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琴律师,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再审申诉部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有多年公司财务和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曾在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擅长民事再审、申诉、刑事申诉、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和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手机:15806603546电话:0531-8831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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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若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其主张误工费时,加害人通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那么,是否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一律不能主张误工费呢?王玉琴律师认为,对此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王玉琴律师认为,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故仅依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实为不妥。综上所述,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王玉琴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手机:15806603546电话、传真:0531-86010268QQ:783703496邮箱:jiandanqinxin1225@126.com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那么,药家鑫是否成立自首?我们首先来看,法律对自首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次,结合案情,我们来看药家鑫是否成立自首。药家鑫在杀害张妙后,驾车逃跑,途中又撞伤两人,在交警处理撞伤两人的交通事故时,药家鑫没有交代杀害张妙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就张妙被害案进行询问时,药家鑫亦矢口否认。那么,这是不是可以认定药家鑫不成立自首呢?不是这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在公安机关就张妙被害案对药家鑫进行询问时,仅是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一般排查性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药家鑫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既然认定药家鑫为自首,为什么还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药家鑫为什么还是被判处死刑呢?大家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不从轻减轻。什么情况下,不从轻减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严惩,故仍判处死刑。相关阅读: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从交通肇事罪沦为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全文王玉琴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手机:15806603546电话、传真:0531-86010268QQ:783703496邮箱:jiandanqinxin1225@126.com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那么,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呢?首先,我们看法律对激情杀人是如何规定的。对激情杀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仅是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说法,一般认为激情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认为,激情杀人是指,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其次,我们来看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符合激情杀人的条件:一、张妙是否存在严重过错,引起药家鑫强烈的情形波动。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张妙没有任何不当言行,不存在过错,不可能引起药家鑫的情形波动;二、药家鑫是否是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失去理智的情形下,无法控制自己而将张妙杀害。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药家鑫没有受到精神刺激而失去理智,与此相反,他的神智非常清楚,也非常理智,他看到张妙看了他的车牌号,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决心杀人灭口,在这一过程中,他是非常理智的,理智得冷血、令人胆寒!三、药家鑫是否是在激愤的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这就更不成立了,张妙完全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药家鑫何来激愤一说?由此可见,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根本不构成激情杀人,其完全是在杀人灭口的卑鄙动机支配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关阅读:药家鑫从交通肇事者沦为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判决书全文王玉琴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手机:15806603546电话、传真:0531-86010268QQ:783703496邮箱:jiandanqinxin1225@126.com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你好!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不因拆迁而无效。
你好!彩礼可要求全部返还,2万借款若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曾向其主张过权利,可要求返还,若当时未约定利息,则法院不会支持利息。
你好!你是否是按揭贷款买房?你是否已经清偿贷款?若你已经清偿贷款,则开发商无权扣押你的房产证。
你好!若该房产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那亲笔书写的分家单,应视为是遗嘱,他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应该是有效的。若该房产是和你母亲共有的,则其只能处分房产的一半,另一半他无权处分。
你好!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彩礼可以返还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你好!你儿子虽已成年,但还在读高中,其还可以要抚养费,若通过法院变更抚养权,你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房产已经归女方所有,你不可能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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