陈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工伤。后经过律师与家人的努力最终与建筑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老陈家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525【主题词】劳动合同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针对即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的情形,除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外其余项目为双重赔偿。在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还享有以下工伤赔偿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倍=38218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2421元/月*6个月=14526元(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本人工资的40%一次性可以领20年其他需要供养的亲属为每月本人工资的30%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年,城市误工费=74.96*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误工费=43.31元*实际建休天数2、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3、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无固定收入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4、护理费:70元/天计,不分城市与农村居民。5、丧葬费20752.5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日,省内40省外507交通费20元/日8、营养费35.96元,中间值53.94元,最高值71.91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5000一个等级
现年29岁的某某和女友交往已有半年。2010年10月,女友的母亲生病住院,某某和女友一起到医院照顾。看到“准女婿”如此孝顺,女友母亲也很放心,现金和银行卡的存放都不避嫌。一次女友取钱时,某某在身后暗暗记住了密码。10月中旬一天下午,趁母女俩午睡时,某某偷偷从床头柜拿走了200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通过自动取款机取走1.7万余元。女友发现银行卡被盗,某某又不见踪影,赶紧报案。原来,某某为购买网游装备,但手头又没钱,就动了邪念。两个礼拜后,某某在网游上赚了钱,才想起准岳母。得知女友已报案,某某主动去派出所自首。后被依法提起公诉。现依法委托我辩护,经过查阅卷宗和相关法律资料,认为本案虽不属于盗窃亲友财务,但女友身份也特殊,与社会上盗窃作案应有所区分,而且又有自首情节,取得了受害人女友谅解。最终通过庭审判决缓刑。
可以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若真是为了工作原因摔跤么这种情况还属于工伤。
有无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均工资。
有内固定的话九级
无故扣工资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要看你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情况,一般20万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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