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贸易法律服务领域利用广泛的海外合作网络,运用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手段,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包括继承、婚姻、各类商事合同等等,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获取最大的利益和避免损失。5.刑事犯罪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受人之托,众人之事,陈柱彬律师定必将一如既往为各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2.国际贸易法律服务领域利用广泛的海外合作网络,运用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手段,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包括继承、婚姻、各类商事合同等等,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获取最大的利益和避免损失。5.刑事犯罪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受人之托,众人之事,陈柱彬律师定必将一如既往为各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首先,大概叙述一下案情。本案原告何某1是番禺区某村村民,其父母生育了4名子女,何某1、何某2、何某3和何某4。4名子女的母亲早已亡故,父亲并没再婚,由于父亲年纪大、疾病多,生活上基本不能自理,故曾在村委会干部见证下签署了一份遗嘱,遗嘱上写明原告何某1愿意照顾父亲终老并负责其生老死葬,而父亲也明确表示在村的股份和剩余财物到其百年归老后由原告继承。而在此份遗嘱上,被告何某3、何某4和其丈夫也签名承认放弃继承。后父亲亡故,原告多次要求3名被告到村里办理股份移交手续,被告何某2和何某3均不愿意前来签名。所以原告何某1只好诉之于法律,起诉3名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本人代理的是原告何某1。第一次开庭之时,被告何某2出庭应诉,何某3和何某4缺席。何某2在庭审中提出其可以协助原告办理股份移交手续,但是必须先把父亲占用他们一家5口的多年分红股份归还。被告突然提出的这个要求,作为原告方,我们也十分不解,因为原告何某1也对这个说法不了解,我方要求暂停庭审,法官也同意延期再开庭。本案的争议点很明确,就是继承纠纷。针对被告何某2提出的其父亲曾经占用了其一家5口村的分红股份,作为代理原告律师,我方详细了解了原因,原来是当年何某2一家和其父亲是在同一个户口上,所以其一家5口的村的分红一直都是存入其父亲的账户,直至2010年何某2才变更了其分红款的收取账户,被告何某2要求的就是原告先退还从2006年至2010年这4年的分红款给被告。本人结合案情,写下了几个疑点:一、本案为遗嘱继承人提出的继承纠纷,审理中,另一法定继承人(即何某2)提出先在遗产中清偿其父亲生前代收的分红款,这些分红款是否什么权益?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代收?是保管?还是其他事由?【律师认为这些讼争分红款,从何某2的庭审中陈述其并非无偿给付父亲的财务,即视为是父亲代收和保管的,是需支付给何某2的债务。】二、何某2提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的债务,是否已经诉讼时效届满?就这些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何时起计算?【律师认为如果何某2认为其父亲收取讼争分红款后未返还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利(即财产性的请求权),必然存在诉讼时效,应及时提出主张。2010年何某2变更了其分红款的收取账户,即至少在当时,何某2应当知道其之前的分红款的财产权利被侵犯,最早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2月起计算,最后一笔分红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0年4月起计算。事实上在2007-2010,以及到2016年间,没有证据证明何某2提出任何可能可能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何某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向其父亲追讨分红款且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断情况出现。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和延长的情形。最后一笔分红款的追讨从2010年4月起算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即届满2年,到2013年4月即届满3年。到2016年何某2在村调解会上提出存在债务的事情,早已诉讼时效届满,且该调解会上何某2也没有正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该债权的权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止的情形。故何某2追讨这些何根代收的分红款的诉讼时效均已经届满。】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此份遗嘱是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因而该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何某1要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就应当清偿其父亲的债务,即何某2提出的其父亲代为保管的分红款。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17年10月1日前规定的是两年)最终,法院判决此份遗嘱合法有效,被告何某2的诉讼要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由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各级政府相继采取延长放假、延长复工时间、暂停营业、呼吁居家隔离等措施,必然会对各类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不良影响。参考法院的官方建议,本人针对此次疫情对此类合同的影响和如何处理涉案纠纷做了如下大概的分析。1、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有哪两类?1)民用类型此类房屋以承租人自住为主,在绝大多数城区,因春节假期和疫情管控需要,部分承租人因被感染或疑似被感染而被隔离或者因交通控制无法按时回到租屋处,进而导致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租赁的房屋。2)商用类型此类房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疫情影响,承租人无法对租赁标的正常使用和收益,经营业务和收入会大幅下降。2、疫情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类型和处理纠纷的建议?1)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和防控需要的影响,承租人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以此为事实和理由,起诉承租人因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必须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等。针对此类型的纠纷,我们也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疫情防控有直接关系,比如承租人因被隔离或交通管制无法与出租人对接,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出租人也不能因此解除合同。二是承租人以疫情防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为由未按时支付租金,一般来说,这两者之间不宜认定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承租人因疫情防控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但此违约行为与疫情导致的经济效益不好有关,并非恶意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要承租人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回欠缴的房租,合同目的还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出租人也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2)承租人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因疫情和防控需要的影响,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赁的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因疫情防控而导致其经营损失,继续履行合同会使其成本过高,无法承担,故而起诉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这个情况需要根据情势变化、承租商户受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若因疫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承租人是无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租金和违约责任。若因疫情影响导致承租人经营收益大幅下降,合同目的确实已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对于承租人的其他损失,例如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经营损失、租赁期间未用尽的装修损失等,出租人一般无需分担。不过建议承租人如果出现此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承租人起诉要求减免租金的。因疫情防控影响,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负担会过重,压力会过大,故而起诉要求减免租金。在法律层面,承租人能否有权要求减免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应付租金,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因为疫情或相关防疫措施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或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将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可以通过调整租金等合同条款的方式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而现今不少地方政府出台规定了延期复工的企业或不少集团商厦都提出减免租户租金的措施,在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相应的租金。而仍在装修过程中尚未投入使用的承租方,由于装修期间一般属于出租人承诺的免租期间,因此承租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因素主张适当延长装修期间。另外,针对个人承租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的,原则上是不可以提出减免租金的,因为本次疫情横跨了春节,不管有没有疫情,春节期间均不会影响居住房屋的使用,而政府延长复工时间也不会影响自用房屋居住,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是不能强制要求房东减免房租的。当然,承租人是可以和出租方协商有关房租减免或延长交付房租的问题。3、在疫情防控影响下,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建议1)及时通知、提供证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建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联系沟通解决问题,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减低因疫情防控对双方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承租人先行缴纳租金,防止因己方先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然后再通过起诉等方式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减免租金。3)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在本次疫情影响下,涉合同双方当事人若发生了不能正常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时,必须及时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疫情发展、防控措施和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证据,例如承租人因疫情被隔离或收治入院的证据,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被政府要求暂停营业而导致经营收入锐减的证据等等,双方还需要保留往来通话、语音、邮件、微信等记录,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固定。
而这一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影响。房屋租赁就是其中受到较大关注的法律问题。立足目前的疫情形势,从现有法律政策和既有审判案例出发,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领域,可能会产生哪些问题?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可能出现资金缺口导致不能及时付租,甚至逾期时间达到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此时不建议出租人迳行依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关于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能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释,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于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不支持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即使是在社会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单一事实也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因此,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当事人及时沟通,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的租金支付延展期,避免因机械履行合同导致更大的损失。二、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减免疫情影响期间的应付租金?在法律层面,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减免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应付租金,并不能一概而论。虽然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本身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但在具体案件中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因疫情或相关防治措施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或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将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可以通过调整租金等合同条款的方式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三、承租人是否有权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由于疫情的发展趋势尚难预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响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关于此次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是否能够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中成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当理由,还需根据情势变化、承租商户受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若因疫情影响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确实已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房租结算可参照上条处理,但对于承租人的其他损失,比如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经营损失、租赁期间未用尽的装修损失等,出租人一般无需分担。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确实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
具体还要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单凭一句话难以判断。
可以的。建议先报警,再起诉
当然可以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起诉
当然可以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建议尽早寻求救济方法,别过了一年的时效。